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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发性体育社会组织在我国各地大量涌现。从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等方面对该类组织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结果发现:大多数自发性体育社会组织由于其所具有的社会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部分该类组织所具有的行政合法性,使得其发展符合社会的需要,能够对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形成有益的补充;但绝大部分该类组织是不具有法律合法性的。这决定了政府对自发性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有限放任"管理。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了自发性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职责: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建立为科学决策服务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征集与转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