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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法学家,1930年4月出生于浙江永嘉。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历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常务副校长、校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法学评议组副组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组召集人,最高人民法院特邀专家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突出贡献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其主要学术思想:
1. 注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观。陈光中十分崇尚人权保障,倡导注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他主张法的权利本位观,刑事诉讼在总体上也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认为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而打击犯罪归根到底还是为了维护人权;我国传统上重打击轻保障,因此既要讲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又要重点突出保障人权。他在全国人大领导人召开的两次修改宪法座谈会上,发言力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2. 动态平衡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出于对刑事诉讼规律的进一步思考和总结,陈光中提出,平衡理念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控诉与辩护,被告人人权保障与被害人人权保障等问题,都应当追求动态的平衡,即总体而言,矛盾双方是应当平衡的,但在不同情况下,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他率先明确地指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有各自的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应当并重。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冲突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他强调应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更多关注程序价值的实现,在修改刑诉法时要确立程序法治原则,使程序人权体现得更加充分,以此来纠正过去轻程序的倾向。
3. 大力推动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改革。陈光中十分关注司法公正问题,他指出“中立”理念、司法独立、科学而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保证。在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上,他主张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公正处于首要地位,“公正第一,兼顾效率”。具体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他尤其关注死刑复核程序和再审程序改革,主张死刑复核权必须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内部审核转向正式的诉讼程序,切实保证辩护方的权益。他认为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搞三审制,将死刑案件纳入三审,但死刑案件的三审要实行事实审而不是单纯的法律审。他指出再审理念上不能只强调程序终局性而不注意纠正生效裁判实体错误,特别是对无罪错判有罪的已生效裁判任何时候都应当允许申诉,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后,必须平反,还无辜者以清白,并主张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稳定性,保障被判决人的人权,但是规定此原则时应当允许例外。
4. 注重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保障。陈光中十分注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权利保护,从50年代开始就主张继承和吸收无罪推定原则。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他主张采用“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之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的表述。认为这种表述“应当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者的共识,而且这种规定不会产生副作用”。对于与无罪推定紧密相连的沉默权,陈光中主张刑事诉讼法不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在立法上应当允许沉默权又要鼓励陈述,以利于查明案情。在主张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同时,陈光中认为被害人的权利也不应忽视。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他力主在加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扩大被害人的权利。在这种进一步保护被害人权利的要求的影响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之一。
5. 主张建立多层次的刑事证明标准。陈光中在80年代初开始了对证据法的专门研究,近几年来不断呼吁完善证据立法,并牵头组织专家教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他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他不同意否定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观点。他认为客观真实即真实,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内容,是相对真实与绝对真实的统一。他不赞同用法律真实或相对真实代替客观真实的观点,认为相对真实论的要害是不承认能够证实犯罪人是谁,这必然会导致错判。他认为设立刑事证据规则的目的、功能是多元的,应当坚持通过正当程序和使用文明手段去发现案件真实。在刑事诉讼中,也要考虑到不同种类犯罪事实、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难度不同,是否为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有关事实对定罪量刑影响的大小,实体事实与程序事实的证明标准的区别,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等。因而,刑事证明不能只适用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而是要有层次性,这样就必须适用法律真实原理。为了实现证据制度上科学化、法治化和人性化,他主张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并考虑中国国情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传闻证据规则等证据规则。
(责任编辑 李乐刚)
1. 注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观。陈光中十分崇尚人权保障,倡导注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他主张法的权利本位观,刑事诉讼在总体上也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认为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而打击犯罪归根到底还是为了维护人权;我国传统上重打击轻保障,因此既要讲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又要重点突出保障人权。他在全国人大领导人召开的两次修改宪法座谈会上,发言力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2. 动态平衡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出于对刑事诉讼规律的进一步思考和总结,陈光中提出,平衡理念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控诉与辩护,被告人人权保障与被害人人权保障等问题,都应当追求动态的平衡,即总体而言,矛盾双方是应当平衡的,但在不同情况下,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他率先明确地指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有各自的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应当并重。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冲突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他强调应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更多关注程序价值的实现,在修改刑诉法时要确立程序法治原则,使程序人权体现得更加充分,以此来纠正过去轻程序的倾向。
3. 大力推动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改革。陈光中十分关注司法公正问题,他指出“中立”理念、司法独立、科学而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保证。在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上,他主张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公正处于首要地位,“公正第一,兼顾效率”。具体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他尤其关注死刑复核程序和再审程序改革,主张死刑复核权必须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内部审核转向正式的诉讼程序,切实保证辩护方的权益。他认为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搞三审制,将死刑案件纳入三审,但死刑案件的三审要实行事实审而不是单纯的法律审。他指出再审理念上不能只强调程序终局性而不注意纠正生效裁判实体错误,特别是对无罪错判有罪的已生效裁判任何时候都应当允许申诉,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后,必须平反,还无辜者以清白,并主张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稳定性,保障被判决人的人权,但是规定此原则时应当允许例外。
4. 注重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保障。陈光中十分注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权利保护,从50年代开始就主张继承和吸收无罪推定原则。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他主张采用“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之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的表述。认为这种表述“应当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者的共识,而且这种规定不会产生副作用”。对于与无罪推定紧密相连的沉默权,陈光中主张刑事诉讼法不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在立法上应当允许沉默权又要鼓励陈述,以利于查明案情。在主张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同时,陈光中认为被害人的权利也不应忽视。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他力主在加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扩大被害人的权利。在这种进一步保护被害人权利的要求的影响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之一。
5. 主张建立多层次的刑事证明标准。陈光中在80年代初开始了对证据法的专门研究,近几年来不断呼吁完善证据立法,并牵头组织专家教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他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他不同意否定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观点。他认为客观真实即真实,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内容,是相对真实与绝对真实的统一。他不赞同用法律真实或相对真实代替客观真实的观点,认为相对真实论的要害是不承认能够证实犯罪人是谁,这必然会导致错判。他认为设立刑事证据规则的目的、功能是多元的,应当坚持通过正当程序和使用文明手段去发现案件真实。在刑事诉讼中,也要考虑到不同种类犯罪事实、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难度不同,是否为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有关事实对定罪量刑影响的大小,实体事实与程序事实的证明标准的区别,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等。因而,刑事证明不能只适用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而是要有层次性,这样就必须适用法律真实原理。为了实现证据制度上科学化、法治化和人性化,他主张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并考虑中国国情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传闻证据规则等证据规则。
(责任编辑 李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