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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动司法的背后具有特定的动机、目的。能动司法的动机可分为:主导动机与非主导动机、外部动机与内部动机、近景动机与远景动机,其动机特征呈现应急性和特殊性。能动司法的目的可分为:短期目的与长期目的、政治目的与法律目的、初级目的与高级目的,其目的具有短期性和政治性特征。因此,能动司法的意义是有限的。它只是提出了中国司法裁判中能动性或灵活性与确定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彰显了法律实用主义的司法观念;成为中国“大立法时代”结束及“大司法时代”到来的一个信号。中国司法的真正希望不仅在于是否能动司法,还在于是否全面、深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