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欺诈法律构成要件与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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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旅游欺诈,既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阻碍了旅游业健康发展。规制旅游欺诈行为,是我国法律界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文章基于此认识,着重分析了旅游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及其成因。
  关键词:欺诈 旅游欺诈 法律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F592;D91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11-072-02
  目前,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欺诈问题日趋严重,这既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阻碍了旅游业健康发展。深入分析旅游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与成因,规制旅游欺诈行为,成为我国法律界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旅游欺诈法律构成要件
  旅游欺诈是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商家或旅行社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欺骗或误导的手段,使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其法律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旅游欺诈主体。旅游欺诈的主体是指在旅游活动中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主要信息的行为人,包括导游、商家和旅行社等。旅游欺诈的主体具有复杂性。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既可以是单个主体,也可以是多个主体。
  2.旅游欺诈主观方面。旅游欺诈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旅游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从欺诈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欺诈是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欺诈故意,即行为人在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被蒙蔽而受骗的前提下,仍希望或者是放任这种情况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在欺诈过程中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误导他人,导致他人被蒙蔽而受骗,主观上希望此种情况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此种行为会导致他人被蒙蔽而受骗,却任由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旅游欺诈客体。旅游欺诈行为,侵害了包括消费者、其他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旅游行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在内的多个客体。在旅途过程中,一些不法商家和不正规的旅行社不择手段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上当,攫取非法利润。因此,旅游欺诈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甚至人身损害。旅游欺诈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旅游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引发各种纠纷,破坏旅游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4.旅游欺诈客观方面。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欺诈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旅游欺诈才能成立。社会经济生活纷繁复杂,决定欺诈行为形式多样,但不外乎作为与不作为两种。作为,即积极实施了欺诈行为,是欺诈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而构成的欺诈行为。如卖方明知其出售的商品有隐蔽的瑕疵,按照法律、合同或交易惯例有义务告诉消费者而不告诉,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欺诈。
  欺诈在客观方面,并不要求有他人上当受骗、造成损害的实际结果的发生,只要可能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即可。
  二、旅游欺诈成因
  旅游欺诈的成因有多方面。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原因。旅游消费者得到的信息多而杂,真实性有待考查。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行业的分工越来越细,旅游消费者也因此就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五花八门的旅游商品或服务,会分散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消费者的注意力。旅游消费者不得不为了一次旅行,搜集交通、住宿、景點、餐饮等信息,以做出消费决策。这就影响了旅游消费者搜集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旅游者获取旅游信息的渠道是有限的。人际交往、广播电视、杂志海报、网络等,这些渠道虽然都具备传递信息的能力,但是都有各自的短板。人际交往,传递信息量小,真实性差,费用高;广播电视、杂志海报等由于是单向被动传递的方式,旅游信息用户很难获取所需的旅游信息。目前,网络已普及,具有众多优势,但存在信息冗余、信息污染、信息混乱的问题。因此,旅游者要想及时地获取真实可靠的旅游信息是有一定难度的,这就导致了旅游消费者收集旅游信息的全面性与真实性存在偏差。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情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受到侵权后维权意识薄弱;消费者识别侵权行为能力低下;消费者缺乏维权证据;消费者不熟悉维权法律;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等等。如:西南的游客到东北旅游,遭到了欺诈,当消费者想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面临着许多困难,消费者想投诉,就需要到被告的所在地,这无疑使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大增,消费者还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为一场官司飞越大半个中国,让一些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让不法商家逍遥法外。又如: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该法是消费者维权的利器。但是,调查发现,很多人并不熟悉它,更不用说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了。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中很少有人会去关注消费凭证,随手乱丢消费凭证现象十分普遍,导致侵权索赔时无法拿出证据而吃败诉后果。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可以说,维权成本过高,已经成为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有些侵权案件需要鉴定,而这些案件的鉴定费往往要高出消费者所购商品价格,案件的审判时间会持续很长时间,消费者只好选择放弃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摸到了消费者的这种心态,暗自欣喜,更肆无忌惮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旅游行业原因。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消费意愿增强。不法商家和旅行社抓住旅游消费者的这个特点,利用自身对旅游行业的熟悉及了解,钻法律空子,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损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牟取非法利益。更有甚者,无视法律买通执法人员,进行行业垄断,让旅游消费者别无选择,只能选取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旅行社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旅行社专注于旅游产品的研发或旅游市场的开拓,掌握信息全面、详实。旅行社会利用专业、地域、组织力量上的优势,通过虚假宣传,向旅游者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形成信息不对称。   旅游行业违法成本低。目前,我国对旅游违法行为惩罚过轻,处罚力度不够,造成旅游行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威慑小的局面。违法商家不把处罚放在眼里,铤而走险,兜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劣质服务,获取非法利润。
  3.立法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但是,《旅游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如一些法律条文含糊不清,指向不明,容易造成误会,让不法商家钻了空子,执法部门互相推诿责任,不利于消费者维权,仍需进一步完善。《旅游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有空白,如在《旅游法》颁布后,导游成为了大家热议的话题,导游的薪资、模式都有了新的变化。如何让旅游行业更规范,让导游这一职业更正规,让导游这一行业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又有足够的报酬支撑家庭,这不仅需要旅游行业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法律的支撑。颁布《导游法》,迫在眉睫。旅游离不开旅行社,而国家对旅行社的管理亟待加强。目前,虽然《旅行社条例》已颁布实施,但该条例权威不高,急需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旅游离不开餐饮行业,我国对饭店的管理,还没有单行法。
  4.执法原因。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健全完善法制,不仅仅是加强立法,更主要的还是严格执法,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可怕。在许多时候,我们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没有监督就没有执行,没有执行,有法等于没法。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一些执法部门为保护当地产业的发展,增加当地税收,对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不加制止,对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更有甚者,与不法商家建立利益关系,知法犯法,对不法商家侵犯消费者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进行袒护。一些执法人员对自身的要求不严,对自己肩负的责任没有清楚的认识,徇私舞弊。
  执法体制不够科学,执法者责任追究过轻。执法体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亟待改善,急需建立审理小额旅游纠纷的法庭,并明确消协规制旅游欺诈的权限。同时,由于法律对执法者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有关人员、部门或地方,在执法过程中仍无视法律,徇私舞弊。因此,必须加大惩治力度,使其“执法必严,违反必究”。
  参考文献:
  [1] 徐玲.论我国旅游欺诈的法律规制[D].华中科技大学,2012
  [2] 王李文.广告欺诈的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5
  [3] 曾经.我国旅游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D].云南大学,2015
  [4] 毕超.价格欺诈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5] 曹榕飞.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13
  (作者单位:沈阳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辽宁沈阳 110000)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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