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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政府、法定机构与社会的协同治理皆以法例为框架。城市规划领域,法例明确规定了三者的协同模式,即"政府在两头、法定机构在中间"的模式。政府作为决策层和执行层位于协作机制的两头。由专属法例规范的法定机构独立行使城市规划职能,位于协同机制的中间环节。香港城市规划体系的案例显示了政府与法定机构协作的一种可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