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侦查程序中运用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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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能突破片面、孤立、静态地看待刑事一体化思想,我国刑法学家提出了刑法之中、刑法之外、刑法之外的研究模式。这种研究方法可以动态地、全面地把该思想,因此,此模式同样可以被借鉴到侦查学中,从侦查之中、侦查之外、侦查之上等层面,进行全局化、立体化的研究,从而得出更全面、更透彻的结论。基于这个理论研究模式,有关“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中应如何贯彻的问题,笔者认为也可以利用侦查之上、侦查之中和侦查之外这几个层次进行分析。以求更好地在侦查中推行“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侦查程序;无罪推定原则;侦查模式
  一、从侦查之上层角度来讨论本文命题
  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来看,侦查程序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侦查程序也需要遵循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原则之一,侦查程序应当对此原则进行积极有效地贯彻和施行。但当前阶段,有些侦查人员或侦查部门,为达到破案的目的,而未能遵循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只将眼光放在自己所参与的某一诉讼阶段。这种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司法制度价值理念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与我国的刑事司法价值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在侦查程序中同样要保持整体意识,确保刑事司法中局部价值与整体价值相一致、相统一。当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冲突时,我们应做出权衡,加以取舍。同时,在侦查程序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也需要此原则对局部起一定的指导作用,因此,我们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应更详尽且清晰地阐述相关原则,能为刑事司法中的局部活动提供一个更为明晰的导向。
  站在侦查之上层面来看,是要求我们应该理清楚侦查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中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做到整体引导局部,局部强化整体的科学模式。
  二、从侦查之外角度来讨论本文命题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几方面,因此,为了完成侦查程序的目标,侦查环节也要处理好与其他程序的关系,将其他程序链接起来,串成一个体系。要想做到以上的目标,就要求我们在侦查过程中与其他程序相互合作、相互配合的,同时还要注意在协调配合的过程中,由于本身职能和权力构架的不同,还要防止权力滥用,因此,也还要进行相互的制约。另外,光靠侦查程序去配合其他程序是不够的,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以上提及的其他刑事诉讼阶段也需要积极与侦查程序相配合与制约,否则,各个程序之间的配合或制约只能是一厢情愿或纸上谈兵,无法展开实质性的进展。
  站在侦查之外层面来看,是要求我们需要将侦查程序和其他刑事诉讼程序的局部与局部之间的互动建立起来,达到共同合作和相互制约的有效模式。
  三、从侦查之中角度来讨论本文命题
  该角度是指,以局外人(即第三方)的视角来审视侦查程序中的一系列问题。众所周知,对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均是在侦查程序这个阶段进行的。在这个阶段中,侦查人员会采用五种刑事措施、同时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施行讯问、搜查、扣押、人身检查等侦查行为,有时还使用秘密侦查行为。以上行为直接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相关,所以在侦查程序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侦查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与实施。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刑讯逼供
  由于我国受封建办案思想的误导,仍旧强调无供不录案的办案方式,虽然我国也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证据采信规则,但由于科技的落后,不能及时地掌握证据,所以办案人员将口供作为重点,因此为了获取口供,常常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刑讯逼供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矛盾的。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的讯问制度很有必要进行完善,避免出现大范围的刑讯逼供现象。例如,我们可以对整个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实施全程监控(当然此方法并不能普及,因为有些偏远地区录音录像设备不完善);另外,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尽告知义务,严禁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的过程中采用折磨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来搜集证据;同时,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程序后的不利后果,加强对讯问过程中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让侦查人员合理合法地运用侦查程序,防止侦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讯问。
  2.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现象现在仍旧存在,为了在侦查程序中很好地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必须明确该类强制措施所运用的条件,比如,时间的终止点、批准权与执行权的配置等。当前比较实际的做法就是审查和批捕归属于检查机关负责,同时被捕人享有复议和复核的权利,侦查机关也具有强制措施的权利,但嫌疑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也应该在法定时限内有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
  3.将科技融入办案过程
  在侦查程序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时,我们必须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权力运行的空间。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之所以涉及到非法获取证据而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问题,是因为他们“在法定期限内往往无法完成侦破任务”。利用现代较发达的科学手段来侦破案件,真正做到将科技融入到办案过程中,才能实现科技强警的目标。但是实践中我们还没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笔者认为最好采用“奖惩并行”的模式進行。一方面加大对刑事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经费的投入,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办案技术;另一方面设立刑事科学技术创新奖惩制度,对于确实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我们要予以奖励,对于有损刑事科学技术创新的,我们要进行惩罚。强化科技办案意识,学习高科技,运用高科技,通过高科技的手段来服务案件的侦破工作,提高办案的水平和效率。
  4.建立并完善侦查人员追责机制
  在侦查程序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时,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那么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程序中只是纸上谈兵的效果。所以在侦查程序中对于实施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行为的违法侦查人员我们也应该及时追究其责任,并对权利受侵害者及时予以适当的补偿。强化授权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即行使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对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现象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党政纪律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严肃处理,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刑罚的正义。
  5.完善相关的侦查措施制度
  在侦查程序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时,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侦查措施实施制度,虽然某些侦查措施是非法定,并且他们能够很好地提高办案效率,但是如果滥用或者不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适应,就会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形。窃以为,我们可以在立法时明文规定当前一些有效的、可行的非法定侦查措施,让其成为法律许可的措施,与相关的侦查制度匹配使用。同时,建立监督机制以及权利人的复议等救济制度,以求完整。
  6.加强对侦查权运行的监督
  在侦查程序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时,之所以会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而无视该原则存在的现象,是因为对于侦查权的运行我们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为此,我们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侦查权运作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对于侦查权的监督主要是由人民检察院来进行,而且这种监督大多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性质,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这种监督常常流于形式。因此,对于现有的这种监督机制我们还需要对其加以完善。
  四、结语
  在刑事司法的领域当中,无罪推定原则有着重要的地位和法律意义。笔者在撰写论文时,发现大多数文献都是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抨击和批判,让人觉得该制度无所作为,虽然,我国现代化法制进程的脚步较慢,有许多制度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在进行制度研究的时候,我们也不可盲目学习国外的法律制度,而更应该以我国国情和民族特点出发,进行因地制宜的研究。对于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程序中的贯彻与实施,我们应该引起重视,将其不足之处进行指正,真正地做到科学、公正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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