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法域合同纠纷中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及认定规则

来源 :法学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nhdceh98653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传统二分法关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区分之外,缔约过失理论以及对赌合同纠纷裁判采用的区隔论均隐含着对强制性规范的区分.联结传统二分法、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可以将合同流程分为缔约、效力与履行三个基本阶段,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接触介面也可从合同效力的单一介面拓展至合同流程的全部介面.相应地,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缔约性强制规范、效力性强制规范与履行性强制规范,以实现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融合与最大化.在跨法域合同纠纷的裁判中,应当以全介面理念为基础,在不减损其他部门法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其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介面的强制,以最后规则、补救规则、可能规则作为认定强制性规范类型的方法,并以此为基础更新跨法域合同纠纷的裁判理由.
其他文献
4月9日,中国酒业协会理事长宋书玉在中国国际酒业发展论坛现场发布《中国酒业“十四五”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系统总结了我国酒类产业“十三五”发展的成就和面临的形势,勾划了未来五年酿酒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与主要任务,并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