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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解放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进程。社会经济和文化进步的程度决定了妇女解放所能达到的程度。妇女解放应由自上而下的整体性保护政策调整为有利于促进妇女个体自觉解放的保护政策;由就业、参政等方面直接包揽的全面性保护转为为妇女参与竞争提供必要条件与保障的部分性保护;由确保妇女充任社会角色的直接保护转为确保妇女教育、培训等有利于提高自身素质的间接性保护。旨在推进妇女进步的各种保护政策,必须体现对妇女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促进妇女解放和有利于社会整体进步的一致性,这样的社会干预才是能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