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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任何制度的形成都与其所置于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自13世纪陪审制在英国得以确立之后,几百年间,“陪审团”一词被人们赋予了民主、公正、自由的保障等崇高的赞誉。然而最初的陪审团的产生并非为着此般目的,它不过是对神明裁判制度这种残酷、不可知的审判方式的替代,是统治者为了实现权力而采取的一种并不十分高明的统治工具。通过对陪审制替代神明裁判原因的梳理,可以还原一种历史现象,对陪审制作出新的理解。
【关键词】神明裁判;陪审团;陪审制;替代
“在中世纪的迷信与暴力中,陪审制的兴起是人类进步的重大事件之一。”[1]
12世纪前,欧洲各国刑事诉讼均以非理性的神明裁判方式进行,随着人类文明车轮的向前和理性思维的增长,这种非理性的方式最终走向终结。长久以来,人们都将陪审制视为是司法民主化的产物,是正义的化身,然而这样的理解是带有错误性的。陪审团产生的最初目的并非为了司法民主,它是统治者为了实现权力而采取的一种并不高明的政治斗争工具,它并没有我们所看到的那么理性。它同样是用一种不可知的裁判方式实现对神明裁判这种残酷和落后审判方式的替代,两者在非理性方面有着共通性。
一、作为神明裁判替代的陪审制
追溯人类的断案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1215年以前的漫长而非理性的神明裁判时代,审判案件不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理分析,而是简单地诉诸神灵、上帝。就如同抛硬币一般具有明显的不可预测性及迷信色彩。这种荒谬和血腥的裁判直至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通过颁布第18条教规“禁止神职人员参与任何形式的神明裁判”之后才开始走向终结。神明裁判的废除给欧洲司法领域留下了一片空白,正是从这个时候起,欧洲大陆和英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逐渐形成了以陪审团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这两种制度都是与旧的非理性的证据制度彻底决裂,并诉诸人的知识、洞察力和调查的新方式。[2]
在英国陪审制是被采纳而非被创设出来的,起源于法兰克王国王室的咨审调查技术,经诺曼底征服传到英国后逐渐被制度并最终确立为陪审制。亨利二世力图实现王室法庭的一统天下,把全国司法系统置于王室法庭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于是利用了陪审这种新方法自身公平、理性的优越性的吸引力与仍旧采用落后的神明裁判审判方式的其他地方法庭、封建法庭等展开竞争,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诉讼当事人,从而扩大了王室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亨利二世通过颁布法令,逐渐确立了陪审团制度。1164年至1179年间,颁布了包括《克拉伦顿法令》在内的四个法令,并最终通过1215年的《大宪章》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任何民事纠纷均可使用陪审团审理”,从而确立了陪审制在整个民事审判领域中的主导地位。
与此同时,陪审制也扩展到了刑事司法领域中。首先建立起的是陪审团的起诉制度。亨利二世时期,由于重罪对国王安宁和国家安全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出于加强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活动的目的,其在刑事案件检察中使用了陪审团进行起诉。当时间行进到1215年神明裁判废止之后,控诉陪审团便被大胆的用于审判裁决。但为了解决陪审团即进行起诉又实行审判的不公正,1352年,爱德华三世批准了议会禁止大陪审团的成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同时规定另设一种新的12名陪审员专门从事案件事实方面的裁判的法规。[3]从而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原则。至此,真正实现了陪审制审判对神明裁判的替代。
二、陪审制替代神明裁判的原因
在英国,陪审制对神明裁判制度的替代,不是一个历史的偶然,导致这一现象的除了神明裁判这种非理性审判方式自身固有的缺陷外,更是多元化历史因素的结合。
(一)英国的地理、文化、历史因素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英国是一个自然条件优越、物产丰富的富饶国度,英国人无须辛勤劳作就能维持殷实的生活,这给英国人腾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思考性活动。大量生活富足、且有廉耻之心的骑士、乡绅和约曼自耕农的存在,使得找到12个负责任、办事公正的陪审员很容易。[4]作为孤悬于大西洋中的岛国,英国远离欧洲大陆,岛国特有的封闭保守文化传统使得它对大陆国家法令文化反应较为迟钝,从而没有过多地受到罗马法复兴的影响。并且诺曼征服以后,英国比欧洲大陆更早建立起了强有力的王室中央权力,国王为了加强统治与教会进行了强有力的斗争,建立了独特的陪审制。
(二)陪审制的理性
陪审制确定之初,陪审团的成员都是由从当地居民中挑选出来的,他们可能了解案情,他们也了解当地的环境和习惯,他们比无法预测的神明、比法官更了解事情的真相;并且,他们与被告是“同等人”,人们对于与自己地位同等者的审判更容易认同。裁判是听取原被告双方充分陈述和辩解由陪审员的理性思维做出的,比神明裁判更可靠,于是更容易为人们接受和信赖。
(三)陪审团制度的非理性
陪审团审判方式在很多方面与神明裁判的审判方式一样,均诉诸于非理性的价值,两者具有诸多的内在相似性。神明裁判的判决靠的是所谓神的指示,而陪审团审判用与同等的“民众的声音”取代了人们无法理解的神的声音。陪审团对案件的评议是封闭进行的,且无须做出任何解释,也无需专业的知识,这种未知性和非公开性就如同神明裁判一般神秘不可知,具有不可预测性。它不过是将人们对神的信仰转嫁到了陪审团身上,遇到不可知的真相时,陪审团承担了抵挡人们怀疑司法的心理补偿功能。正是利用这种具有神秘色彩的未知的相似性,陪审制才得以在本质上用陪审员这群人去替代了神。
三、审判进化中的遗憾
陪审团制度发展到今天,被人们赋予了很高的赞誉。但是,制度的发展是一个过程,陪审制产生之初并非是这么理性的,最初的陪审团并无司法民主的作用,它为了王室的利益而产生,它的产生本身就带有缺陷性。它实现了对神明裁判这种残酷、落后的审判方式的替代的同时又与神明裁判具有诸多的内在相似性。它的产生是一个历史理由,而在法治已经很发达的现代社会,这种历史作用已经不那么明显了。相反,来自大众的陪审员如同我们其他人一样,容易受到恐惧、偏见和困惑的影响。长久以来,这些因素使得众多无辜的男女比白白绞死。成本高昂、缓慢延迟、容易受影响被操纵等缺陷也已经成为现代陪审团饱受批判的原因。
当然,没有制度是完美无缺的。我们不可否认,在愚昧的中世纪,陪审团审判对神明裁判的替代就如同黑暗中的一道光芒,是人类理性的一次胜利。即使是在今天,对于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对自由的渴望也仍然是世界的主流,因此,陪审制仍将长期存在对陪审团审判制度的改革只会加强该制度的生命力,而决不会终止该制度的生命。
参考文献:
[1][美]威廉·L.德威尔.美国的陪审团[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27.
[2][英]R.C.范·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M].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0.
[3] T.F.T.Plucknet,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M].New York:The 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1956:119.
[4]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77.
【关键词】神明裁判;陪审团;陪审制;替代
“在中世纪的迷信与暴力中,陪审制的兴起是人类进步的重大事件之一。”[1]
12世纪前,欧洲各国刑事诉讼均以非理性的神明裁判方式进行,随着人类文明车轮的向前和理性思维的增长,这种非理性的方式最终走向终结。长久以来,人们都将陪审制视为是司法民主化的产物,是正义的化身,然而这样的理解是带有错误性的。陪审团产生的最初目的并非为了司法民主,它是统治者为了实现权力而采取的一种并不高明的政治斗争工具,它并没有我们所看到的那么理性。它同样是用一种不可知的裁判方式实现对神明裁判这种残酷和落后审判方式的替代,两者在非理性方面有着共通性。
一、作为神明裁判替代的陪审制
追溯人类的断案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1215年以前的漫长而非理性的神明裁判时代,审判案件不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理分析,而是简单地诉诸神灵、上帝。就如同抛硬币一般具有明显的不可预测性及迷信色彩。这种荒谬和血腥的裁判直至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通过颁布第18条教规“禁止神职人员参与任何形式的神明裁判”之后才开始走向终结。神明裁判的废除给欧洲司法领域留下了一片空白,正是从这个时候起,欧洲大陆和英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逐渐形成了以陪审团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这两种制度都是与旧的非理性的证据制度彻底决裂,并诉诸人的知识、洞察力和调查的新方式。[2]
在英国陪审制是被采纳而非被创设出来的,起源于法兰克王国王室的咨审调查技术,经诺曼底征服传到英国后逐渐被制度并最终确立为陪审制。亨利二世力图实现王室法庭的一统天下,把全国司法系统置于王室法庭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于是利用了陪审这种新方法自身公平、理性的优越性的吸引力与仍旧采用落后的神明裁判审判方式的其他地方法庭、封建法庭等展开竞争,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诉讼当事人,从而扩大了王室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亨利二世通过颁布法令,逐渐确立了陪审团制度。1164年至1179年间,颁布了包括《克拉伦顿法令》在内的四个法令,并最终通过1215年的《大宪章》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任何民事纠纷均可使用陪审团审理”,从而确立了陪审制在整个民事审判领域中的主导地位。
与此同时,陪审制也扩展到了刑事司法领域中。首先建立起的是陪审团的起诉制度。亨利二世时期,由于重罪对国王安宁和国家安全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出于加强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活动的目的,其在刑事案件检察中使用了陪审团进行起诉。当时间行进到1215年神明裁判废止之后,控诉陪审团便被大胆的用于审判裁决。但为了解决陪审团即进行起诉又实行审判的不公正,1352年,爱德华三世批准了议会禁止大陪审团的成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同时规定另设一种新的12名陪审员专门从事案件事实方面的裁判的法规。[3]从而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原则。至此,真正实现了陪审制审判对神明裁判的替代。
二、陪审制替代神明裁判的原因
在英国,陪审制对神明裁判制度的替代,不是一个历史的偶然,导致这一现象的除了神明裁判这种非理性审判方式自身固有的缺陷外,更是多元化历史因素的结合。
(一)英国的地理、文化、历史因素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英国是一个自然条件优越、物产丰富的富饶国度,英国人无须辛勤劳作就能维持殷实的生活,这给英国人腾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思考性活动。大量生活富足、且有廉耻之心的骑士、乡绅和约曼自耕农的存在,使得找到12个负责任、办事公正的陪审员很容易。[4]作为孤悬于大西洋中的岛国,英国远离欧洲大陆,岛国特有的封闭保守文化传统使得它对大陆国家法令文化反应较为迟钝,从而没有过多地受到罗马法复兴的影响。并且诺曼征服以后,英国比欧洲大陆更早建立起了强有力的王室中央权力,国王为了加强统治与教会进行了强有力的斗争,建立了独特的陪审制。
(二)陪审制的理性
陪审制确定之初,陪审团的成员都是由从当地居民中挑选出来的,他们可能了解案情,他们也了解当地的环境和习惯,他们比无法预测的神明、比法官更了解事情的真相;并且,他们与被告是“同等人”,人们对于与自己地位同等者的审判更容易认同。裁判是听取原被告双方充分陈述和辩解由陪审员的理性思维做出的,比神明裁判更可靠,于是更容易为人们接受和信赖。
(三)陪审团制度的非理性
陪审团审判方式在很多方面与神明裁判的审判方式一样,均诉诸于非理性的价值,两者具有诸多的内在相似性。神明裁判的判决靠的是所谓神的指示,而陪审团审判用与同等的“民众的声音”取代了人们无法理解的神的声音。陪审团对案件的评议是封闭进行的,且无须做出任何解释,也无需专业的知识,这种未知性和非公开性就如同神明裁判一般神秘不可知,具有不可预测性。它不过是将人们对神的信仰转嫁到了陪审团身上,遇到不可知的真相时,陪审团承担了抵挡人们怀疑司法的心理补偿功能。正是利用这种具有神秘色彩的未知的相似性,陪审制才得以在本质上用陪审员这群人去替代了神。
三、审判进化中的遗憾
陪审团制度发展到今天,被人们赋予了很高的赞誉。但是,制度的发展是一个过程,陪审制产生之初并非是这么理性的,最初的陪审团并无司法民主的作用,它为了王室的利益而产生,它的产生本身就带有缺陷性。它实现了对神明裁判这种残酷、落后的审判方式的替代的同时又与神明裁判具有诸多的内在相似性。它的产生是一个历史理由,而在法治已经很发达的现代社会,这种历史作用已经不那么明显了。相反,来自大众的陪审员如同我们其他人一样,容易受到恐惧、偏见和困惑的影响。长久以来,这些因素使得众多无辜的男女比白白绞死。成本高昂、缓慢延迟、容易受影响被操纵等缺陷也已经成为现代陪审团饱受批判的原因。
当然,没有制度是完美无缺的。我们不可否认,在愚昧的中世纪,陪审团审判对神明裁判的替代就如同黑暗中的一道光芒,是人类理性的一次胜利。即使是在今天,对于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对自由的渴望也仍然是世界的主流,因此,陪审制仍将长期存在对陪审团审判制度的改革只会加强该制度的生命力,而决不会终止该制度的生命。
参考文献:
[1][美]威廉·L.德威尔.美国的陪审团[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27.
[2][英]R.C.范·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M].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0.
[3] T.F.T.Plucknet,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M].New York:The 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1956:119.
[4]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