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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1998年7月17日,南非签署并批准了《罗马国际刑事法庭法规》(“ICC法规”),因而成为了第23个成员国。为履行法规中规定的义务,南非通过了《2002罗马国际刑事法庭法规执行法27条》(以下简称《执行法》)。根据《执行法》,一套针对ICC法规中规定的对犯罪行为的国家诉讼制度被构建起来了。除了确保南非现已有能力处理其自己本国的诉讼外,《执行法》还对南非当局与国际刑事法院开展合作作了诸多规定。
关键词 ICC 国际法院 执行合作
作者简介:段一帆,湖南湘潭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0-02
一、南非检控国际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
ICC法规的优点之一在于其将种族灭绝罪、战争犯罪及反人道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以成文法的形式整合在了一起。《执行法》的起草者认识到了法典化的益处,故以附表的形式,将ICC法规中对重要犯罪的规定直接纳入到了南非的法律中。具体而言,附表1的第一部分仿照ICC法规第6条的措辞规定了种族灭绝罪,第二部分仿照ICC法规第7条对反人道罪作了规定,第三部分仿照ICC法规第8条对战争犯罪作了规定。很显然,通过该执行法的规定,这些犯罪现在已经成为南非法律的一部分。《执行法》的目的之一是“为受理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及战争犯罪提供法律依据”,第4章第1节规定“即使与共和国的其它法律相冲突,任何犯有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及战争犯罪者,均可被判有罪。”
尽管《执行法》将这些犯罪的概念吸收进了南非的本国法律中,但不论是《执行法》本身还是附表1均没有像ICC法规那样具体规定这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但是,如果此类国际刑事犯罪案件在本国受到了检控,南非法院援引犯罪构成要素并不会受到阻碍。然而,鉴于对明确性及完整性的考虑,南非应该效仿其他成员国的做法,将犯罪构成要素以法规的形式吸收进来。
《执行法》的起草者也没有对ICC法规第22-23条中规定的刑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复制。尽管如此,很显然,根据《执行法》,任何的国内审判均援引了这些基本原则。首先,被告有权根据南非进步的宪法中规定的一般辩护权与保护权进行答辩。《执行法》规定,南非法院受理重大犯罪案件时,应适用“宪法及法律”。《南非权利法案》第35条规定了一系列被逮捕者、被拘留者及被指控者的权利。根据《执行法》受到审判的人可以受到上述规定的保护。而且,虽然起草者没有明确ICC法规中规定的不利及辩护等基本原则吸收进《执行法》,但是该法第2条规定,南非法院受理本法规定的任何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包括一般国际法,尤其是ICC法规。据此,国际刑法中适用于种族灭绝罪、战争犯罪以及反人道罪(包括ICC法规规定的可能的辩护,如上级命令)的基本原则应该在南非法院适用。
二、南非检控国际刑事犯罪的程序
《执行法》通过设计ICC法规下的国内诉讼所必要的程序而使补充条款产生效力。该法第5条规定了南非法院审判机关所适用的程序。该程序涉及不同的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首先,《执行法》要求,对任何有犯罪行为者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得到国家检察长的同意。检察长在决定施用司法权对被指控实施国际刑事犯罪的行为人提起诉讼时,必须首先考虑ICC法规中补充规定下南非的责任。
很显然,鉴于针对罪大恶极的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以及战争犯罪所提起的公诉的重大意义,需要指定一个专门的审判庭。《执行法》规定,检察长同意起诉后,适当的高级法院必须为此指定专门的审判庭。该指定必须经“负责司法事务的内阁会议议员与国家检察长协商后,又与南非首席法官进行协商”的签字。《执行法》并未对国内法院规定具体的审判程序与刑罚制度。该法只规定了“指导国际刑事犯罪诉讼案件审理的适当的高级法院”的指定。高级法院刑事法庭中一般的审理程序也许会得到适用,而且高级法院会仿照本国刑事判决的通常做法,授权作出任何形式的判决。这些刑罚包括无期徒刑,监禁,罚金及管制。但不得适用死刑《执行法》源于补充条款下的南非义务,其期望在于使公诉发生在共和国内。相应地,如果国家检察长怠于根据《执行法》对某人提起公诉,司法及宪法演进总干事有充分理由决定起诉。很难想象国家检察长怠于提起公诉的理由。《执行法》在第5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断定处于争议中的犯罪行为发生于本法实施前,则不得对该行为者以犯罪起诉”。除此之外,并无明确显示起草者是否认为ICC法规中还有其他理由使国家据以拒绝对国际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及起诉,如果有的话,那就是国家安全利益或与之前存在的某一国际法律义务相冲突。然而,很明确的一点是,国家检察长在决定不向南非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尤其是一个不当的不起诉可能因未履行ICC法规中规定的义务而导致南非承担国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执行法》提醒国家检察长称,“虽然有权利及义务对犯罪行为人提起公诉,但是在决定是否对本条规定的行为提起公诉时”,他(或她)必须“首先考虑国家的责任,并与ICC法规第1条所规定的补充原则保持一致”。如果国家检察长决定不予起诉,他(或她)有义务将不起诉决定及理由提交给海牙国际犯罪登记处登记。
三、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
(一)与国际刑事法庭的合作——初步调查与控诉
ICC法规第93条规定,各缔约国在调查与起诉方面应与国际刑事法庭合作。为贯彻这一规定,《执行法》第2篇列举了“共和国相关适格机关”必须“在调查及起诉方面同国际刑事法庭合作并提供支持”的各种情形。合作涉及诸多方面(《执行法》第14条作了详细规定),如询问嫌疑人,查明嫌疑人的身份及住处,收集证据(包括专家意见),检查犯罪现场(包括开棺验尸),以及执行搜查与扣押,等等。诸多方面的合作必须依南非相关法律准用的调查规定、ICC法规准用的规则进行,而且应为实现支持国际刑事法庭的最终目的服务。
一定的合作行为受《执行法》相关规定的支配,而对于其它的尤其是《执行法》未作规定的情形,则要参照相关的南非法律及ICC法规的有关条款。比如,在讯问嫌疑人问题上,《执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适格的南非机关只能对“受调查的或受指控的人进行讯问”。因此,南非有关机关只能受ICC法规及南非法律的指导。关于这一点,国内法与条约规定的区别并不大,它们均受《国际人权法》中相关规定的制约。宪法第35条及ICC法规均对受调查者的有关权利作了规定,如对抗自证其罪权、保持沉默权以及法律援助权。 (二)执行国际刑事法庭判决的合作
ICC法规规定“各缔约国应根据合理分配原则,履行执行监禁判决的义务”。国际刑事法庭没有监狱,因此希望各缔约国能够自愿提供服务,表明其原意接受被判有罪者在其本国的刑法机构服刑。
对罪犯判决后,国际刑事法庭即会根据ICC法规第10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指定该判决在哪个国家予以执行。对此,国际刑事法庭必须考虑被判人员的相关情况,他(或她)的国籍,以及“广泛认可的适用于服刑人员待遇的国际条约标准”。此外,执行判决的国家的监禁条件必须或多或少地比其本国的类似罪犯更有利。
为有效执行判决,《执行法》规定,惩治改造部部长必须与内阁协商以寻求议会的支持,这样他(或她)方可通知国际刑事法庭是否将南非列入原意接受罪犯服刑的国家名单中。如果南非被列入名单中,而且被指定为服刑国家,那么该罪犯即将被送交至南非监狱。因此,《1998年惩治改造法》及南非的国内法适用于该罪犯。但是,该监禁判决只能经服刑者上诉,在国际刑事法庭的请求下或经法庭根据ICC法规对案件复查后方可作出改变。
南非已经表明了自己是国际刑事法庭的热心支持者,并在《执行法》中正式表明了自己的支持态度。南非认可了ICC法规的规定,进而通过了《执行法》,证明了该国在对待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及战争犯罪问题上顺应了世界的要求。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连续统一体,在纽伦堡案件的催化下构建,主要致力于应对世界上罪大恶极的国际罪犯。非洲大陆是此类案件的多发地,国际刑事法庭的首要任务就是在非洲国家搜寻这些重要罪行的证据。因此,作为非洲的领袖,南非对国际刑事法庭的支持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而《执行法》也有望成为其他非洲缔约当事国为效履行ICC法规义务而付出的努力的好榜样。
参考文献:
[1]陈泽宪.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法学研究.2003(6).
[2]http://zh.wikipedia.org/wiki维基百科“国际刑事法院”.
[3]XavierPhilippe.ThePrinciplesofUniversalJurisdictionandComplementarity:HowDotheTwoPrinciplesIntermesh,2006(862).
[4]WilliamA.Schabas.AnIntroduction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2007.
关键词 ICC 国际法院 执行合作
作者简介:段一帆,湖南湘潭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0-02
一、南非检控国际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
ICC法规的优点之一在于其将种族灭绝罪、战争犯罪及反人道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以成文法的形式整合在了一起。《执行法》的起草者认识到了法典化的益处,故以附表的形式,将ICC法规中对重要犯罪的规定直接纳入到了南非的法律中。具体而言,附表1的第一部分仿照ICC法规第6条的措辞规定了种族灭绝罪,第二部分仿照ICC法规第7条对反人道罪作了规定,第三部分仿照ICC法规第8条对战争犯罪作了规定。很显然,通过该执行法的规定,这些犯罪现在已经成为南非法律的一部分。《执行法》的目的之一是“为受理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及战争犯罪提供法律依据”,第4章第1节规定“即使与共和国的其它法律相冲突,任何犯有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及战争犯罪者,均可被判有罪。”
尽管《执行法》将这些犯罪的概念吸收进了南非的本国法律中,但不论是《执行法》本身还是附表1均没有像ICC法规那样具体规定这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但是,如果此类国际刑事犯罪案件在本国受到了检控,南非法院援引犯罪构成要素并不会受到阻碍。然而,鉴于对明确性及完整性的考虑,南非应该效仿其他成员国的做法,将犯罪构成要素以法规的形式吸收进来。
《执行法》的起草者也没有对ICC法规第22-23条中规定的刑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复制。尽管如此,很显然,根据《执行法》,任何的国内审判均援引了这些基本原则。首先,被告有权根据南非进步的宪法中规定的一般辩护权与保护权进行答辩。《执行法》规定,南非法院受理重大犯罪案件时,应适用“宪法及法律”。《南非权利法案》第35条规定了一系列被逮捕者、被拘留者及被指控者的权利。根据《执行法》受到审判的人可以受到上述规定的保护。而且,虽然起草者没有明确ICC法规中规定的不利及辩护等基本原则吸收进《执行法》,但是该法第2条规定,南非法院受理本法规定的任何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包括一般国际法,尤其是ICC法规。据此,国际刑法中适用于种族灭绝罪、战争犯罪以及反人道罪(包括ICC法规规定的可能的辩护,如上级命令)的基本原则应该在南非法院适用。
二、南非检控国际刑事犯罪的程序
《执行法》通过设计ICC法规下的国内诉讼所必要的程序而使补充条款产生效力。该法第5条规定了南非法院审判机关所适用的程序。该程序涉及不同的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首先,《执行法》要求,对任何有犯罪行为者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得到国家检察长的同意。检察长在决定施用司法权对被指控实施国际刑事犯罪的行为人提起诉讼时,必须首先考虑ICC法规中补充规定下南非的责任。
很显然,鉴于针对罪大恶极的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以及战争犯罪所提起的公诉的重大意义,需要指定一个专门的审判庭。《执行法》规定,检察长同意起诉后,适当的高级法院必须为此指定专门的审判庭。该指定必须经“负责司法事务的内阁会议议员与国家检察长协商后,又与南非首席法官进行协商”的签字。《执行法》并未对国内法院规定具体的审判程序与刑罚制度。该法只规定了“指导国际刑事犯罪诉讼案件审理的适当的高级法院”的指定。高级法院刑事法庭中一般的审理程序也许会得到适用,而且高级法院会仿照本国刑事判决的通常做法,授权作出任何形式的判决。这些刑罚包括无期徒刑,监禁,罚金及管制。但不得适用死刑《执行法》源于补充条款下的南非义务,其期望在于使公诉发生在共和国内。相应地,如果国家检察长怠于根据《执行法》对某人提起公诉,司法及宪法演进总干事有充分理由决定起诉。很难想象国家检察长怠于提起公诉的理由。《执行法》在第5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断定处于争议中的犯罪行为发生于本法实施前,则不得对该行为者以犯罪起诉”。除此之外,并无明确显示起草者是否认为ICC法规中还有其他理由使国家据以拒绝对国际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及起诉,如果有的话,那就是国家安全利益或与之前存在的某一国际法律义务相冲突。然而,很明确的一点是,国家检察长在决定不向南非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尤其是一个不当的不起诉可能因未履行ICC法规中规定的义务而导致南非承担国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执行法》提醒国家检察长称,“虽然有权利及义务对犯罪行为人提起公诉,但是在决定是否对本条规定的行为提起公诉时”,他(或她)必须“首先考虑国家的责任,并与ICC法规第1条所规定的补充原则保持一致”。如果国家检察长决定不予起诉,他(或她)有义务将不起诉决定及理由提交给海牙国际犯罪登记处登记。
三、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
(一)与国际刑事法庭的合作——初步调查与控诉
ICC法规第93条规定,各缔约国在调查与起诉方面应与国际刑事法庭合作。为贯彻这一规定,《执行法》第2篇列举了“共和国相关适格机关”必须“在调查及起诉方面同国际刑事法庭合作并提供支持”的各种情形。合作涉及诸多方面(《执行法》第14条作了详细规定),如询问嫌疑人,查明嫌疑人的身份及住处,收集证据(包括专家意见),检查犯罪现场(包括开棺验尸),以及执行搜查与扣押,等等。诸多方面的合作必须依南非相关法律准用的调查规定、ICC法规准用的规则进行,而且应为实现支持国际刑事法庭的最终目的服务。
一定的合作行为受《执行法》相关规定的支配,而对于其它的尤其是《执行法》未作规定的情形,则要参照相关的南非法律及ICC法规的有关条款。比如,在讯问嫌疑人问题上,《执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适格的南非机关只能对“受调查的或受指控的人进行讯问”。因此,南非有关机关只能受ICC法规及南非法律的指导。关于这一点,国内法与条约规定的区别并不大,它们均受《国际人权法》中相关规定的制约。宪法第35条及ICC法规均对受调查者的有关权利作了规定,如对抗自证其罪权、保持沉默权以及法律援助权。 (二)执行国际刑事法庭判决的合作
ICC法规规定“各缔约国应根据合理分配原则,履行执行监禁判决的义务”。国际刑事法庭没有监狱,因此希望各缔约国能够自愿提供服务,表明其原意接受被判有罪者在其本国的刑法机构服刑。
对罪犯判决后,国际刑事法庭即会根据ICC法规第10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指定该判决在哪个国家予以执行。对此,国际刑事法庭必须考虑被判人员的相关情况,他(或她)的国籍,以及“广泛认可的适用于服刑人员待遇的国际条约标准”。此外,执行判决的国家的监禁条件必须或多或少地比其本国的类似罪犯更有利。
为有效执行判决,《执行法》规定,惩治改造部部长必须与内阁协商以寻求议会的支持,这样他(或她)方可通知国际刑事法庭是否将南非列入原意接受罪犯服刑的国家名单中。如果南非被列入名单中,而且被指定为服刑国家,那么该罪犯即将被送交至南非监狱。因此,《1998年惩治改造法》及南非的国内法适用于该罪犯。但是,该监禁判决只能经服刑者上诉,在国际刑事法庭的请求下或经法庭根据ICC法规对案件复查后方可作出改变。
南非已经表明了自己是国际刑事法庭的热心支持者,并在《执行法》中正式表明了自己的支持态度。南非认可了ICC法规的规定,进而通过了《执行法》,证明了该国在对待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及战争犯罪问题上顺应了世界的要求。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连续统一体,在纽伦堡案件的催化下构建,主要致力于应对世界上罪大恶极的国际罪犯。非洲大陆是此类案件的多发地,国际刑事法庭的首要任务就是在非洲国家搜寻这些重要罪行的证据。因此,作为非洲的领袖,南非对国际刑事法庭的支持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而《执行法》也有望成为其他非洲缔约当事国为效履行ICC法规义务而付出的努力的好榜样。
参考文献:
[1]陈泽宪.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法学研究.2003(6).
[2]http://zh.wikipedia.org/wiki维基百科“国际刑事法院”.
[3]XavierPhilippe.ThePrinciplesofUniversalJurisdictionandComplementarity:HowDotheTwoPrinciplesIntermesh,2006(862).
[4]WilliamA.Schabas.AnIntroduction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