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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行政法治
在政府领域,如何做到依法执政。我想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重视。
第一,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应该说我们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个人的法律素质和修养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是也出现了三大失衡现象。
首先,就是上级官员的法律意识强,下级官员的法律意识淡,我们的最高领导层可以在召开第一次政治学习会的时候就请像周叶中这样的教授专门去讲宪法,但是我们的乡镇领导和县领导是不是同样具有这样的法律宪法意识和观念呢?我不敢多说。下级官员的法律意识,要和上级官员的法律意识同步强,结合起来,才能够保证整个法制系统运转的协调。第二个失衡是官员的权利意识强,责任意识差。虽然我们普了很多法,很多官员也掌握了很多法律,但是我感觉,官员们理解的法律中,重要的是法律中赋予他们的一些权利,比如说审批权、许可权、发证权、收费权,但是对法律中确立的责任和义务,理解是不够的,是缺少的。尤其是基层的执法人员,在这方面的意识可能更差。在这个意义上来讲,要解决上下级官员的普法效果均衡的同时,还要解决权利和责任这种观念的均衡问题。第三种失衡,我认为是公众的法律观念、意识和官员的法律意识的巨大失衡。在我所接触的很多案件、事例中,我发现,我们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个别问题上,在关乎自己的利益上超过官员。这也说明了官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在某些问题上可能还赶不上普通的社会公众。所以要解决官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问题,这是保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最基础的一个任务,也是保证依法执政的最重要的一个途径。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立法和执法问题。这几年我们的立法成效显著,立法数量比历史上任何一个阶段都多,但我个人感触最深的是立法中的部门利益非常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是不是能够切实反映我们社会的需求,人民的需求,立法是不是做到了科学民主,我想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解决立法的问题当务之急是需要解决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问题。保证人民的参与,保证立法的这种中立态度,也就是说,凡是能够不交给部委起草的法律,都应该交给人大,甚至是专家起草。交给一个与本部门的利益没有关系的一些部门去起草。否则的话,立法永远摆脱不了部门利益,永远摆脱不了对部门权利的这种维护。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问题。主要是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要疏通各类救济渠道,减少官民冲突,减少公权力在整个社会冲突中这种焦点现象。
比如家和拆迁与杜宝良事件,这些事件不是孤立的,实际上天天都在发生,非常普遍。这些冲突背后政府在里头扮演着重要角色。家和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违法实施拆迁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冲突。而杜宝良这样一个非常小的事件,我们也可以看出来,是由于政府机关执法活动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导致了社会媒体对这样一个非常小,但是又非常重要的事件的极大的关注。所以说要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从政府做起,政府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这是减少这种冲突因素的最主要的一个途径。同时我们还要妥善地,充分地疏通各类有效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服役,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这种救济程序。不要让这些有限的法律途径虚置。不要让所有的矛盾都计划到走信访这样一个途径中。现在信访,或者老百姓的青天意识感觉一定要到北京上访,不是老百姓滥用信访权利,而是在地方我们本来应该有效的救济,解决途径,现在失灵了,或者是不被公众信任了,导致所有的矛盾上交,集中到了北京。所以要解决这类问题,恐怕也要疏通各级各类的救济渠道,理顺这种救济关系。减少基层的这种矛盾和冲突,为构建我们的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依法执政的历史与政治问题
从历史角度看,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开展的一场“自我革命”,是我们党进一步走向成熟的表现。
执政方式的转变,意味着我们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行重大变革,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要作“伤筋动骨”的改变。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形势的发展变化,如果我们党在思想上不与时俱进,执政方式上不进行“自我革命”,那么,可能有人会来革我们党的命,而且,规律也会来革我们党的命。我们党开展这场“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有自信心、有胆略和有气魄的表现,也是我们党大公无私,没有自己“特殊利益”的体现。
过去,我们总以为,我们党已在革命斗争中走向成熟。建国之初这么认为,文革期间也这么认为。事实并非如此。一个政党的成熟,首先是理论的成熟,然后才是政治的成熟。我们党的“革命理论”可以说是已经成熟,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执政理论”一直没有成熟。一个执政党,连自己保江山的基本途径都没能找到,能说它成熟了吗?我们党深刻吸取了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形势的发展变化,在十六大提出了一个在我党历史上全新的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我们党的执政理论走向成熟还体现在不是单打一提出要“依法执政”,而是系统地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并指出科学执政是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是本质所在,依法执政是基本途径,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
从政治角度看,依法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在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之初,有人认为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政府要依法行政,理由是政府在国家机构中无论是官员的人数,还是权力的涉及面都是占“大头”;政府能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主要问题就解决了。这个观点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它没有看到:如果执政党不依法执政,政府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吗?邓小平同志说得好: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关键在执政党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理念是我们党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依法执政作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是由执政主体的政治地位所决定。执政党依法执政这个关键问题解决了,一切问题(包括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发展党内民主是对人民民主最深刻、最有效的领导
党对人民民主的领导具有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双重属性。所谓强制性,一方面是指党的领导表现为既定的地位。既是政治的地位,又是法律的地位。党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就是将党的领导地位变成既定的政治地位。宪法和法律将党的领导规定下来,使其成为一种法定地位。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种强制性的领导方式。主要是:将党内的民主集中制直接运用于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实行一党执政,由党永久性地派出自己的代表进入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要求依法治国等人民民主的实践必须坚持、服从和接受党的领导,从制度和法律上贯彻实施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所谓非强制性,是指党以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为人民利益的无私奉献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拥戴,在今天,特别是要以党内民主的先锋模范作用示范和引导人民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是党领导人民民主的两种不可缺少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对人民民主实行强制性领导,但从长远看,党对人民民主的领导应当主要地是非强制性的。
在中国,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客观存在的独特的二元民主。由于党对人民民主的领导本质上是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领导,因而在二元民主结构中,党内民主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实现党对人民民主的非强制性领导的根本条件,是党内民主先进于人民民主。我们党的性质、历史使命和党组织的内部构成都决定了,党内民主应当先进于人民民主。
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是对人民民主最深刻、最有效的领导,因为党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如果党内民主状况不好,就很难通过民主的方式去领导国家机构的活动,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队伍中很多同志在国家机构中处于执政地位,如果党内民主状况不好,他们在人民民主实践中就很难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民主的制度和程序,依法执政;党内的民主思想、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对国家和社会的民主思想、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是最重要的示范;如果党内民主状况不好,即使党发出了发展人民民主的号召,制定了发展人民民主的方针政策和提出了立法建议,在实践中也很难落实;把党内民主发展好了,人民民主就会竞相学习和仿效党内民主。总之,把党内民主发展好了,党就不需要强制要求人民民主服从党的领导,就不需要用党内民主代替人民民主,就会充满自信地做一个“山中自有梧桐树,不愁凤凰不飞来”的领导党。
现在,发展党内民主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党内存在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从根子上看都是党内民主出了问题。人民民主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党内民主在一些方面和一些情况下已经滞后于人民民主的实践和发展要求了。党内民主发展不好,就去自发地、各自为政地发展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的发展就可能陷于违背党的领导的境地,从而最终受制于党内民主的发展。党要领导人民民主,就必须依然决然地使自身的民主先进于人民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