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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了2006年第70号公告,公布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进一步扩大了已确定原产地标准的CEPA享受零关税优惠货物范围。本文将从今年CEPA新政策的变化情况,CEPA的进口情况,以及海关为确保CEPA顺利实施所提供的便利措施及工作保障等方面对CEPA新政策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