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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沈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公布了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标准。对于有质量问题或风险的药品,如果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