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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本原则在立法中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任何一部完善的法律都离不开法的基本原则,税法也是一样。在我国,税法发展较晚,至今都没有形成完整的税法体系,本文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在我国的发展、确立及实现几方面,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全面的阐释。
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本文将其归纳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在我国,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的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新的里程碑。
关键词:税收法定;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体系
法治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必然结果,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的私权利都和法治紧密相连。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实现了法治就能凝聚自身力量,使得自身的优良传统和民族精神得到继承和发展。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现代税法体系的指导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称为“现代法治之两大枢纽”,对税收法治的建构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并且是宪法精神在财政税收法中的重要体现。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并没有统一的观点,通过归纳,本文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包含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程序法定原则三方面。
(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课税要素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税收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课税要素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从而保障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税收要素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方面。税收要素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规定,其他机关未经授权没有税收立法权,并且,在使用税收法律条款时,应优先选择法律条款,法律条款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才可以使用其他立法机关颁布的规章条例等。课税要素同时针对于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且对于所有完善的税收条款都适用,不仅仅适用于某一特殊条款。
(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虽然在法律条文出台后,会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各种法律解释,但是在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的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出现歧义。内容不明确存在歧义,含义模糊,行政机关会将主观意见带入到案件中,这样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就是为了限制政府公权力,课税要素不明确将与该原则相矛盾。
(三)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指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变动法定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税收要素应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第二,非经法定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不得对法定税收要素作任何变更;第三,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依严格的法定程序来进行;第四,税收争议也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解决,禁止适用协议。税收法律关系从形成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对于因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解决。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及确立
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发展的也较为落后,但是,进来,我国的学者都开始探讨并研究税收法定原则,国家也逐渐重视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观念,税收法定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口号逐渐衔接在一起,在我国取得显著效果。
我国的现行《宪法》条文中涉及纳税条文的只有第56条。在我国现有的18个税种当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其他均是通过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形式来呈现。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颁布有关税收条例,但其已经废止。1985年,全国人大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我国2000年3月15日颁布的《立法法》 第八条明确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以法律形式颁布,但是并没有确立税收法定原则。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
2014年12月22日,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中规定,对“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都要制定法律。但是在2015年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与之前的二审稿有很大不同。二审稿中的各种税收要素被简化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稿中恢复了对税率等要素的表述,在2015年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的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我国的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三、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现
到2020年,全面实现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为了真正的实现税收法定原则,我国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税收法定原则从形式法定上升为实质法定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形式上的法定,还要看税收的实质内容是否真正运用到了实际生活中。对税收实质法定与税收形式法定有两面的不同:一方面,与原本文本意义上的法定要求不同,实质法定还强调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都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另一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不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最终目的,税收法定原则的最终目的是所依之法是善法,税收法定原则中的实质法定就是提高立法质量,使所立之法皆为善法。
(二)分清税种上升为法律的轻重等级
因为将个税种上升为法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短时间内对所有的税都进行立法时不现实的,在完善的过程中,应根据当下国情,将与纳税人生活工作联系密切的税上升到法律层面。在完善税法体系的过程中,“营改增”和房产税改革应该是主要方向,在两者中房产税立法尤为重要。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是“营改增”的主要目的,这一点有国务院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职权在人大立法之前,以颁布条例的形式对其进行调节来体现。而我们的房产税是直接税,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房产税改革是要扩大征收范围,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因此需要地位更高的《立法法》来调整。
(三)完善税务机关的工作
税务机关的工作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性的环节,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税务机关的工作。第一,加快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力求条款缜密。立法机关应确保所立之法尽量明确,不存在什么歧义。第二,规范税收征管方法,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应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对相应的执法行为予以规范,从而提高执法水平。第三,完善财税司法,提供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与此同时完善税收司法制度,做到有税法可依,合理实施,保正纳税人能够获得获得救济。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法治的重要标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取得成绩的初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深入学习并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观,始终坚持基本、文明、明确的税收法治价值取向,确定科学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战略体系。我国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将引导人民走向更加自由民主的小康社会。(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寿灿 韩灵丽主编,王鸿貌 陈寿灿著《税法问题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2] 郭维真:《税法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第1版.
[3] 张守文:《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第1版.
[4] 刘庆国著:《税收法定与我国税收立法》[J].《宁夏社会科学》,2010.
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本文将其归纳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在我国,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的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新的里程碑。
关键词:税收法定;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体系
法治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必然结果,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的私权利都和法治紧密相连。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实现了法治就能凝聚自身力量,使得自身的优良传统和民族精神得到继承和发展。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现代税法体系的指导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称为“现代法治之两大枢纽”,对税收法治的建构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并且是宪法精神在财政税收法中的重要体现。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并没有统一的观点,通过归纳,本文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包含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程序法定原则三方面。
(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课税要素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税收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课税要素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从而保障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税收要素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方面。税收要素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规定,其他机关未经授权没有税收立法权,并且,在使用税收法律条款时,应优先选择法律条款,法律条款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才可以使用其他立法机关颁布的规章条例等。课税要素同时针对于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且对于所有完善的税收条款都适用,不仅仅适用于某一特殊条款。
(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虽然在法律条文出台后,会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各种法律解释,但是在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的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出现歧义。内容不明确存在歧义,含义模糊,行政机关会将主观意见带入到案件中,这样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就是为了限制政府公权力,课税要素不明确将与该原则相矛盾。
(三)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指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变动法定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税收要素应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第二,非经法定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不得对法定税收要素作任何变更;第三,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依严格的法定程序来进行;第四,税收争议也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解决,禁止适用协议。税收法律关系从形成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对于因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解决。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及确立
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发展的也较为落后,但是,进来,我国的学者都开始探讨并研究税收法定原则,国家也逐渐重视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观念,税收法定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口号逐渐衔接在一起,在我国取得显著效果。
我国的现行《宪法》条文中涉及纳税条文的只有第56条。在我国现有的18个税种当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其他均是通过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形式来呈现。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颁布有关税收条例,但其已经废止。1985年,全国人大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我国2000年3月15日颁布的《立法法》 第八条明确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以法律形式颁布,但是并没有确立税收法定原则。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
2014年12月22日,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中规定,对“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都要制定法律。但是在2015年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与之前的二审稿有很大不同。二审稿中的各种税收要素被简化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稿中恢复了对税率等要素的表述,在2015年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的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我国的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三、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现
到2020年,全面实现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为了真正的实现税收法定原则,我国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税收法定原则从形式法定上升为实质法定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形式上的法定,还要看税收的实质内容是否真正运用到了实际生活中。对税收实质法定与税收形式法定有两面的不同:一方面,与原本文本意义上的法定要求不同,实质法定还强调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都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另一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不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最终目的,税收法定原则的最终目的是所依之法是善法,税收法定原则中的实质法定就是提高立法质量,使所立之法皆为善法。
(二)分清税种上升为法律的轻重等级
因为将个税种上升为法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短时间内对所有的税都进行立法时不现实的,在完善的过程中,应根据当下国情,将与纳税人生活工作联系密切的税上升到法律层面。在完善税法体系的过程中,“营改增”和房产税改革应该是主要方向,在两者中房产税立法尤为重要。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是“营改增”的主要目的,这一点有国务院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职权在人大立法之前,以颁布条例的形式对其进行调节来体现。而我们的房产税是直接税,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房产税改革是要扩大征收范围,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因此需要地位更高的《立法法》来调整。
(三)完善税务机关的工作
税务机关的工作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性的环节,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税务机关的工作。第一,加快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力求条款缜密。立法机关应确保所立之法尽量明确,不存在什么歧义。第二,规范税收征管方法,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应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对相应的执法行为予以规范,从而提高执法水平。第三,完善财税司法,提供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与此同时完善税收司法制度,做到有税法可依,合理实施,保正纳税人能够获得获得救济。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法治的重要标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取得成绩的初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深入学习并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观,始终坚持基本、文明、明确的税收法治价值取向,确定科学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战略体系。我国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将引导人民走向更加自由民主的小康社会。(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寿灿 韩灵丽主编,王鸿貌 陈寿灿著《税法问题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2] 郭维真:《税法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第1版.
[3] 张守文:《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第1版.
[4] 刘庆国著:《税收法定与我国税收立法》[J].《宁夏社会科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