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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行政主体可以实现行政目标为导向,亦可以确立行政诉讼被告为导向,这构成行政主体研究的两条路径。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夕,我国学界即以确立行政诉讼被告为导向对行政主体展开研究。这种研究路径随着时代的变迁和行政法的不断发展而日益暴露其理论研究及实践应用的局限性,而我国法院通过行使其裁判权和司法解释权对这一局限性进行理性、有限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