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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安全事故”的理解不尽一致。对工程倒塌、造成人身伤亡属重大安全事故,认识基本一致,这里不赘述;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对已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