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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改革和发展的保障。在教育法所规定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独立学段中,目前只有学前教育没有专门法律。较低的法律层次和较弱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也不利于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真正重视。目前,我国最高层次的学前教育专门法规还是国务院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法律规范的层级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