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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会计法》《预算法》等会计法律法规都将各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法》强调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负责、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立法精神。会计集中核算制在会计核算主体的确认环节给现行的相关法律提出了挑战。核算单位认为会计行为法律责任主体发生了转移,对经济行为的实施和后果缺乏法律层面的考虑。而以单位自身的利益和价值观为取向,而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则注重于会计业务处理,对是否应承担会计行为法律责任认识不足,造成双方对不良会计行为的后果相互推诿,法律责任难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