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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对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的研究刚刚起步,在理论和实际应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就如何完善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实现有效监管,保障年金受益人的利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的建议,对提高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4-0071-01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自愿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按照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安排,在企业年金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如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对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等,这就导致企业年金各参与机构之间存在极大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优势方很可能利用这一点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损害年金基金的权益,进而损害最终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确保年金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行,是企业年金管理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从事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目前研究比较充分的企业信息披露,认为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证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披露年金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能真实反映年金基金的客观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当披露主体的情况发生变化,已经披露的信息不能反映披露主体的当前情况时,披露主体应该及时更正或更新有关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了解的信息能够准确反映年金基金的实际情况。
2.充分性
充分性是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年金基投资运作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不得有意忽略或隐瞒重要的财务数据。并且在披露形式上要求有适当的信息传递载体和渠道,以保证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能够通过他们所能接触的媒介方便地获得信息。
3.稳定性
稳定性特征要求年金基金会计的前后各期保持对比关系,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这样可以更有利于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分析对比各期信息,防止因通过g’-~t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造成披露的信息前后期不一致。
4.及时性
及时性即披露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频率及时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使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通过不断更新的信息及时分析、评估和监督披露主体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实际情况和最新进展。
二、目前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年金信息披露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企业年金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各项规章制度不尽完善。就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而言,由于处于多项立法部门的边缘,目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主要有:人保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这些对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有限的立法规范中,仅是十分粗略的规定了其中各主体需要提供的信息报告,而对于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有关信息将受到何种处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这种规定对参与企业年金管理运作的各方约束力不强,很难保障年金受益人的知情权。而且法规条文之间还存在规定笼统等问题。因此,目前只能靠年金基金各项合同中的约定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
2.缺乏对年金基金参与各方信息披露间的制衡校对机制
由于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中存在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风险控制链过长,虽然部分年金参与机构间存在相互披露信息的制衡校对机制,但由于企业年金共有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五方参与,这就极易引发各参与机构间制衡校对机制的软化。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以信托关系及委托关系为基础开展的,企业和职工与企业年金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机构、托管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这两种关系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基于对受托人或代理人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当利益出现不一致时,这种信任就有可能出现危机,由于缺乏有效的校对制衡机制,极易增加企业年金基金虚假披露或者不充分披露信息的风险。
3.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规定不全面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由企业及职工缴费,交由受托人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基金托管、账户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因此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应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与财务报表列报,然而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如何确认成本费用、确认多少、何时确认,如何披露、披露内容等问题缺乏全面的规定,导致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时无章可循。
4.大部分企业职工缺乏对披露信息的分析判断知识
企业年金计划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安排,年金基金作为会计主体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涉及大量的财务、证券等金融信息,以及对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式的分析判断。但职工作为受益人,对企业年金的系统知识知之不多,缺乏对企业年金运行机制、管理规则、投资营运及待遇水平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不能充分分析利用披露的信息。一些职工仅仅立足于短期考虑,只是关心短期内的收益指标,而忽略企业年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1.完善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目前关于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人保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由于上述法规都属于部门规章,且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过程又涉及保险、银行、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因此很有必要对年金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目前新修订的《社会保险法》正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可在该法中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外部审计等做出规定,为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提供更高一级的法律依据。同时修改10号准则,完善企业在年金基金中的信息披露。
2.强化年金基金各参与机构间披露信息的制衡校对制度,增强各机构间的相互制约。年金基金作为会计主体,共有五方参与,因此完善的内部制衡机制和披露信息校对制度是加强内部监管,实现信息披露可靠及时的重要手段。在企业年金内部制衡和校对方面,最为关键的是保持企业年金的各参议机构之间的制约机制运作有效。目前的年金运作模式中,受托人处于年金的中心主体地位,是负责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有效责任主体,对年企业和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受托人受企业委托,在和选定的其他机构签订各项协议中,必须体现彼此监督、互相制约的控制制度,通过制度设计来降低各参与机构屏蔽信息的可能性,提高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3.建立企业年金报告制度。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报告制度,来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各参与机构需要披露的信息、披露时间、披露方式和披露对象,确保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时有用、程序合规、渠道顺畅。在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定期向委托人、年金的直接管理和监督部门进行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外,还可以具体参考企业财务报告制度,采用中期报、季报及月报等,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提高年金运营情况的报告频率,确保相关利益人在第一时间掌握决策信息。
4.完善向受益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为满足职工作为受益人的信息需求,提高他们参与企业年金管理的积极性,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可用公布个人账户的相关财务信息,来代替向其披露年金基金的整体会计信息。具体来说首先要记录好个人账户,及时将每个职工的每期缴费额计入个人账户,同时及时将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做到记录及时,核算正确,使受益人可随时了解到自己个人年金账户中的各项财务信息,这样向受益人披露的信息既易懂又能使其及时了解个人账户中的各种数据。
随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年金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规范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和投资机构投资运作的透明度,使企业年金委托人获得充分的信息,还可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年金基金的资金安全,确保年金基金的安全,达到有效防范企业年金基金运营风险的目的。
关键词: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4-0071-01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自愿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按照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安排,在企业年金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如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对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等,这就导致企业年金各参与机构之间存在极大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优势方很可能利用这一点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损害年金基金的权益,进而损害最终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确保年金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行,是企业年金管理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从事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目前研究比较充分的企业信息披露,认为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证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披露年金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能真实反映年金基金的客观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当披露主体的情况发生变化,已经披露的信息不能反映披露主体的当前情况时,披露主体应该及时更正或更新有关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了解的信息能够准确反映年金基金的实际情况。
2.充分性
充分性是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年金基投资运作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不得有意忽略或隐瞒重要的财务数据。并且在披露形式上要求有适当的信息传递载体和渠道,以保证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能够通过他们所能接触的媒介方便地获得信息。
3.稳定性
稳定性特征要求年金基金会计的前后各期保持对比关系,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这样可以更有利于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分析对比各期信息,防止因通过g’-~t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造成披露的信息前后期不一致。
4.及时性
及时性即披露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频率及时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使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通过不断更新的信息及时分析、评估和监督披露主体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实际情况和最新进展。
二、目前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年金信息披露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企业年金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各项规章制度不尽完善。就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而言,由于处于多项立法部门的边缘,目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主要有:人保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这些对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有限的立法规范中,仅是十分粗略的规定了其中各主体需要提供的信息报告,而对于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有关信息将受到何种处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这种规定对参与企业年金管理运作的各方约束力不强,很难保障年金受益人的知情权。而且法规条文之间还存在规定笼统等问题。因此,目前只能靠年金基金各项合同中的约定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
2.缺乏对年金基金参与各方信息披露间的制衡校对机制
由于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中存在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风险控制链过长,虽然部分年金参与机构间存在相互披露信息的制衡校对机制,但由于企业年金共有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五方参与,这就极易引发各参与机构间制衡校对机制的软化。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以信托关系及委托关系为基础开展的,企业和职工与企业年金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机构、托管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这两种关系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基于对受托人或代理人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当利益出现不一致时,这种信任就有可能出现危机,由于缺乏有效的校对制衡机制,极易增加企业年金基金虚假披露或者不充分披露信息的风险。
3.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规定不全面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由企业及职工缴费,交由受托人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基金托管、账户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因此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应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与财务报表列报,然而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如何确认成本费用、确认多少、何时确认,如何披露、披露内容等问题缺乏全面的规定,导致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时无章可循。
4.大部分企业职工缺乏对披露信息的分析判断知识
企业年金计划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安排,年金基金作为会计主体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涉及大量的财务、证券等金融信息,以及对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式的分析判断。但职工作为受益人,对企业年金的系统知识知之不多,缺乏对企业年金运行机制、管理规则、投资营运及待遇水平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不能充分分析利用披露的信息。一些职工仅仅立足于短期考虑,只是关心短期内的收益指标,而忽略企业年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1.完善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目前关于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人保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由于上述法规都属于部门规章,且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过程又涉及保险、银行、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因此很有必要对年金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目前新修订的《社会保险法》正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可在该法中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外部审计等做出规定,为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提供更高一级的法律依据。同时修改10号准则,完善企业在年金基金中的信息披露。
2.强化年金基金各参与机构间披露信息的制衡校对制度,增强各机构间的相互制约。年金基金作为会计主体,共有五方参与,因此完善的内部制衡机制和披露信息校对制度是加强内部监管,实现信息披露可靠及时的重要手段。在企业年金内部制衡和校对方面,最为关键的是保持企业年金的各参议机构之间的制约机制运作有效。目前的年金运作模式中,受托人处于年金的中心主体地位,是负责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有效责任主体,对年企业和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受托人受企业委托,在和选定的其他机构签订各项协议中,必须体现彼此监督、互相制约的控制制度,通过制度设计来降低各参与机构屏蔽信息的可能性,提高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3.建立企业年金报告制度。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报告制度,来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各参与机构需要披露的信息、披露时间、披露方式和披露对象,确保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时有用、程序合规、渠道顺畅。在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定期向委托人、年金的直接管理和监督部门进行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外,还可以具体参考企业财务报告制度,采用中期报、季报及月报等,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提高年金运营情况的报告频率,确保相关利益人在第一时间掌握决策信息。
4.完善向受益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为满足职工作为受益人的信息需求,提高他们参与企业年金管理的积极性,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可用公布个人账户的相关财务信息,来代替向其披露年金基金的整体会计信息。具体来说首先要记录好个人账户,及时将每个职工的每期缴费额计入个人账户,同时及时将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做到记录及时,核算正确,使受益人可随时了解到自己个人年金账户中的各项财务信息,这样向受益人披露的信息既易懂又能使其及时了解个人账户中的各种数据。
随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年金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规范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和投资机构投资运作的透明度,使企业年金委托人获得充分的信息,还可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年金基金的资金安全,确保年金基金的安全,达到有效防范企业年金基金运营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