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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应将行政保护的重心前移,着力构建以行政给付和行政确认为主导,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为重要辅助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并根据这一转变明确单行行政法律在其中的适用,探索设立依职权确认、先发明制度和限制知识产权的认定与备案审查机制、取消或减免申办中的各类行政收费、严格控制行政自行强制执行的范围、取消对商标初审异议裁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