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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53) 政財鄧字第一五七號事由:同意中国人民銀行總行所擬‘災区到期農貸減免緩收處理辦法’,可即照此執行由。主送机关:各大区行政委員會,各省(市)人民政府并轉同级财委、人民銀行区、分行,中財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內務部、农业部、林業部、水利部、商业部、粮食部、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擬订之‘災区到期农贷减免缓收处理办法’,经院核同意,可即照此執行。此令。一九五三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