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中“律师”外延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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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是贯穿律师执业活动始终的基本问题.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仅规定“律师”应当对委托人承担保密义务,并未对“律师”外延作出解释.除受委托的律师以外,律师聘请的辅助人员、与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与职员以及实习律师在正常的执业活动中也会不可避免地知悉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其是否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尚无定论.考察域外相关规则,无一例外均要求此类人员承担相应保密义务.规定律师聘请的辅助人员、与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与职员以及实习律师的保密义务势在必行,这是现代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构建和维系律师与委托人信赖关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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