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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规定,对官私开展的借贷等活动,管理原则是“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但在“官不为理”之外又规定了“官为理”的若干情形,同时对借贷等财富管理活动的利息率、利息总额、借贷主体、违约行为的解决、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又有着较为严密的管控措施.对借贷等活动“官为理”的方式,一般是在确保借贷契约依法依契履行的前提下,依照当事双方所订契约和国家法令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以依法惩治为主,对违约行为以调解为主.唐代对借贷等财富管理活动的管理,基本上是根据契约履行结果的不同情形,在“政法”和“私契”之间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