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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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l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当比重,而且这些来信来访大多指责法官裁判不公,表现出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六)社会上流传的民谣,从另一侧面反映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以歌谣形式针砭时弊,表达对某种社会现象的看法,是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近几年来,社会上流传着各种对人民法院和法官嘲讽的民谣,如“饿死莫做鬼,气死莫告状”,“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等等,反映了当事人打官司难和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等问题。这些流传于民间的歌谣,所反映的虽然不是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内容也未必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但至少表明了公众对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不信任的心态,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
  
  二、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影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来自法院外的原因,但最重要也最根本的是法院自身的原因。
  
  (一)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内在因素
  1 法官整体素质不高
  司法公信力高低与法官整体素质密切相关。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具有极高的司法权威,其司法公信力也非常高,这是因为其法官整体素质相当高。很难想象,一个整体素质不高的法官群体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并赢得公众信赖。我国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各种原因,法官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去甚远。据对某些地区法院法官来源的调查显示,院校毕业的不足1/4,绝大多数来自招干和军转,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仍属少数,这在基层法院更为普遍。法官法律专业基础薄弱,职业技能低下,庭审驾驭能力差,把握证据不当,对法律理解不透,适用法律错误,甚至缺乏基本的文字功底,裁判文书错漏百出,论理不透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2 司法腐败依然存在
  最近几年来,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但司法腐败并未彻底根除,法官队伍中的腐败问题依然严峻。个别法官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现象,办案“三同”问题履禁不止,法官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还有些法官生活不检点,随意出入酒吧、歌厅、按摩房及其他娱乐场所。这些腐败现象虽是少数。却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为“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透过这些个案中的腐败现象,公众有理由对司法公正表示怀疑,并将这种怀疑所带来的不满归结为司法腐败,从而迁怒于法官乃至整个司法制度。
  3 司法程序有失公正
  程序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长期以来,法官习惯于传统的审判模式,重实体,轻程序。个别法官不能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活动中不能保持中立,随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审判公开流于形式,不仅限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不允许记者拍照、录像,而且由于不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 使庭审活动缺乏公众监督;审判中合议庭合而不议、不合不议现象依然严重,变法律规定的合议制为事实上的独任制,使个别法官恣意妄为成为可能;还有的法官时间观念淡薄,缺乏效率意识,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严重超审限,超出了公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公众对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信任,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外在因素
  1 法律文化缺失
  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对人们思想的禁锢根深蒂固。“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种观念至今影响着人们,使人们对司法抱有偏见。公众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加之普法教育不够深入,造成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对司法存在诸多误解。在法律文化缺失的状态下,人们常常以感性的认知来判断法律,而对法律所必须遵循的理性规则则十分陌生。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因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益关系,缺乏程序、证据、时效等观念,对诉讼程序规则不理解,认为法官故意刁难自己,有意拖延诉讼,从而偏袒对方。当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时,又往往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作为案件客观事实的亲历者和利害关系人,一旦输了官司便迁怒于司法不公。这种因法律文化缺失造成的法律偏见,必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 司法宣传滞后
  随着信息传媒技术的发展,法院司法宣传工作有所加强,但相对于其司法改革的推进仍显滞后,使公众对法院的改革措施缺乏认识,不能理解和支持司法改革。例如,法院近年来在证据制度方面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司法宣传不到位,很多当事人对此并不理解,仍然习惯于按照传统模式进行诉讼,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他们败诉后并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是归咎于法院的司法改革。再如,随着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技术的普及,法院系统司法腐败现象被曝光的逐渐增多。由于司法宣传滞后,人们更多地关注对个另外法官违法违纪的制裁,而对法院取得的成效和正面典型则认识不足,再加上媒体的不当炒作,失实宣传,客观上在公众心中形成法官腐败和裁判不公的错误印象,从而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
  3 司法体制的影响
  司法体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司法模式行政化。由于法院工作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以及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发布指示、命令的现象,严重违反了审级制度的内在要求,导致两审终审形同虚设。法院内部也设立了层层审批制度,使案件最终裁决权并不掌握在主审法官手中,出现了“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象,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了司法公信力。(2)司法权力地方化。由于权力配置等原因,司法依附于行政,存在严重的司法权地方化倾向。审判中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事关本地区局部利益的问题上,地方党委往往以指示、批示的方式干预法院依法办案。而法院由于人、财、物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和政府,要摆脱其干涉而独立审判显然不可能。在这种司法体制下,司法公信力必然大打折扣。
  
  三、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与措施
  
  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应当全面提高法官素质,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这是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条件;另一方面应当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完善司法体制,这是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必要保障。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官素质
  法官只有提高自身素质,才能赢得公众信赖。法官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我国法院系统普遍面临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通过法官遴迭、淘汰机制,固然可以把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到法官队伍中来,使那些不称职的法官退出审判岗位,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要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必须加强职业培训。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可以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法官正确的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使司法获得公众认可和信赖。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通过培训,使法官掌握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并使其领会法治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增强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
  
  (二)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滋生。近几年来,最高法院针对司法腐败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颁布实施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对法官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司法行为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我们应以规范约束法官的业内外活动,很抓规范的落实,以此增进司法权威。同时我们还必须加强法律监督,因为“教育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万能的;有了制度也同样有不执行的问题。这就有一个严格的外在监督问题。强有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防线。”然而,仅有监督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维护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公众从我们一点一滴的努力中体会和感受司法公信力的力量。
  
  (三)实现程序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力的树立除了需要法院体制的改革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外,最主要还得依靠法院自身的公正审判来实现,通过司法公正进而达到司法权威,因为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可能被社会公众所信赖和认可,如此裁判才可能顺利或在较少的阻力下得到履行”。而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做到程序公正,让正义以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包括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参与性和效率性等。因此,法官在诉讼的全过程必须保持中立,否则即使裁判结果公正也难以赢得公众信赖。除保持中立外,法官还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对待当事人,给其充分地自由表达意志的机会,这是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要实现程序公正,还必须做到程序公开,并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使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及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提升公众对司法和法律的信赖度、服从度,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增加。此外,要实现程序公正,还必须提高司法效率,杜绝超审限现象,这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证。
  
  (四)深化普法教育,提升法律文化
  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被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被其公民所认同、所信服,才能取得实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 心理基础。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被信仰,必须为其公民熟知和认同,使其成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因此,要加强法律文化建设,通过“法律进社区”等途径,深化普法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其接受先进的法律文化,提高法律意识和对司法的正确评价能力,学会尊重和服从公正的司法。同时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对在校学生尤其是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法律思维和法律习惯,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这对构建司法公信力十分重要。
  
  (五)加大司法宣传,增进信息沟通
  加强法院与公众间的信息沟通是消除公众对司法误解和猜疑的有效途径。公众只有对司法工作深入了解,才会理解并支持法院工作。我们必须打破目前封闭的宣传格局,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大众传媒手段,让公众对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解,增进法院与公众的信息沟通。这对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相当作用。近年来,很多地方法院试行了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的方式,将法院的一些重大工作部署,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法院改革的重要举措及重大突发事件公布给社会公众,满足他们对司法的知情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司法宣传活动主动与公众沟通,将会使人民法院的工作业绩展示在大众的面前,缺点、不足无所遁形,这就是一种无形的压力。这样的压力更能够转化为一种动力,促使人民法院及时听取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审判人员自觉地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从而使法院整体司法水平得到切实提高。
  
  (六)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只有独立,才能达到公正,而司法独立最终要落实到法官独立。因此,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保证法官地位独立,为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应改革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阻断地方党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工作的干预。将法院的人、财、物权统归最高法院掌握。只有人、财、物独立,法院独立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才能克服。其次,要摒弃以行政为本的管理模式,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实行严格的审级制度,杜绝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需要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第三,要确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实行法官责任制,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改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官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当然,法官独立必须依靠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来保障。
  总之,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各种力量的密切配合。单纯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都无济于事。我们惟有振奋精神,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问题,促进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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