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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公众聚焦的严重刑事案件当中,被告人的亲属不得不千方百计博取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与同情
鲁迅先生曾经诙谐地说过,人的膝盖那儿之所以打个弯,是为了方便下跪准备的。想起这句话是因为,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下跪逐步与刑事司法结下了不解之缘。
有一则报道说,经过双方律师的沟通,交通肇事并残忍杀害女服务员张某的被告人药家鑫的父母来到死者家中,向死者父母道歉。报道说,“哭着说完这些话,药母已跪在地上,并向张平选(被害人之父)磕了一个头,久久不愿起身。”
近年来,在一些备受媒体关注的严重刑事案件中,下跪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闻了。众所周知的孙伟铭醉酒驾车一案,“车祸发生后,其父孙林给被害人家属下跪道歉”。同城酒后驾车致三人死亡的肇事者曾酌的父亲曾昭平,在与被害人的家庭代表见面后,“突然跪倒在地上,跪了将近一分钟”,媒体以“悲剧惊人相似”的标题与孙伟铭案作了比较。西安“3·18”系列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庭审休庭时,被告人余超的父亲走到原告席上,向受重伤的司机马兆安和被害司机王涛的家属下跪表示歉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下跪是中国人发明的一种礼仪,据说外国人以前不会,不过后来也学会了。下跪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据查仅从感情色彩上理解就可以分为三种意义,一是膜拜、感激、尊重;二是屈辱、哀悼;三是乞求、谢罪、忏悔。
照这么说,药母的下跪很显然属于第三种,她是专程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亲属道歉的,也就是谢罪、忏悔。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认罪、悔罪的确可以得到从轻处罚,不过谢罪人应当是犯罪人本人,而不是不约而同地由长辈们代劳。
当然这个观点也不够公允和全面,犯罪人由于处于被羁押状态,事实上不可能来到被害人家中下跪。不过这并没有剥夺犯罪人在法律上从轻的机会,他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认罪悔罪,或在开庭审理时当庭下跪,如果他愿意。
这样说来,药母的下跪似乎没有什么意义,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是这样。问题是,一件没有意义的事情为何会在“经过双方律师连日来的沟通”和媒体的关注下促成了。还是那则报道给出了答案,药父解释,事发后一直没有登门道歉,那是因为,他们夫妻手头根本没有足够的钱,“道歉两个字太无力,我们得筹措民事赔偿款,拿不出钱,我们的诚意体现不出来。”
不过“诚意”在另外一件下跪案件中倒是体现了出来。也是在西安市,大一男生魏某因追求女孩遭拒买来刀具杀人泄愤,一则《大一男生捅死情敌,父亲下跪替儿谢罪》的消息说,庭审一结束,被告人的父亲走到受害人父亲跟前跪下,乞求对方原谅,庭审后,在法庭的主持下,死者家人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17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这个有“诚意”的下跪案件似乎道出了问题的实质,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以换取“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而结果也往往如此。
这个可以成立,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意见也是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刑罚的参考因素之一。被告人的父母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或者在道义上真诚道歉给予精神慰藉,原本也是件好事。
但不知怎的,至少是少数人逐步养成这样一种好奇与期待,在某些公众聚焦的严重刑事案件当中,被告人的亲属不得不被不千方百计博取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与同情,包括但不限于下跪。这种期待是极其危险的,其最终结果可能是,有钱的出钱,没钱的下跪,或者既出钱又下跪。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药母跪的不是谁,而只是一种期待。而在这种期待下的千金一跪,被镁光灯放大的不会是真诚,而只是一种姿态。更可怕的是,如果这一跪,药母只是演员,我们都不知道导演是谁,是经常被误会的法律,还是乐此不疲的媒体,或者其他什么。
鲁迅先生曾经诙谐地说过,人的膝盖那儿之所以打个弯,是为了方便下跪准备的。想起这句话是因为,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下跪逐步与刑事司法结下了不解之缘。
有一则报道说,经过双方律师的沟通,交通肇事并残忍杀害女服务员张某的被告人药家鑫的父母来到死者家中,向死者父母道歉。报道说,“哭着说完这些话,药母已跪在地上,并向张平选(被害人之父)磕了一个头,久久不愿起身。”
近年来,在一些备受媒体关注的严重刑事案件中,下跪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闻了。众所周知的孙伟铭醉酒驾车一案,“车祸发生后,其父孙林给被害人家属下跪道歉”。同城酒后驾车致三人死亡的肇事者曾酌的父亲曾昭平,在与被害人的家庭代表见面后,“突然跪倒在地上,跪了将近一分钟”,媒体以“悲剧惊人相似”的标题与孙伟铭案作了比较。西安“3·18”系列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庭审休庭时,被告人余超的父亲走到原告席上,向受重伤的司机马兆安和被害司机王涛的家属下跪表示歉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下跪是中国人发明的一种礼仪,据说外国人以前不会,不过后来也学会了。下跪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据查仅从感情色彩上理解就可以分为三种意义,一是膜拜、感激、尊重;二是屈辱、哀悼;三是乞求、谢罪、忏悔。
照这么说,药母的下跪很显然属于第三种,她是专程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亲属道歉的,也就是谢罪、忏悔。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认罪、悔罪的确可以得到从轻处罚,不过谢罪人应当是犯罪人本人,而不是不约而同地由长辈们代劳。
当然这个观点也不够公允和全面,犯罪人由于处于被羁押状态,事实上不可能来到被害人家中下跪。不过这并没有剥夺犯罪人在法律上从轻的机会,他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认罪悔罪,或在开庭审理时当庭下跪,如果他愿意。
这样说来,药母的下跪似乎没有什么意义,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是这样。问题是,一件没有意义的事情为何会在“经过双方律师连日来的沟通”和媒体的关注下促成了。还是那则报道给出了答案,药父解释,事发后一直没有登门道歉,那是因为,他们夫妻手头根本没有足够的钱,“道歉两个字太无力,我们得筹措民事赔偿款,拿不出钱,我们的诚意体现不出来。”
不过“诚意”在另外一件下跪案件中倒是体现了出来。也是在西安市,大一男生魏某因追求女孩遭拒买来刀具杀人泄愤,一则《大一男生捅死情敌,父亲下跪替儿谢罪》的消息说,庭审一结束,被告人的父亲走到受害人父亲跟前跪下,乞求对方原谅,庭审后,在法庭的主持下,死者家人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17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这个有“诚意”的下跪案件似乎道出了问题的实质,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以换取“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而结果也往往如此。
这个可以成立,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意见也是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刑罚的参考因素之一。被告人的父母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或者在道义上真诚道歉给予精神慰藉,原本也是件好事。
但不知怎的,至少是少数人逐步养成这样一种好奇与期待,在某些公众聚焦的严重刑事案件当中,被告人的亲属不得不被不千方百计博取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与同情,包括但不限于下跪。这种期待是极其危险的,其最终结果可能是,有钱的出钱,没钱的下跪,或者既出钱又下跪。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药母跪的不是谁,而只是一种期待。而在这种期待下的千金一跪,被镁光灯放大的不会是真诚,而只是一种姿态。更可怕的是,如果这一跪,药母只是演员,我们都不知道导演是谁,是经常被误会的法律,还是乐此不疲的媒体,或者其他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