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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应依据民事诉权理论,重点在于应使实体权利能够得到司法的保护,并且使诉权能够得到合法、有序的行使。本文认为,实体权利义务主体行使相应的诉权是首要的、通常的诉权行使方式,在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不适合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考虑诉讼担当。我国首先应完善环境实体权利的确认与设置。行政主管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可以在其职权或所代表的权利范围内行使对应的诉权,个人仅可以在与其有关的利益范围内提起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在诉权冲突的情形下,应设立督促起诉等配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