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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制定是我国公司立法上的新里程碑,一人公司的正名更是众望所归,但是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也还有令人遗憾的地方。其中最明显的一个缺陷就是立法者只明确规定了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却未明确存续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之间的制度衔接。本文力图从理论上厘清存续的一人公司确立的必要性及其法律特征从而对公司法的完善提出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