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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切实做好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是人类文明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文物,弘扬中华文化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我市是文物大市,地上地下文化遗存十分丰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文物工作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树立“文物资源是重要的文化战略资源”和“保护文物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意识,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把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确保文物安全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作为建设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證和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一是凡涉及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二是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三是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在文物部门办理基建用地范围地下文物考古勘探手续。文物部门出具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尽可能避开文物重点保护区,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包括修路、铺设管道、电缆、架设线路、窑场取土等,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范围内(包括取土区)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如有重要发现,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必要的考古发掘。未经文物部门勘探和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土动工。否则,文物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私自开工造成地下文物破坏的,要按照《甘肃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把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要密切协作,认真贯彻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的“两利”方针,努力开创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两利”“双赢”的新局面。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的文物考古勘探工作必须由具有文物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考古调查、钻探、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县(区)文化部门颁发《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时,必须依据《文物保护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后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加大《文物保护法》宣传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基本建设中法人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文物事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夯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四、文物保护的具体办法
(一)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
一是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管理,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文物保护“四有”要求。二是古建筑所在村与乡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并与文物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是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四是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五是在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破坏古建筑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其建设方案必须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六是古建筑为个人使用的,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为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主要领导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七是不得在古建筑室内或者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起火灾事故;不得在建筑物或建筑附属物上乱涂乱画。八是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乡文物保护的社会合力。成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文化站,具体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和协调、宣传等工作。建立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格局,始终保持对各类文物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
(三)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管理,谁负责,一旦出现问题,逐级问责。二是各行政村都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保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三是乡文物保护机构负责县域内田野文物、馆藏文物、出土文物、社会文物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对本辖区文物保管员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四是各村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建立本辖区内文物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文物点所在村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派专人进行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五是要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及文物的案件,要集中力量进行侦破,要充分发挥职能,将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本部门的一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六是财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要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以确保文物保护经费和文物保护单位保管员工资等的正常支出和工作开展。七是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使“文物保护,人人有责”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积极关注和支持文物保护工作。
一、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切实做好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是人类文明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文物,弘扬中华文化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我市是文物大市,地上地下文化遗存十分丰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文物工作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树立“文物资源是重要的文化战略资源”和“保护文物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意识,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把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确保文物安全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作为建设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證和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一是凡涉及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二是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三是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在文物部门办理基建用地范围地下文物考古勘探手续。文物部门出具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尽可能避开文物重点保护区,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包括修路、铺设管道、电缆、架设线路、窑场取土等,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范围内(包括取土区)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如有重要发现,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必要的考古发掘。未经文物部门勘探和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土动工。否则,文物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私自开工造成地下文物破坏的,要按照《甘肃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把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要密切协作,认真贯彻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的“两利”方针,努力开创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两利”“双赢”的新局面。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的文物考古勘探工作必须由具有文物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考古调查、钻探、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县(区)文化部门颁发《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时,必须依据《文物保护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后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加大《文物保护法》宣传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基本建设中法人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文物事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夯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四、文物保护的具体办法
(一)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
一是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管理,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文物保护“四有”要求。二是古建筑所在村与乡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并与文物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是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四是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五是在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破坏古建筑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其建设方案必须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六是古建筑为个人使用的,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为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主要领导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七是不得在古建筑室内或者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起火灾事故;不得在建筑物或建筑附属物上乱涂乱画。八是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乡文物保护的社会合力。成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文化站,具体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和协调、宣传等工作。建立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格局,始终保持对各类文物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
(三)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管理,谁负责,一旦出现问题,逐级问责。二是各行政村都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保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三是乡文物保护机构负责县域内田野文物、馆藏文物、出土文物、社会文物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对本辖区文物保管员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四是各村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建立本辖区内文物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文物点所在村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派专人进行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五是要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及文物的案件,要集中力量进行侦破,要充分发挥职能,将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本部门的一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六是财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要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以确保文物保护经费和文物保护单位保管员工资等的正常支出和工作开展。七是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使“文物保护,人人有责”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积极关注和支持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