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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从小型微型企业的特点着手,分析影响其发展的现存的法律缺陷,包括财税法的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服务机关、市场秩序混乱等,并提出统一财税法、建立其服务机构、完善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建议,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小型微型;法律促进;服务
小型微型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吸收大量就业的同时满足了社会多样化的需求,但由于小型微型企业自身的特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影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最近更出现“天猫火了,淘宝没了”的现象,为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使其在市场经济中实现真正的平等,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促进制度和措施。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优缺点
小型微型企业由于其“小微”的特点,带来了自身发展的优势:(1)小型微型企业几乎都是自己所有自己经营,盈利和亏损也是自己的,所以在经营和管理上具有更直接的权力和更大的动力,能更好地减少管理和决策成本,提高效率。(2)“船小好掉头”,小型微型企业机制相对灵活,更加贴近并了解市场。因此能够及时调整生产、销售的重点方向,更加符合市场需要,适应能力较强。
然而,由于“小微”也包含了一些缺点:(1)缺乏科学管理,无序经营,短期行为相当严重,造成商业信誉不高。由于企业经营者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经营管理混乱,规范性较差,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对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缺乏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缺乏保障,导致企业信誉不高,影响企业的长久良性发展。(2)缺乏优秀人才,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较差相当缺乏。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短缺,没有实力用优厚的条件去招揽高素质人才,而优秀人才也更青睐于知名度高、效益好的大企业,而自己费力培养的人才也会跳槽到大型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3)结构性过剩,内部恶性竞争,小型微型企业主要集中在加工业和服务业,这一产业门槛较低,生产同一行业产品的企业相对很多,为了生存与发展,相互之间的竞价乃至残杀在所难免,严重削弱了企业群体的整体实力,社会化分工和相互合作也就无从谈起,很难形成合力与大企业争夺市场,自己就先垮了。
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法律缺陷分析
我国已经颁布了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本法,其他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律构成的促进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法律体系,部分解决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的难题,促进了它们的发展,但是,这些法律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自有资金缺乏,融资困难重重,财税立法缺乏统一协调
资金短缺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关键问题,这一问题也早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针对中小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但是这些仍没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问题,因为这些措施顶多算是国家的政策,缺少具体的执行措施,或者只是某一部门的规章而不是法律,也就没有从法治的高度看待问题,缺少法律的权威性,在执行过程中也就缺少了各部门的配合和拥护,严重降低了执行力,因此实践中企业融资难也就成为“久解不决”的“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另外,从财政税收方面给予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是减轻小企业资金压力的重要手段,但大量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的存在,使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样没有纳入到法治的轨道,这种严重依赖相关政策、行政法规、规章的倾向,较多地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力量状况导致现实中当发现中小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的方式来解决一些突发事情,比如应对温州的高利贷事件,逼着银行去救小微企业,采取了放宽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办法。看起来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效率要提高很多,但实际上行政手段依旧走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之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础性法律发挥作用的空间,缺乏全面系统的考虑,很难形成扶持的合力。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当前最重要的改革路径就是确定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尽可能让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引导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佳整合,因此, 需要制定一些完善的财税法律法规,保证国家扶持的科学化和长期化、法制化。
(二)缺乏统一的管理服务机构
国家发改委下属的中小企业司目前被认为是我国主司中小企业事务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另外,地方各省也设有中小企业局,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没有形成从上到下,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其发展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的网络体系,而且我国的行政机关过多的强调了“管理”而忽略了“服务”,而目前小型微型企业最缺的就是服务。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建立有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从创业到经营发展的全过程服务,相比较,我国的相关部门的社会服务性质的中介机构服务的对象几乎限于与政府部门关系好、提供垄断性服务的大企业,而商业性的中介机构虽对所有企业开放,但是数目较少,收费又高,小型微型企业难以承受,因此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政府提供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服务,尤其是在法律方面。
(三)准入门槛高,退出机制不健全
我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投资门槛高,尤其是对于投资者青睐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很高: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这对于那些既想承担有限责任,又没有足够资金的小投资者尤其是下岗职工是无法承受的,只好投资那些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但这类企业要求投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投资失败,家庭牵连其中,令许多投资者望而生畏,这些规定直接影响小型微型企业数目的增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目前,市场经济仍在完善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发垄断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造成小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2.司法和行政执法对小型微型企业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三、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体系
我国已经颁布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基本的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该法作为基本法,注重了原则笼统的指导,较多的依赖于地方政策的支持,而缺少具体的能解决企业困难的措施,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才能形成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体系。
(一)完善金融和财税立法,强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由于小规模企业规模较小,经营风险较高,为了防止小企业因资金不足而倒闭,世界各国通过法律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规范和特殊保护日本政府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共济金支付制度,同时成立小规模企业共济事业团,即后来的中小企业共济事业团,借以加强小规模企业经营状况的稳定。并颁布了《防止中小企业倒闭共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小企业防止破产互助制度,防止中小企业因突发事件造成破产。①这些经验有利于我国完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推进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尽快制定规范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高位阶法律。另外应该在财税立法中明确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比如适用低税率,减税和免税等,从而避免政策的易变性,稳定中小企业的合理预期,促进其长期发展和壮大。
(二)全面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促进体制
我国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统一管理促进机构,明确划分对中央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的权限,而且应该明确这些机构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促进”上,为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好的服务,比如为企业解决人才问题,可以由政府牵头,引导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进行合作关系,学校培养适合企业实际需求的专门技术人才,企业得到人才,学校解决就业问题,而科研机构可以为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②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这样政府通过间接调整的手段,通过促进民间组织发展的方式为企业服务,而较少直接干预资源配置,这也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
(三)降低投资门槛,完善市场准入
为改变我国投资门槛过高,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的现状,首先就要降低有限责任人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或者允许分期缴纳,尤其是一些技术型公司和一些非关系国计民生而目前又由大型垄断公司控制的行业,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立法,鼓励投资者投资,一来可以完善我们的市场经济,更好地促进这一行业的竞争发展,使广大消费者受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国家资金,更好地投资重要行业。当然,我们可以在资本金到位前,实行企业预备期,③国家有关部门对这类企业进行较严格的监管,减少不必要的风险,维护市场的安全。当然,这些都需要法律的规定,做到小型微型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保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也必须得到有效的履行,都有法有据,这才符合法治经济的要求。
(四)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我国已经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但是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力量薄弱,小型微型企业面对假冒伪劣,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和政策歧视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行政和司法保护,打击不正当竞争。而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手段有限,而且许多规定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以后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要赋予主管机关更多的手段和更严格的措施,特别是要规定主管机关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执法责任制,更好地保证小型微型企业的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注释]
①钱宇丹:日本中小企业立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制与社会[J],2012(1)
②李泽惠: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建立与完善,辽宁大学学报[J],2012(2)
③孟凡麟: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障碍与对策,山东财政学院学报(双月刊) [J],2001 (3)
[作者简介]李贺杰,河南科技大学讲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河南省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小型微型企业网上创业法律环境研究》,结项成果课题编号:132400410549。
[关键词]小型微型;法律促进;服务
小型微型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吸收大量就业的同时满足了社会多样化的需求,但由于小型微型企业自身的特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影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最近更出现“天猫火了,淘宝没了”的现象,为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使其在市场经济中实现真正的平等,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促进制度和措施。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优缺点
小型微型企业由于其“小微”的特点,带来了自身发展的优势:(1)小型微型企业几乎都是自己所有自己经营,盈利和亏损也是自己的,所以在经营和管理上具有更直接的权力和更大的动力,能更好地减少管理和决策成本,提高效率。(2)“船小好掉头”,小型微型企业机制相对灵活,更加贴近并了解市场。因此能够及时调整生产、销售的重点方向,更加符合市场需要,适应能力较强。
然而,由于“小微”也包含了一些缺点:(1)缺乏科学管理,无序经营,短期行为相当严重,造成商业信誉不高。由于企业经营者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经营管理混乱,规范性较差,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对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缺乏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缺乏保障,导致企业信誉不高,影响企业的长久良性发展。(2)缺乏优秀人才,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较差相当缺乏。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短缺,没有实力用优厚的条件去招揽高素质人才,而优秀人才也更青睐于知名度高、效益好的大企业,而自己费力培养的人才也会跳槽到大型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3)结构性过剩,内部恶性竞争,小型微型企业主要集中在加工业和服务业,这一产业门槛较低,生产同一行业产品的企业相对很多,为了生存与发展,相互之间的竞价乃至残杀在所难免,严重削弱了企业群体的整体实力,社会化分工和相互合作也就无从谈起,很难形成合力与大企业争夺市场,自己就先垮了。
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法律缺陷分析
我国已经颁布了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本法,其他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律构成的促进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法律体系,部分解决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的难题,促进了它们的发展,但是,这些法律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自有资金缺乏,融资困难重重,财税立法缺乏统一协调
资金短缺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关键问题,这一问题也早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针对中小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但是这些仍没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问题,因为这些措施顶多算是国家的政策,缺少具体的执行措施,或者只是某一部门的规章而不是法律,也就没有从法治的高度看待问题,缺少法律的权威性,在执行过程中也就缺少了各部门的配合和拥护,严重降低了执行力,因此实践中企业融资难也就成为“久解不决”的“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另外,从财政税收方面给予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是减轻小企业资金压力的重要手段,但大量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的存在,使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样没有纳入到法治的轨道,这种严重依赖相关政策、行政法规、规章的倾向,较多地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力量状况导致现实中当发现中小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的方式来解决一些突发事情,比如应对温州的高利贷事件,逼着银行去救小微企业,采取了放宽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办法。看起来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效率要提高很多,但实际上行政手段依旧走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之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础性法律发挥作用的空间,缺乏全面系统的考虑,很难形成扶持的合力。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当前最重要的改革路径就是确定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尽可能让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引导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佳整合,因此, 需要制定一些完善的财税法律法规,保证国家扶持的科学化和长期化、法制化。
(二)缺乏统一的管理服务机构
国家发改委下属的中小企业司目前被认为是我国主司中小企业事务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另外,地方各省也设有中小企业局,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没有形成从上到下,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其发展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的网络体系,而且我国的行政机关过多的强调了“管理”而忽略了“服务”,而目前小型微型企业最缺的就是服务。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建立有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从创业到经营发展的全过程服务,相比较,我国的相关部门的社会服务性质的中介机构服务的对象几乎限于与政府部门关系好、提供垄断性服务的大企业,而商业性的中介机构虽对所有企业开放,但是数目较少,收费又高,小型微型企业难以承受,因此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政府提供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服务,尤其是在法律方面。
(三)准入门槛高,退出机制不健全
我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投资门槛高,尤其是对于投资者青睐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很高: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这对于那些既想承担有限责任,又没有足够资金的小投资者尤其是下岗职工是无法承受的,只好投资那些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但这类企业要求投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投资失败,家庭牵连其中,令许多投资者望而生畏,这些规定直接影响小型微型企业数目的增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目前,市场经济仍在完善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发垄断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造成小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2.司法和行政执法对小型微型企业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三、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体系
我国已经颁布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基本的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该法作为基本法,注重了原则笼统的指导,较多的依赖于地方政策的支持,而缺少具体的能解决企业困难的措施,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才能形成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体系。
(一)完善金融和财税立法,强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由于小规模企业规模较小,经营风险较高,为了防止小企业因资金不足而倒闭,世界各国通过法律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规范和特殊保护日本政府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共济金支付制度,同时成立小规模企业共济事业团,即后来的中小企业共济事业团,借以加强小规模企业经营状况的稳定。并颁布了《防止中小企业倒闭共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小企业防止破产互助制度,防止中小企业因突发事件造成破产。①这些经验有利于我国完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推进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尽快制定规范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高位阶法律。另外应该在财税立法中明确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比如适用低税率,减税和免税等,从而避免政策的易变性,稳定中小企业的合理预期,促进其长期发展和壮大。
(二)全面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促进体制
我国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统一管理促进机构,明确划分对中央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的权限,而且应该明确这些机构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促进”上,为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好的服务,比如为企业解决人才问题,可以由政府牵头,引导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进行合作关系,学校培养适合企业实际需求的专门技术人才,企业得到人才,学校解决就业问题,而科研机构可以为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②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这样政府通过间接调整的手段,通过促进民间组织发展的方式为企业服务,而较少直接干预资源配置,这也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
(三)降低投资门槛,完善市场准入
为改变我国投资门槛过高,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的现状,首先就要降低有限责任人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或者允许分期缴纳,尤其是一些技术型公司和一些非关系国计民生而目前又由大型垄断公司控制的行业,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立法,鼓励投资者投资,一来可以完善我们的市场经济,更好地促进这一行业的竞争发展,使广大消费者受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国家资金,更好地投资重要行业。当然,我们可以在资本金到位前,实行企业预备期,③国家有关部门对这类企业进行较严格的监管,减少不必要的风险,维护市场的安全。当然,这些都需要法律的规定,做到小型微型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保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也必须得到有效的履行,都有法有据,这才符合法治经济的要求。
(四)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我国已经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但是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力量薄弱,小型微型企业面对假冒伪劣,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和政策歧视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行政和司法保护,打击不正当竞争。而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手段有限,而且许多规定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以后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要赋予主管机关更多的手段和更严格的措施,特别是要规定主管机关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执法责任制,更好地保证小型微型企业的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注释]
①钱宇丹:日本中小企业立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制与社会[J],2012(1)
②李泽惠: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建立与完善,辽宁大学学报[J],2012(2)
③孟凡麟: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障碍与对策,山东财政学院学报(双月刊) [J],2001 (3)
[作者简介]李贺杰,河南科技大学讲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河南省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小型微型企业网上创业法律环境研究》,结项成果课题编号:13240041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