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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别平等原则的演变出发,分析其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型过程,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歧视应该在实现平等原则基础上进行合法性的判断。用人单位能否实施性别配额制在该原则的不同理解下是冲突的。这种冲突在国际条约、国内法都有所体现。各国应根据本国自身的特点对用人单位实施配额制是否违反就业中性别平等原则作出规定。中国应坚持就业性别问题本土化,在现阶段必须坚持机会平等的原则,以规则中心主义弥补法定义务主义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