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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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华法系文化要素为代表的传统法治文化,历经上千年流变,仍然或多或少、或隐或现地对当今法治建设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要挖掘优秀的传统法治文化.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后,要格外关注既有法律制度得以存活的文化土壤和生存环境,使其能够达到立法预期.吸收外来法治理念和制度时,要关注它们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避免法律不能落地存活.近现代法治实践的历史表明,绝不能仅仅对传统的中华法系文化要素进行非此即彼的机械式处理,而应在全面把握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进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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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华法系文化要素为代表的传统法治文化,历经上千年流变,仍然或多或少、或隐或现地对当今法治建设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要挖掘优秀的传统法治文化.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后,要格外关注既有法律制度得以存活的文化土壤和生存环境,使其能够达到立法预期.吸收外来法治理念和制度时,要关注它们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避免法律不能落地存活.近现代法治实践的历史表明,绝不能仅仅对传统的中华法系文化要素进行非此即彼的机械式处理,而应在全面把握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进行现代化改造.传统法治文化经积累、传承与再生产,被不断地提炼和更新,可以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资源.为此,需要挖掘传统中华法系文化要素,赋予其时代内涵,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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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双边投资协定》生效28年来一直未进行更新,其投资保护远低于两国对外所签国际投资协定的平均水平,北京首钢等中国公司在诉蒙古国政府国际投资争端案中的败诉与此不无关系,因此亟需更新或者以此为基础构建高水平的中蒙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尤其是应纳入整体缺失的国民待遇,完善“投资”与“投资者”定义、最惠国待遇、公正与公平待遇、间接征收、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等条款,并纳入与可持续发展和公共政策有关的规定.
担保权人审查义务说是基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第504条或原《合同法》第50条之外部效力而衍生出来的一种理论主张,目的在于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关联担保的形式掏空公司的问题,但该理论主张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同.担保权人审查义务说存在不足与弊端:一是论证该说的各种理论均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二是该说论证过程忽视了公司治理与合同关系的相关理论以及现行相关法律之规定;三是该说把担保权人的形式审查定性为义务的结果可能并不完全如论者所愿,反而会附带产生一些意料之外的消极后果.因此,需要对该说的不足和弊
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该制度称为“授权股份制”更为准确.相比法定资本制,授权股份制在公司治理效率、公司融资、并购、反并购、股份运作等方面具有制度比较优势,引入授权股份制是中国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授权股份制与法定资本制并存,构成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法定选择模式.授权股份制是一个体系.修订草案对授权股份制下的不正当发行等情形和原股东的事后救济等未作规定,制度构造的体系化尚有完善空间.下一阶段的二次审议稿应从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对授权股份制进行体系化构造.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规范羁押的科学性、合理性,通过强化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改为承办具体案件的检察官后,捕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力度有待加强,能动性有待提高。应从严从宽把握,落实少捕慎押理念,细化完善羁押替代措施,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可适用率。采取评分标准,构建科学的审查评价机制,实施激励措施,将案件考评纳入绩效考评范畴。
通过对当今中国法治体系中18个特色事例的分析,可见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是当今中国法治形成特色的重要途径;通过对中华法系中102个方面规定的分析,可见剔除中华法系中的封建主义内容,中华法系的其他内容都可以创造性转化.因此,对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工作,我们要从不自觉的潜移默化转变为自觉的理性选择.进行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的参照标准: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现代法治思维和法治基本价值观念,三是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的运作方法主要有基本继承、部分继承和旧词新解.中国
为防止差役借执行司法公务之机索诈当事人钱物,清代著名循吏刘衡在官箴书中叙述了他在管控差役方面的经验.巴县档案表明,刘衡任巴县知县期间在这方面作了积极努力,包括管控差役完成公务的时限、寻常案件贯彻“一票一差”制度等,尽管这些实践与他在官箴书中的表述存在细微出入.相比之下,其他官员对差役索诈害民大多持放任态度.不过,差役向当事人勒索财物,虽有差役群体道德败坏因素,但主要原因还是制度欠缺.因此,刘衡个人的点滴努力,在巴县收效一时,但无法长期普及.
律典作为中华法系之机枢,以其体系化的规范构造和精湛的立法技术,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水平.在律典体系化演进的历史进程中,法经、唐律疏议、大清律例代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法典统编体系.法经是在类型归纳的基础上编纂完成的,初步形成了垂直构造的统编体系.唐律疏议是律文与疏议、总则与分则的复合体系,使垂直构造的统编体系臻于成熟.大清律例则是律文和条例的统编体系,其体系既具有垂直构造的简明性和严谨性,同时又具有水平构造的开放性和适应性.中国古代律典的统编体系及其立法技术,是中华法系活的法律基因,仍具有现代意义,可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成为买卖合同纠纷的重要类型之一。本文以笔者处理过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着重探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一个典型问题:受让方未按期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出让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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