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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民法》颁行初年,广州商办报纸的"自由女"报道在新颁法律确认男女当事人意愿取代父母意愿成为婚姻成立要件的环境下,将自身获得的社会舆论方面的自由权利,用于"自由"地表达对女子婚恋自由的消极、负面态度。研究表明在"自由"这个总名义下,商业办报确实可在特定时期、特定方面催生报纸追求"舆论自由"的动力,但其所得的"舆论自由"并不必然意味着公正表达,这种"舆论自由"也无意推动包括女子婚恋自由在内的其他自由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