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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中国成立后的头三年,即1949年至1952年,为了活跃农村经济,各大区中央局和军政委员会曾先后颁发布告,允许在农村中实行土地买卖和租佃自由、雇工自由、借贷自由、贸易自由的政策(以下简称为“四个自由”)。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恢复农业生产曾经起到积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刚结束不久的1953年,它却被当作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