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罪”存废之我见——读“为人作辞牒加状”条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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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一篇中有“为人作辞牒加状”条是这样规定的:“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疏议是这样解释的:“议曰:为人雇倩作辞牒,加增告状者,笞五十;若加增其状,得罪重于笞五十者,减诬告罪一等,假有前人合徒一年,为人作辞牒增状至徒一年半,便是剩诬半年,减诬告一等,合杖九十之类。若因雇倩受财,得赃重者,同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之罪,如赃重,从赃科;赃轻者,从减诬告一等法。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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