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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演进的历史表明,文人相攻的天性及对自我理论的偏爱决定了法学理论之间的相互搏杀。虽然这种理论的对垒确实促进了人们对法律真知认识深度的深化,但是这种理论阵地上的排斥异己现象却非一种正确的法学真理探求观,因为复杂的社会决定了任何法律的命题并不能提供法律全部的图像。与此同理,中国的法治理论观不应是一种搏杀观,而应是一种博采众长的兼收并蓄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