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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染损害案件中,一方面,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和科学性,受害人,特别是自然人,由于专业知识和自身能力的限制很难对污染损害事实做出确定;另一方面,排污方也只是通过提供排污数据、排污方式等材料证明其行为不可能发生污染损害后果,而且在逻辑上排污方没有证明污染损害事实的动力。所以,污染损害事实必须由处于中立地位的、专门的鉴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技能,依靠科学仪器、设备等进行鉴别、分析。由此可见,鉴定结论在污染损害赔偿案中是不可或缺的证据材料。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环境污染案件都涉及到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