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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民事立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规定极其简单,甚至出现了立法空白。司法实践也较为混乱,各级各地法院裁判不一。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个别保护主义的立法模式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胎儿应享有受抚养权和生命健康权。欲保护胎儿权益,还应通过限制中晚期堕胎解决胎儿生命法益与生育权的冲突,并区分不同情形处理生育权与胎儿健康利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