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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少数民族犯罪与汉族犯罪在原因上有很多的共性,如社会原因、家庭原因等,但是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又有着一些“个性”。湘西地区深受地理、自然环境等原因的影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发展程度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地区。因此,本文将从经济文化冲突、亚文化、土家族和苗族的独特的国民性格四个方面对湘西湘西青少年的犯罪原因进行论述。
关键词:湘西地区;青少年犯罪;少数民族;原因分析
1、文化背景冲突
湘西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境内生活着汉族、土家族、苗族、回族、侗族等民族。经过长期的发展,各民族互相交流、通婚,彼此间的关系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融洽,但是由于各民族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存在着差异,仍然存在着民族间隔阂,这样的隔阂根深蒂固,短时间内也无法消除。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苗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在解放之前,苗族一直处于被欺压和排挤的状态①,在他们反压迫的过程中逐渐地形成一种强烈的民族自我保护意识。然而在当下,仍然或多或少的存在对苗族的歧视。比如在人们的日常用语上,人们经常将苗族的人叫做“苗子”、“苗婆”,这是一种带有歧视语义的词;“苗”来形容一个人笨、脾气倔强,不讲道理;正如石启贵先生在《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一书中所说“凡见丑陋之物件,动辄以‘苗’为比拟……一遇纠纷,概以‘苗’为冠词。”“在苗人听之,顿时大怒生心,比骂亲母尤愤。”②等,这都是长期以来民族之间的“冲突”的后遗症。在其他民族与苗族的日常交往过程中,一些带有歧视含义的言语和行为不经意间就伤害了苗族强烈的自尊心,而很多苗族人特别的易冲动的苗族青少年往往会直接对此采取“报复”——用武力予以还击。在这个后遗症的影响下,也很容易引发苗族与其他民族青少年之间的冲突,产生较为严重的暴力行为,进而引发犯罪。
2、亚文化的影响
亚文化(副文化)理论乃指某些人认同其同辈团体或小团体特有的价值体系,而这些特有价值体系与一般社会所能接受的价值体系不仅有异,且不容于一般社会。③美国社会学家柯恩认为,犯罪亚文化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对另一种特俗的行为规范加以建立、维持及再度强化,而此特殊行为规范与一般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相反,且发生冲突矛盾的现象。少数民族地区在文化上相对于发达的汉族地区来说就处于一个完全弱势、非主流地位,而少数民族的青少年则是“少数中的少数”了,他们在文化上就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土家族、苗族青少年在进行社会交往活动时,凭着自身原有的认知进行行为处事。他们对主流的文化以及主流文化下的法律法规的了解也处于一个未知、陌生的状态会,这导致他们的行为很难受到限制,最终导致青少年犯罪特别是犯罪的发生。
3、少数民族的独特的性格特征
土家族、苗族在特殊的生活环境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民族的性格,这样的性格也影响着他们的行为。
(1)苗族的尚武、惧感的性格。综观有关湘西苗疆留下的各种防苗文献及各种地方史志,近似“轻生好斗”或者“强梁健斗”的类似描述苗人性格的词语屡见不鲜。据《湖南地理志》记载,“苗性刚直,轻生好斗,睚眦之隙,动辄捉人纠党。”此外,石宏规在其所著的《湘西苗族考察纪要》一书中,对湘西地区的苗族尚武的这种风习做了精要的记载:“苗族狂悍,著自古昔,被迫南迁,实不得已,舍中原之故居,而入山林瘴疠之地,为自卫计,为适应环境计,与技艺医药二端,当各有其特长。今试简要论之。凡苗族富厚之家,对于国术,当延专师以课其子弟,贫者必联合凑金以为之。拳术,刀棍,梭镖,挡巳,钢叉,铁锏诸项,逐一习之。④”苗族社会诞生了让所有苗人引以为豪的的武术大师:龙长卿、杨金榜、龙焦明等。⑤在现代的湘西苗族主要聚集生活地区,每到苗族的重大节日,比如四月八、重阳节等,他们都会聚集起来,表演武术。
(2)械斗仇杀。苗族历代生活在偏僻的山区,交通不发达,与外界联系少,加之经济的不发达,教育落后等因素,苗族人养成了强悍好斗,勇敢的性格。这样的性格使其在遇到心中觉得受欺负、受歧视,他们就会纠结本族的人一起去攻击对方。“一有衅端,动辄械杀。有于法纪,在所不顾。只求好胜,不惜牺牲也。是以仇杀循环,报复未已。……人民自小而大,养习成性。轻生好斗,认为强能。伤亦不惧,死亦不惜。血性愤发,一鼓作气,无论何人,不能制止。双方各自团结族内邻人,或纠集社会青年党羽。数人或数十人,各持武器,凶势跃跃,挺身斗杀,争取胜负。务达头破血流,死伤发现而后已。纵有公理,是非曲直,暂置莫辨。”⑥
(3)土家族人讲义气,重感情,好打抱不平的性格。特殊社会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使土家族人在日常生活交往的过程中,土家族人讲义气,重感情,好打抱不平的性格。⑦土家人在与人交往的时一直秉承“对得起”原则,他们在行为处事之时,首先考虑的是“要对得起别人”,情愿自己吃亏,也决不让别人吃亏。他们认为“来而不往”“只进不出”都是不义的行为,会受到别人的鄙视。收到别人的礼之后进行回礼时,一定要比别人送自己的多,要“对得起”别人。在“打虎”和“反对土司”的过程中,土家族人形成一种“诚直好义的德性”,他们“喜爱打抱不平,无论在何种环境,哪怕是独自处在他乡异地是,只要路见不平,也会报到相助。”⑧这是土家族民族性格中十分突出的一点。土家族人因为讲义气,重感情,好打抱不平的性格特点得到了广泛的赞誉。但是,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一种性格,促成青少年在不知不觉中犯罪。众所周知,青少年不论是在生理还是心理上均为发育完全,对身边的事物缺乏良好的辨别力。土家族青少年在与人交往时,当他们遇到自己觉得不平之事时,或者他们身边的人受到欺负时,由于自身的不成熟,缺乏很好的对辨别事物的能力加上讲义气,重感情性格,不管那些事是否违法,自己行为是否犯罪,他们往往会挺身而出,或者纠结在一起,互相帮衬,甚至成为别人犯罪的工具。
因此,在针对湘西青少年犯罪的独特原因,笔者认为对于湘西地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着重是要结合湘西地区的社会实际及少数民族独特的性格和文化,运用习惯法,同时积极发展社会经济,改善民族关系,做到从常规预防与非常规预防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湘西地区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才能实现民族团结,和睦共处,才能维护湘西地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注 释:
①现在湘西大部分苗族人都认为自己是“武陵蛮”的后代。湘西苗疆在1795年之前长期被封建王朝视为“外化”之地。中央王朝对待苗族的政策就是镇压、封锁——现在位于凤凰县的“中国南方长城”就是一个最有力的历史遗留的证据。据《湘西地理志》记载,明清时期,苗疆先后爆发了多次大小起义,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乾嘉苗民起义”.
②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8年版,第221页.
③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犯罪学概论》(修订三版),三民书局出版2006年第3版,第136页.
④石宏规:《湘西苗族考察纪要》,中山大学图书馆古籍室藏1936年版,第19页.
⑤参见吴燕周:《武术的流传——湘西凤凰山江地区的权力与苗族村落社会》,中山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7——28页.
⑥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⑦胡炳章:《土家文化精神,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260页.
⑧同上,第243—260页.
关键词:湘西地区;青少年犯罪;少数民族;原因分析
1、文化背景冲突
湘西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境内生活着汉族、土家族、苗族、回族、侗族等民族。经过长期的发展,各民族互相交流、通婚,彼此间的关系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融洽,但是由于各民族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存在着差异,仍然存在着民族间隔阂,这样的隔阂根深蒂固,短时间内也无法消除。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苗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在解放之前,苗族一直处于被欺压和排挤的状态①,在他们反压迫的过程中逐渐地形成一种强烈的民族自我保护意识。然而在当下,仍然或多或少的存在对苗族的歧视。比如在人们的日常用语上,人们经常将苗族的人叫做“苗子”、“苗婆”,这是一种带有歧视语义的词;“苗”来形容一个人笨、脾气倔强,不讲道理;正如石启贵先生在《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一书中所说“凡见丑陋之物件,动辄以‘苗’为比拟……一遇纠纷,概以‘苗’为冠词。”“在苗人听之,顿时大怒生心,比骂亲母尤愤。”②等,这都是长期以来民族之间的“冲突”的后遗症。在其他民族与苗族的日常交往过程中,一些带有歧视含义的言语和行为不经意间就伤害了苗族强烈的自尊心,而很多苗族人特别的易冲动的苗族青少年往往会直接对此采取“报复”——用武力予以还击。在这个后遗症的影响下,也很容易引发苗族与其他民族青少年之间的冲突,产生较为严重的暴力行为,进而引发犯罪。
2、亚文化的影响
亚文化(副文化)理论乃指某些人认同其同辈团体或小团体特有的价值体系,而这些特有价值体系与一般社会所能接受的价值体系不仅有异,且不容于一般社会。③美国社会学家柯恩认为,犯罪亚文化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对另一种特俗的行为规范加以建立、维持及再度强化,而此特殊行为规范与一般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相反,且发生冲突矛盾的现象。少数民族地区在文化上相对于发达的汉族地区来说就处于一个完全弱势、非主流地位,而少数民族的青少年则是“少数中的少数”了,他们在文化上就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土家族、苗族青少年在进行社会交往活动时,凭着自身原有的认知进行行为处事。他们对主流的文化以及主流文化下的法律法规的了解也处于一个未知、陌生的状态会,这导致他们的行为很难受到限制,最终导致青少年犯罪特别是犯罪的发生。
3、少数民族的独特的性格特征
土家族、苗族在特殊的生活环境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民族的性格,这样的性格也影响着他们的行为。
(1)苗族的尚武、惧感的性格。综观有关湘西苗疆留下的各种防苗文献及各种地方史志,近似“轻生好斗”或者“强梁健斗”的类似描述苗人性格的词语屡见不鲜。据《湖南地理志》记载,“苗性刚直,轻生好斗,睚眦之隙,动辄捉人纠党。”此外,石宏规在其所著的《湘西苗族考察纪要》一书中,对湘西地区的苗族尚武的这种风习做了精要的记载:“苗族狂悍,著自古昔,被迫南迁,实不得已,舍中原之故居,而入山林瘴疠之地,为自卫计,为适应环境计,与技艺医药二端,当各有其特长。今试简要论之。凡苗族富厚之家,对于国术,当延专师以课其子弟,贫者必联合凑金以为之。拳术,刀棍,梭镖,挡巳,钢叉,铁锏诸项,逐一习之。④”苗族社会诞生了让所有苗人引以为豪的的武术大师:龙长卿、杨金榜、龙焦明等。⑤在现代的湘西苗族主要聚集生活地区,每到苗族的重大节日,比如四月八、重阳节等,他们都会聚集起来,表演武术。
(2)械斗仇杀。苗族历代生活在偏僻的山区,交通不发达,与外界联系少,加之经济的不发达,教育落后等因素,苗族人养成了强悍好斗,勇敢的性格。这样的性格使其在遇到心中觉得受欺负、受歧视,他们就会纠结本族的人一起去攻击对方。“一有衅端,动辄械杀。有于法纪,在所不顾。只求好胜,不惜牺牲也。是以仇杀循环,报复未已。……人民自小而大,养习成性。轻生好斗,认为强能。伤亦不惧,死亦不惜。血性愤发,一鼓作气,无论何人,不能制止。双方各自团结族内邻人,或纠集社会青年党羽。数人或数十人,各持武器,凶势跃跃,挺身斗杀,争取胜负。务达头破血流,死伤发现而后已。纵有公理,是非曲直,暂置莫辨。”⑥
(3)土家族人讲义气,重感情,好打抱不平的性格。特殊社会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使土家族人在日常生活交往的过程中,土家族人讲义气,重感情,好打抱不平的性格。⑦土家人在与人交往的时一直秉承“对得起”原则,他们在行为处事之时,首先考虑的是“要对得起别人”,情愿自己吃亏,也决不让别人吃亏。他们认为“来而不往”“只进不出”都是不义的行为,会受到别人的鄙视。收到别人的礼之后进行回礼时,一定要比别人送自己的多,要“对得起”别人。在“打虎”和“反对土司”的过程中,土家族人形成一种“诚直好义的德性”,他们“喜爱打抱不平,无论在何种环境,哪怕是独自处在他乡异地是,只要路见不平,也会报到相助。”⑧这是土家族民族性格中十分突出的一点。土家族人因为讲义气,重感情,好打抱不平的性格特点得到了广泛的赞誉。但是,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一种性格,促成青少年在不知不觉中犯罪。众所周知,青少年不论是在生理还是心理上均为发育完全,对身边的事物缺乏良好的辨别力。土家族青少年在与人交往时,当他们遇到自己觉得不平之事时,或者他们身边的人受到欺负时,由于自身的不成熟,缺乏很好的对辨别事物的能力加上讲义气,重感情性格,不管那些事是否违法,自己行为是否犯罪,他们往往会挺身而出,或者纠结在一起,互相帮衬,甚至成为别人犯罪的工具。
因此,在针对湘西青少年犯罪的独特原因,笔者认为对于湘西地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着重是要结合湘西地区的社会实际及少数民族独特的性格和文化,运用习惯法,同时积极发展社会经济,改善民族关系,做到从常规预防与非常规预防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湘西地区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才能实现民族团结,和睦共处,才能维护湘西地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注 释:
①现在湘西大部分苗族人都认为自己是“武陵蛮”的后代。湘西苗疆在1795年之前长期被封建王朝视为“外化”之地。中央王朝对待苗族的政策就是镇压、封锁——现在位于凤凰县的“中国南方长城”就是一个最有力的历史遗留的证据。据《湘西地理志》记载,明清时期,苗疆先后爆发了多次大小起义,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乾嘉苗民起义”.
②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8年版,第221页.
③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犯罪学概论》(修订三版),三民书局出版2006年第3版,第136页.
④石宏规:《湘西苗族考察纪要》,中山大学图书馆古籍室藏1936年版,第19页.
⑤参见吴燕周:《武术的流传——湘西凤凰山江地区的权力与苗族村落社会》,中山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7——28页.
⑥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⑦胡炳章:《土家文化精神,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260页.
⑧同上,第243—2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