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选取强制应诉企业的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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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4日,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决定对其在反倾销程序中的强制应诉企业选取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早在2010年12月16日,美国商务部就曾就反倾销程序中的强制应诉企业选取规则的修改问题发布公告,征集各方评论意见。
  抽样选取规则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777A(c)(2)(A)和(B)项规定,在反倾销的原审或复审程序中,如果涉及的生产商/出口商数目庞大,以致商务部无法一一单独审查,商务部有权通过如下方法将其审查范围缩小:1)根据选取时掌握的信息,抽取几家统计学上有效的出口商、生产商或产品种类;2)或者选取涉案产品出口量最大的几家出口商和生产商。在实践中,商务部通常都依据第二种方法进行强制应诉企业的选取。该选取方法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出口量相对较小的企业在反倾销调查或复审中被有效地从商务部的单独审查范围里排除了。长此以往,出口量较小的出口商开始意识到,他们的定价不会影响自身的反倾销税率。有些甚至开始进一步降低其销售价格。此时,采取第一种办法就能有效避免这一弊端。
  第一种选取办法关键在于确保抽样的“统计学有效性”。商务部提议采用符合如下三项原则的抽样方法,即(1)随机;(2)分层;(3)按规模成比例。随机选取能够确保每一家企业都有机会被选中。根据进口量的分层选取确保了各种不同规模的企业都有可能参与复审,这是有效避免第二种强制应诉企业选取办法弊端的关键。按规模成比例选取确保了企业被单独审查的可能性同其在各自的层次中的进口份额是成比例的。
  商务部的抽样方法
  总体而言,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当满足如下四个条件时,商务部会采用抽样方法来选取强制应诉企业:1)有利益相关方要求采用此种方法;2)采用此种方法,商务部有资源至少单独审核三家企业;3)根据涉案产品的进口额,最大的三家生产/出口企业出口总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50%;4)商务部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有合理理由相信或怀疑几家最大出口额的企业的平均出口价格和/或倾销幅度同其他的出口商是不一致的。
  抽样方法的准确性
  持反对意见的评论方认为,抽样选取强制应诉企业的方法准确性值得质疑,如此小的一份抽样无法满足法条中关于“统计学有效性”的规定。然而,商务部在先例中曾做出过解释,777A(c)(2)(A)项中 “统计学有效性”指的是样本被选取的方法或过程,而非样本的结果。即,样本的“统计学有效性”是指强制应诉企业被选取的方法或过程,而非复审企业的规模大小。
  抽样方法的“统计学有效性”
  分层和按规模成比例的原则确保了商务部抽样方法的“统计学有效性”。分层将样本母体划分为适当的规模范畴,例如根据进口额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出口企业,最大限度地确保了对整个抽样母体数据的跨规模体现。按规模成比例原则避免了抽样导致的忽视较小出口商的有失偏颇的结果产生。
  抽样母体的确定
  目前,商务部通常根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以下简称CBP)的进口数据来选取单独审查的企业,在决定选取的强制应诉企业前不要求其他未被选取的企业提供任何出口信息。然而,如果采取抽样方法,为了确定抽样母体和确定被选取企业的倾销幅度,必须提供出口信息。因此,商务部将采用CBP的数据作为涉案产品额的基础,并根据位列复审名单且有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确定抽样的母体。
  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案件中,只有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才会被包括在抽样母体中。因此,为了确定合适的抽样母体,商务部有必要在抽样前确定复审的企业是否获得单独税率。
  计算样本税率
  抽样选取强制应诉企业并单独审查后,商务部需要给所有未被选取企业指定税率。商务部将根据被选取企业所在的相应层级的进口份额来加权平均,计算出一个“样本税率”。被抽取企业在单独审核后获得各自的税率,其他抽样母体中的企业获得样本税率。
  抽样方法的执行
  商务部将在反倾销行政复审的不同案件中,公告告知利益相关方申请抽样选取强制应诉企业的时间安排表。商务部最近提议修改的“事实信息递交期限”规则就涉及了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中的关于抽样选取强制应诉企业的申请的递交。新规则要求,除非有特殊规定,利益相关方应在CBP数据公布的7天内向商务部提交抽样的申请以及对CBP数据的评论。规则规定,提交的申请应当包括:1)要求商务部采用抽样选取办法;和2)事实信息以及对事实信息是否提供了合理依据相信或怀疑几家最大出口额的企业的平均出口价格和/或倾销幅度同其他的出口商不一致的评论意见。根据该规则,如果有一利益相关方向商务部提交了抽样申请,其他利益相关方将获得10天期限提交评论意见,和5天期限提交抽样申请的反驳意见。
  如果商务部决定采用抽样方法确定强制应诉企业,其将在行政复审的90天申请撤销期限结束后进行抽样。一旦商务部决定采用抽样方法,则无延迟行政复审的90天申请撤销期限的自由裁量权。
  非市场经济实体复审规则
  在反倾销实践中,商务部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企业的出口活动都是受政府控制的,从这些企业进口都应获得统一的惩罚性税率。然而,如果出口商可以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证明其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可获得单独税率。
  在反倾销行政复审发起名单上的出口商,若未能证明他们是不受政府控制的,即被认为是应当获得统一惩罚性税率的非市场经济实体的一部分。商务部已经习惯性地对非市场经济实体进行复审,即使没有任何人对其提出复审请求。于是在实践中,属于非市场经济实体部分的出口商的税率直到复审终裁才决定。商务部通常也无法指示CBP为这些出口商清关,直至复审终裁结果公布。因此,从属于非市场经济实体但名字未出现在复审发起公告上的出口商那里进口产品,必须等到复审终裁结果出来才能最终清关。然而,在大部分的案件中,最终的税率同入关时所交的保证金率并无差别。商务部的有条件复审导致了非市场经济实体企业的清关比发起复审日期将近延迟一年。
  正因如此,商务部决定,除非有人提出申请或者其自发提起对非市场经济实体的复审,将不再对非市场经济实体复审。在未对非市场经济实体发起复审的反倾销复审中,如果被提起复审的出口商不满足获得单独税率的条件,则商务部会发布最终决定宣布该企业属于非市场经济实体。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非市场经济实体的统一税率不会发生改变。该项修改将消除从非市场经济实体处进口时不必要的清关延迟。
  对中国应诉企业的影响
  修改后的规则将适用于2013年12月5日以及之后商务部发布的申请反倾销行政复审机会的通知提起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
  新的规则施行后,涉案的中国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有可能被抽取作为强制应诉企业,这大大加强了反倾销行政复审中应诉的不确定性。被抽中作为强制应诉企业的可能性,要求企业时刻准备“迎战”美国商务部。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财务系统,优化产品结构都将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反倾销应诉。(作者单位: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编辑|赵丽芳 lifang.zhao@wtoguid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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