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故意超额承保的法律规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nrychen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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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55条关于超额保险的规定是规范被保险人超额投保的,对保险人故意超额承保不具有足够的规范作用。然而实践中往往是保险公司基于其优势地位以及成本收益之考量故意超额承保,这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通过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对保险公司故意超额承保规制之经验,我国应当通过法律对保险公司故意超额承保加以规制:一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查明保险标的之义务及违反义务之法律后果;二是,保监会加强监管,加大对保险公司故意超额承保的惩处力度。通过私法规制、公法干预双管齐下,以期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故意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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