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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流亡日本,这使得他有条件大量地阅读介绍西方先进思想的书籍。在此期间,梁启超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要求统治者实行立法,废除封建专制制度,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其宪政思想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对宪政思想开始有了真正的理解。
关键词:宪法概念;君主立宪;改造政府;地方自治;人民选举国会
一、梁启超民本思想的超越表现在对宪法概念阐释
宪法概念本质上是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效力的宣言书,具有超越君权、限制公权力的本性。梁启超认为,实行君主立宪政体,首先要制定宪法。这一时期,他提出了宪法概念。“宪法概念产生的标志,一是在思想渊源方面对民本思想的超越;二是根本法观念的确立;三是围绕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确立了宪法的价值体系”。
依循以上标准,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后提出了宪法概念,是梁启超宪法思想确立的标志,这表明梁启超开始从维新启蒙思想家转变为宪政启蒙思想家。这一转变意味着梁启超内心思想的激烈变革终于形成成熟果实,对于宪政体制的个体意识有了独立理解,理由如下。
首先,梁启超在1900年发表的《立宪法议》一文中,认为法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从根本上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有了这个法,人民之间就能平等,国家就有活力。这个体现国家意志的大法就是“宪法”。“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这些认识,表明梁启超已经确立了宪法是根本法的观念。
其次,梁启超认为,宪法不仅应该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更应该代表民意,维护民权,民权应该制约宪法。“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这些论述表明,梁启超已经明确了解了宪法所应当具备的价值体系。
最后,梁启超在1901年的《尧舜为中国中央君权滥觞考》一文中,对当时人们以尧舜禅让作为中国民主制度起源的说法进行了批驳,认为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是区分民主与专制的重要标志,这标志着梁启超完成了对民本思想的超越。
综合以上三条标准,可以看出,梁启超提出了宪法概念,并且对宪政思想开始有了真正的理解。
二、梁启超主张君主立宪“是故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
通过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梁启超得出了要摆脱当时的局面,清政府就应该改变封建专制政体、建立立宪政体的结论。但他认为,中国当时的情况不具备实行共和立宪政体的条件,只能先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其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理由如下:
首先,梁启超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要经历君主专制、君民共主、民主这三个阶段,而中国现在要改变君主专制的政体向民主转变,就必须经过君民共主这个阶段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中国不可能逾越其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
其次,中国民众的能力、意识还达不到实行共和政体的要求。广大民众长期处于封建统治者的压迫下,已经习惯了封建统治者的领导,在他们的意识里,君主的地位至高无上、不容怀疑,如果说要废除君主,把君权全部归于民众,他们反而不适应了。广大民众的这种心理,只能先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保留皇帝。另外,当时的国民素质低下,广大民众仍然没有能力管理国家,仍会将国家大权委任于某一人,这样一来实际上实行的仍然是专制制度。
再次,梁启超通过对西方国家的考察、比较,得出實行君主立宪政体的结论。梁启超说:“世界之国有二种:一曰君主之国,二曰民主之国。世界之政有两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是故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在梁启超看来,既然其它国家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并因此而强盛,那么在中国也应该能实行君主立宪。除此之外,他还认为,君主立宪有利于君主治理国家,能够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但不会构成对君权的限制,相反还更能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最后,对暴力革命的恐惧也是梁启超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梁启超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共和政体,必然会进行革命。而进行革命,必然会破坏当时社会的稳定环境。丧失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民众的素质就无法提高,而且外国列强可能趁机加速侵略中国,导致中国的灭亡。
三、梁启超设想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制定宪法
梁启超进一步认为,中国君主立宪政体大厦的建立是需要一些制度做为基石的。具体而言,至少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国会由人民选举产生,改造政府,推行地方自治,国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下面分别加以讨论:
1.国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国会至关重要,如果国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那么国会制定决议时就不会不体恤民情,就会改变专横的工作习惯,就不会出现国会制定的法律祸国殃民的局面。此外,政府人员的素质提高了,并且政府接受国会的监督,国会重要性的发挥离不开高素质的国会议员,议员是否得人,关系着国家的命运。
2.改造政府。梁启超主张改造政府,他认为“今日之恶果,皆政府艺之,改造政府,则恶根拔而恶果遂取次以消除矣。”改造政府,就是把恶政府改造成为良政府,把无责任的政府改造成有责任的政府。有责任的政府,不是指政府对君主负责,而是指政府对国民负责,只有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责任政府”,专制政体下,政府对君主负责,君主却不能对政府实行有效的监督,因此,政府所造成的罪恶都被归因于君主。君主只有超然于政府之外,实行君主立宪制才能改变这种情况。
3.推行地方自治。梁启超认为,自治是实行宪政的基础。地方自治尤其重要,地方自治是“人民参政最好之练习场”,地方自治是宪政基础的基础。地方自治的推行离不开“公共心”、“公共观念”,要通过地方自治,培养公众的这种公共意识,地方自治与公众公共意识的培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相互促进。
4.国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梁启超提出“人人在法律内享有自由,人人在法律内享有平等”的观点。在他看来,保证人人享有基本的权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另一方面,公众要承担纳税、服兵役、爱国等义务。梁启超强调,既然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为人民办事,公众有服兵役的义务,民众要配合政府的工作,强调人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对解决我们今天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难题都有启示意义。
(作者身份证号:1、412926196608280011;2、411327198909280041)
关键词:宪法概念;君主立宪;改造政府;地方自治;人民选举国会
一、梁启超民本思想的超越表现在对宪法概念阐释
宪法概念本质上是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效力的宣言书,具有超越君权、限制公权力的本性。梁启超认为,实行君主立宪政体,首先要制定宪法。这一时期,他提出了宪法概念。“宪法概念产生的标志,一是在思想渊源方面对民本思想的超越;二是根本法观念的确立;三是围绕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确立了宪法的价值体系”。
依循以上标准,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后提出了宪法概念,是梁启超宪法思想确立的标志,这表明梁启超开始从维新启蒙思想家转变为宪政启蒙思想家。这一转变意味着梁启超内心思想的激烈变革终于形成成熟果实,对于宪政体制的个体意识有了独立理解,理由如下。
首先,梁启超在1900年发表的《立宪法议》一文中,认为法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从根本上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有了这个法,人民之间就能平等,国家就有活力。这个体现国家意志的大法就是“宪法”。“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这些认识,表明梁启超已经确立了宪法是根本法的观念。
其次,梁启超认为,宪法不仅应该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更应该代表民意,维护民权,民权应该制约宪法。“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这些论述表明,梁启超已经明确了解了宪法所应当具备的价值体系。
最后,梁启超在1901年的《尧舜为中国中央君权滥觞考》一文中,对当时人们以尧舜禅让作为中国民主制度起源的说法进行了批驳,认为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是区分民主与专制的重要标志,这标志着梁启超完成了对民本思想的超越。
综合以上三条标准,可以看出,梁启超提出了宪法概念,并且对宪政思想开始有了真正的理解。
二、梁启超主张君主立宪“是故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
通过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梁启超得出了要摆脱当时的局面,清政府就应该改变封建专制政体、建立立宪政体的结论。但他认为,中国当时的情况不具备实行共和立宪政体的条件,只能先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其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理由如下:
首先,梁启超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要经历君主专制、君民共主、民主这三个阶段,而中国现在要改变君主专制的政体向民主转变,就必须经过君民共主这个阶段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中国不可能逾越其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
其次,中国民众的能力、意识还达不到实行共和政体的要求。广大民众长期处于封建统治者的压迫下,已经习惯了封建统治者的领导,在他们的意识里,君主的地位至高无上、不容怀疑,如果说要废除君主,把君权全部归于民众,他们反而不适应了。广大民众的这种心理,只能先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保留皇帝。另外,当时的国民素质低下,广大民众仍然没有能力管理国家,仍会将国家大权委任于某一人,这样一来实际上实行的仍然是专制制度。
再次,梁启超通过对西方国家的考察、比较,得出實行君主立宪政体的结论。梁启超说:“世界之国有二种:一曰君主之国,二曰民主之国。世界之政有两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是故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在梁启超看来,既然其它国家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并因此而强盛,那么在中国也应该能实行君主立宪。除此之外,他还认为,君主立宪有利于君主治理国家,能够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但不会构成对君权的限制,相反还更能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最后,对暴力革命的恐惧也是梁启超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梁启超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共和政体,必然会进行革命。而进行革命,必然会破坏当时社会的稳定环境。丧失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民众的素质就无法提高,而且外国列强可能趁机加速侵略中国,导致中国的灭亡。
三、梁启超设想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制定宪法
梁启超进一步认为,中国君主立宪政体大厦的建立是需要一些制度做为基石的。具体而言,至少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国会由人民选举产生,改造政府,推行地方自治,国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下面分别加以讨论:
1.国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国会至关重要,如果国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那么国会制定决议时就不会不体恤民情,就会改变专横的工作习惯,就不会出现国会制定的法律祸国殃民的局面。此外,政府人员的素质提高了,并且政府接受国会的监督,国会重要性的发挥离不开高素质的国会议员,议员是否得人,关系着国家的命运。
2.改造政府。梁启超主张改造政府,他认为“今日之恶果,皆政府艺之,改造政府,则恶根拔而恶果遂取次以消除矣。”改造政府,就是把恶政府改造成为良政府,把无责任的政府改造成有责任的政府。有责任的政府,不是指政府对君主负责,而是指政府对国民负责,只有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责任政府”,专制政体下,政府对君主负责,君主却不能对政府实行有效的监督,因此,政府所造成的罪恶都被归因于君主。君主只有超然于政府之外,实行君主立宪制才能改变这种情况。
3.推行地方自治。梁启超认为,自治是实行宪政的基础。地方自治尤其重要,地方自治是“人民参政最好之练习场”,地方自治是宪政基础的基础。地方自治的推行离不开“公共心”、“公共观念”,要通过地方自治,培养公众的这种公共意识,地方自治与公众公共意识的培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相互促进。
4.国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梁启超提出“人人在法律内享有自由,人人在法律内享有平等”的观点。在他看来,保证人人享有基本的权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另一方面,公众要承担纳税、服兵役、爱国等义务。梁启超强调,既然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为人民办事,公众有服兵役的义务,民众要配合政府的工作,强调人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对解决我们今天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难题都有启示意义。
(作者身份证号:1、412926196608280011;2、41132719890928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