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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中涉事的企业以及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为,并对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可以发现在该事件中存在六类主要违法行为:对城市排水管道与输油管道的规划行为之违法;对城市排水管道与输油管道的建设行为之违法;对作为风险源的东黄复线输油管道未作风险预防的行为之违法;对爆炸事件未作有效监测和预警的行为之违法;对原油泄漏的应急处置不当的行为之违法以及对爆炸事件中的受伤人员救援不力的行为之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