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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人们普遍将一些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仅影响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对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甚至是全社会的利益产生影响的案件界定归属于公益诉讼一类,新《民事诉讼法》的实行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明确的界定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排除了公民个人,那么之前由公民个人提起的影响社会整体的被认定为是公益诉讼的案件在当下的法律环境中显然是不恰当的,我们应当重新对其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