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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阶段的司法鉴定方面的制度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醫临床鉴定工作的开展。我国在司法鉴定方面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研究时间较晚,并且实践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相对有限。法医鉴定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很多情况下缺乏有力的法律条文作为制度保障而难以进行。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我国的法医鉴定工作流程也较为混乱,无论是法医临床鉴定的科学性、和理性和公平性均有待提高。本文对现阶段我国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意见。
关键词:法医工作;司法鉴定;问题及建议
我国的法医鉴定这一学科在我国兴起的时间相对较晚,并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在此阶段无论是法医鉴定工作的流程以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分类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与国外相比具有一定的差异[1]。一方面我国司法鉴定领域例如赔偿医学以及法医放射学等诸多学科之间的划分不明确,很多时候容易将上述内容混为一谈。另一方面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司法鉴定工作的标准很难统。在这种情况下,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往往缺乏科学合理的理论作为支撑和引导,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准确性难以得到保障。
1.现阶段我国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伤残鉴定标准未统一
现阶段我国法医鉴定工作中对于伤残鉴定的标准尚未得到统一,往往导致鉴定的结果及意见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方面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均有不同的部门和机关制定,对于同一种伤残类型的认定标准不同为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增添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开展受到工作人员主观意识影响较大,导致鉴定的结果和给出的意见缺乏客观性[2]。在这两种情况的影响下,即使是同一个被鉴定者进行伤情鉴定,不同的司法鉴定部门和人员也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除此之外被鉴定者的伤残等级与赔偿医学等未形成有机的统一,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害人的伤残类型及等级缺乏适用的评定标准导致针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难以保证。
1.2鉴定的时机把握不准
现阶段我国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鉴定的时机未能有效地掌握,在对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中,针对被侵害人的伤情鉴定时机无论是提前还是延后都会导致鉴定结果缺乏准确性。对于被侵害人的伤情鉴定时间提前或者是延后导致伤情鉴定过轻或者过重。对于不同伤情的类型以及鉴定时机的把握不够准确对于案件的双方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1.3鉴定资料收集不完全
鉴定资料是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开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医鉴定的结果及给出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建立在鉴定资料的基础上。鉴定资料收集不全不仅仅会导致鉴定结果缺乏科学性,合法性以及公平性也难以得到保障。
1.4案情了解不全面
案情分析与掌握不全面,与案情无关的因素未能及时排除,与案情相关的因素未能及时了解对于法医鉴定的结果都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一方面是与案情无关的因素未能及时的排除,在很多活体检查的过程中,针对送检医院的鉴定结果无合理的分析和甄别后及肯定其鉴定结果,与案件无关的因素无及时进行排除。另一方面对于导致伤情的因果因素未能及时查明,部分被鉴定者本身存在的生理缺陷是否也是导致此次导致伤情的因素分析不明确不全面。
2.完善及优化法医鉴定工作的建议
2.1统一伤残鉴定标注
不断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标准,统一各部门及机关制定的相关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伤残认定标准和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法医鉴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业务水平,完善客观检测技术,从制度、人员以及技术三个层面不断推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发展[3]。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将法医听力学以及法医放射学等多门学科进行整合和分类,术业有专攻,不断完善法医鉴定工作的体系和流程。
2.2把握好鉴定时机
把握鉴定时机,针对不同类型的伤情选择不同的鉴定时机,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重复鉴定。例如针对损伤后出现功能障碍的情况,需要在治疗以及康复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再次鉴定,部分的功能障碍会随着治疗的深入逐步恢复。但是部分的功能障碍会随着病情的发展呈现出加重的趋势,另外不同的功能损伤情况康复时间均有所不同。另外通过相关研究案例发现部分伤情还会出现延迟性的并发症,例如股骨颈骨折导致的股骨头坏死等都是需要考虑的,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制定鉴定方案把握鉴定时机。
2.3资料收集全面,案情了解全面
鉴定资料务必收集全面,尤其是病历资料的手机需要囊括首诊记录以及手术记录在内的多项资料,同时需要注意甄别病历资料的真伪[4]。另外对于无法确保资料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的情况需要经由司法机关委托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对于案情的了解应当全面,涉及案情的各种要素以及因果关系等均是司法鉴定需要考虑的内容,排除与案情不相关的因素,公平评价伤病关系。
3.结语
现阶段我国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以及领域的不断发展。本文从标准的统一、制度的制定以及司法工作开展中案情的分析以及资料的收集等方面对当前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问题进行提出,并提出了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希望能够为今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带来帮助[5]。
参考文献:
[1]李华军.浅谈法医临床鉴定中的细节问题[J].名医,2020(06):27.
[2]柯甜田.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探究[J].法制博览,2020(34):72-73.
[3]李建军.如何提高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证明能力[J].中国卫生法制,2020,28(04):83-87+122.
[4]成华南.外伤性延迟性脾破裂法医临床鉴定[J].法制与社会,2020(19):77-78.
[5]王旭,朱琳.法医临床学与新冠疾病有关的鉴定问题及思考[J].中国法医学杂志,2020,35(02):128-133.
作者简介:蒋红波,身份证号:452327198208131615
(南宁市良庆区凤江路8号东盟和城1栋2811号房 广西 南宁 530031)
关键词:法医工作;司法鉴定;问题及建议
我国的法医鉴定这一学科在我国兴起的时间相对较晚,并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在此阶段无论是法医鉴定工作的流程以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分类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与国外相比具有一定的差异[1]。一方面我国司法鉴定领域例如赔偿医学以及法医放射学等诸多学科之间的划分不明确,很多时候容易将上述内容混为一谈。另一方面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司法鉴定工作的标准很难统。在这种情况下,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往往缺乏科学合理的理论作为支撑和引导,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准确性难以得到保障。
1.现阶段我国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伤残鉴定标准未统一
现阶段我国法医鉴定工作中对于伤残鉴定的标准尚未得到统一,往往导致鉴定的结果及意见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方面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均有不同的部门和机关制定,对于同一种伤残类型的认定标准不同为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增添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开展受到工作人员主观意识影响较大,导致鉴定的结果和给出的意见缺乏客观性[2]。在这两种情况的影响下,即使是同一个被鉴定者进行伤情鉴定,不同的司法鉴定部门和人员也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除此之外被鉴定者的伤残等级与赔偿医学等未形成有机的统一,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害人的伤残类型及等级缺乏适用的评定标准导致针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难以保证。
1.2鉴定的时机把握不准
现阶段我国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鉴定的时机未能有效地掌握,在对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中,针对被侵害人的伤情鉴定时机无论是提前还是延后都会导致鉴定结果缺乏准确性。对于被侵害人的伤情鉴定时间提前或者是延后导致伤情鉴定过轻或者过重。对于不同伤情的类型以及鉴定时机的把握不够准确对于案件的双方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1.3鉴定资料收集不完全
鉴定资料是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开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医鉴定的结果及给出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建立在鉴定资料的基础上。鉴定资料收集不全不仅仅会导致鉴定结果缺乏科学性,合法性以及公平性也难以得到保障。
1.4案情了解不全面
案情分析与掌握不全面,与案情无关的因素未能及时排除,与案情相关的因素未能及时了解对于法医鉴定的结果都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一方面是与案情无关的因素未能及时的排除,在很多活体检查的过程中,针对送检医院的鉴定结果无合理的分析和甄别后及肯定其鉴定结果,与案件无关的因素无及时进行排除。另一方面对于导致伤情的因果因素未能及时查明,部分被鉴定者本身存在的生理缺陷是否也是导致此次导致伤情的因素分析不明确不全面。
2.完善及优化法医鉴定工作的建议
2.1统一伤残鉴定标注
不断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标准,统一各部门及机关制定的相关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伤残认定标准和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法医鉴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业务水平,完善客观检测技术,从制度、人员以及技术三个层面不断推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发展[3]。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将法医听力学以及法医放射学等多门学科进行整合和分类,术业有专攻,不断完善法医鉴定工作的体系和流程。
2.2把握好鉴定时机
把握鉴定时机,针对不同类型的伤情选择不同的鉴定时机,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重复鉴定。例如针对损伤后出现功能障碍的情况,需要在治疗以及康复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再次鉴定,部分的功能障碍会随着治疗的深入逐步恢复。但是部分的功能障碍会随着病情的发展呈现出加重的趋势,另外不同的功能损伤情况康复时间均有所不同。另外通过相关研究案例发现部分伤情还会出现延迟性的并发症,例如股骨颈骨折导致的股骨头坏死等都是需要考虑的,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制定鉴定方案把握鉴定时机。
2.3资料收集全面,案情了解全面
鉴定资料务必收集全面,尤其是病历资料的手机需要囊括首诊记录以及手术记录在内的多项资料,同时需要注意甄别病历资料的真伪[4]。另外对于无法确保资料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的情况需要经由司法机关委托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对于案情的了解应当全面,涉及案情的各种要素以及因果关系等均是司法鉴定需要考虑的内容,排除与案情不相关的因素,公平评价伤病关系。
3.结语
现阶段我国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以及领域的不断发展。本文从标准的统一、制度的制定以及司法工作开展中案情的分析以及资料的收集等方面对当前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问题进行提出,并提出了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希望能够为今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带来帮助[5]。
参考文献:
[1]李华军.浅谈法医临床鉴定中的细节问题[J].名医,2020(06):27.
[2]柯甜田.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探究[J].法制博览,2020(34):72-73.
[3]李建军.如何提高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证明能力[J].中国卫生法制,2020,28(04):83-87+122.
[4]成华南.外伤性延迟性脾破裂法医临床鉴定[J].法制与社会,2020(19):77-78.
[5]王旭,朱琳.法医临床学与新冠疾病有关的鉴定问题及思考[J].中国法医学杂志,2020,35(02):128-133.
作者简介:蒋红波,身份证号:452327198208131615
(南宁市良庆区凤江路8号东盟和城1栋2811号房 广西 南宁 53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