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城乡居保养老金冒领现象发生的原因,结合实际经验,从政策、管理、经费及立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对冒领养老金现象进行详细分析, 提出了防范冒领养老金的措施和手段,以确保养老金基金安全和广大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的切身利益,使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得以健康发展。
【关键词】 养老金;冒领;对策
一、城乡居保养老金冒领现象产生的原因
1.现有政策缺失
现有相关配套激励、奖惩政策缺失,无相应健全的激励、奖惩考核机制,乡镇、村(居)两级无工作积极性,无有效监管措施。因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涉及人群广、待遇低、普及率高,需要靠政府强力推动,村级组织积极落实。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大部分都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化而来,并未考虑到他们的差异性,将其政策执行主体放在参保人自行作为而不是依托村级组织上,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体制。因对死亡注销这项工作未纳入目标考核,也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措施,经办规程又主张参保人、继承人自行申报,这导致乡镇、村(居)级在此项工作中都陷入被动局面,即使确信该人死亡,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参保人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因前期大部分都是60周岁直接领取人员,无个人账户余额,参保继承人自身不积极申报。村级如果主动上报,唯一能获取的只有到公安调取户籍注销证明,而农村人死亡后大部分子女都不会及时到公安去注销户籍。户籍注销具有滞后性,无法及时取得相应证明,从操作上无法及时注销。再加上注销本身没有强制措施作保证,村干部和村民本身又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里关系,村干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如做个顺手人情。
2.经办手续繁琐
按现有经办规程规定,注销手续繁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少,甚至无个人账户余额,导致参保继承人不愿积极主动注销。前期大量60周岁直接领取人员都是不带个人账户的,即使有个人账户,金额和人数都是寥寥无几,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参保人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手续繁琐,未考虑到无个人账户直接领取人员基本都不会积极主动申报。
3.异地取证困难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七章关系转移接续第三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参保人员户籍迁移后不能迁移养老金领取关系,导致参保人不积极主动更改参保人相关信息,无法及时发现参保人已迁移居住地,即使通过公安比对信息发现迁移,异地外调更是困难。
4.经费保障不足
缺乏经费支持,没有相应工作环节的配套资金。不论是进行资格认证、异地外调,还是實名举报,甚至对于追缴,都没有相应的配套资金。对于冒领养老金的行为,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偏低,即使处以五倍罚款,威慑力也很小,实际操作落实起来比较难。
二、防止城乡居保养老金冒领的对策及建议
1.完善现有相关政策体制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注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提高镇、村两级认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简化程序,取信于村级组织
对注销资格的认证,以村级认证为主,死亡证明、注销证明等为辅,因为村级长期和当地老百姓打成一片,谁家嫁娶、谁家添丁减口,他们都一清二楚,可用注销准确率对其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加强其经办的责任心,同时对其错误,允许恢复、补发,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减轻他们的压力。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全面营造讲诚信、守公德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意识到冒领养老金可耻,是违法行为。
4.加强与公安、民政、计生的联系
通过对民政、公安、计生的数据调取、比对,下放乡镇、村确认,节约成本,简化程序,最大限度控制冒领现象发生。
5.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资金支持
不论是奖惩机制、考核机制、还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等,都离不开经费的支持,只有经费到位,各项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注销各项工作都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的,只有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让这项工作迈向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参考文献:
[1]李德纲,《防止养老金冒领的对策和建议》[J].《财经界(学术版)》2012年07期
【关键词】 养老金;冒领;对策
一、城乡居保养老金冒领现象产生的原因
1.现有政策缺失
现有相关配套激励、奖惩政策缺失,无相应健全的激励、奖惩考核机制,乡镇、村(居)两级无工作积极性,无有效监管措施。因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涉及人群广、待遇低、普及率高,需要靠政府强力推动,村级组织积极落实。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大部分都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化而来,并未考虑到他们的差异性,将其政策执行主体放在参保人自行作为而不是依托村级组织上,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体制。因对死亡注销这项工作未纳入目标考核,也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措施,经办规程又主张参保人、继承人自行申报,这导致乡镇、村(居)级在此项工作中都陷入被动局面,即使确信该人死亡,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参保人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因前期大部分都是60周岁直接领取人员,无个人账户余额,参保继承人自身不积极申报。村级如果主动上报,唯一能获取的只有到公安调取户籍注销证明,而农村人死亡后大部分子女都不会及时到公安去注销户籍。户籍注销具有滞后性,无法及时取得相应证明,从操作上无法及时注销。再加上注销本身没有强制措施作保证,村干部和村民本身又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里关系,村干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如做个顺手人情。
2.经办手续繁琐
按现有经办规程规定,注销手续繁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少,甚至无个人账户余额,导致参保继承人不愿积极主动注销。前期大量60周岁直接领取人员都是不带个人账户的,即使有个人账户,金额和人数都是寥寥无几,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参保人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手续繁琐,未考虑到无个人账户直接领取人员基本都不会积极主动申报。
3.异地取证困难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七章关系转移接续第三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参保人员户籍迁移后不能迁移养老金领取关系,导致参保人不积极主动更改参保人相关信息,无法及时发现参保人已迁移居住地,即使通过公安比对信息发现迁移,异地外调更是困难。
4.经费保障不足
缺乏经费支持,没有相应工作环节的配套资金。不论是进行资格认证、异地外调,还是實名举报,甚至对于追缴,都没有相应的配套资金。对于冒领养老金的行为,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偏低,即使处以五倍罚款,威慑力也很小,实际操作落实起来比较难。
二、防止城乡居保养老金冒领的对策及建议
1.完善现有相关政策体制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注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提高镇、村两级认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简化程序,取信于村级组织
对注销资格的认证,以村级认证为主,死亡证明、注销证明等为辅,因为村级长期和当地老百姓打成一片,谁家嫁娶、谁家添丁减口,他们都一清二楚,可用注销准确率对其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加强其经办的责任心,同时对其错误,允许恢复、补发,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减轻他们的压力。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全面营造讲诚信、守公德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意识到冒领养老金可耻,是违法行为。
4.加强与公安、民政、计生的联系
通过对民政、公安、计生的数据调取、比对,下放乡镇、村确认,节约成本,简化程序,最大限度控制冒领现象发生。
5.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资金支持
不论是奖惩机制、考核机制、还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等,都离不开经费的支持,只有经费到位,各项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注销各项工作都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的,只有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让这项工作迈向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参考文献:
[1]李德纲,《防止养老金冒领的对策和建议》[J].《财经界(学术版)》2012年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