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关于判断责任的论证思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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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哲学领域一直存在“责任是否存在”的探讨,那么传统的学说认为,责任面临着两大威胁,即决定论和副现象论,它们否定自由意志从而否定责任存在。但是,德沃金认为责任的这两大威胁属于科学的、事实的命题既无法证明也无法证伪;同时他也认为,要证明责任的存在应跳出传统两大理论中有关否定自由意志的讨论,从而德沃金得出了讨论“责任是否存在”的问题,应该从解释和伦理这一新的标准来判断责任存在的合理性。背后的原因是,从科学或形而上学的角度检讨责任的两大威胁会陷入逻辑困境,而伦理和解释的标准可以为“责任是否存在”的问题提供新的理论路径。伦理标准认为个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会进行一系列的判断和选择,因此,在解释和伦理的标准下,讨论个人行为判断下的责任更有利于摆脱责任的两大威胁论从而解释“责任是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决定论;副现象论;伦理标准;判断责任
  中图分类号:B7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2-0146-03
  引言
  与责任相关的难题始终是哲学界争论的焦点,德沃金主要想讨论的是广泛流行于哲学家中的大多数观点——不存在责任。他首先将目光聚焦于责任的两大威胁:决定论和副现象论。这两种理论试图否定责任存在的前提:自由意志以及根据自由意志的行为。德沃金并没有直接否定这两种观点的合理性,而是认为其是从科学和事实的角度出发,无法证明或证伪。继续沿着这一路径无法证明责任的存在,于是德沃金提出了自己的标准。从解释和伦理的标准来探讨判断责任的问题,这就不同于传统的因果原则对自由意志的讨论。如果从解释的标准出发进行推导,能力原则比因果原则更加符合伦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决定论和副现象论对于责任的否定是不合理的。只有承认每个人应当负担基本的伦理责任,才能实现好好生活、做个好人、何为极好三者的协调统一。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在许多意义上使用“责任”一词,最常见的是作为义务或作为受处罚的责任。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的责任,指主体现在或未来应尽的积极义务。这是主体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的作用的自觉认识,是人们现在和未来行为的政治的、道义的调节者。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的责任,指主体对自己已做出的行为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一方面意味着行为人要承担自己已做出的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意味着这种不利后果是社会、国家对其所作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在这两种意义上使用“责任”即构成了德性意义的责任和关系意义上的責任的区分。德性意义上的责任,即某个人在某些场合的所作所为是需要负责任或需要不负责任的。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知识的、实践的、伦理的和道德的责任。关系意义上的责任,即某个人对某事或某个结果是负责任还是不负责任的。对此亦可以细分出两个类型。如果一个人的某些行为能最好地解释事件的因果关系,那么他对这件事负有因果责任;如果对一个人的行为可以做出适当的赞美或批评,那么他对这个行为负有判断责任。德沃金的论证中主要讨论的是德行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和伦理责任。
  德沃金写的《刺猬的正义》这本书,主要论证的是一个重大而古老的哲学命题:价值统一性的问题。在古希腊诗人阿尔基罗库斯的诗中,狐狸知道很多事,但刺猬知道一件最重要的事,在本书中最重要的事就是价值。在德沃金的观点认为:价值有赖于好好生活、做个好人、以及何为极好三者的协调统一。好好生活是一种基本的伦理责任,只有负有这种责任才能对什么是好好生活做出一个合适的判断。如果没有人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那么好好生活与否的讨论就没有意义。在本书的第十章之前的论述中,德沃金讨论了有关责任的各种模式和形式,但是,还未就“责任是否存在”这一流行于哲学家中的观点展开讨论。“只有当人们能够控制他们的所为时,用标准的哲学术语来说,只有当他们具有自由意志并且出于自由意志而行为时,他们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文要解决的理论争议问题就是基于德沃金在《刺猬的正义》中所提及的讨论,即“责任是否存在”。
  二、基于理论争议的两大理论路径
  在基于这样一个理论争议问题之中,德沃金介绍了哲学领域中对自由意志否定的两大理论路径:决定论和副现象论,这被德沃金称之为“证成责任存在的两大威胁”。
  第一种理论,即决定论认为我们的行为都是受到“决定”的影响,不管是深思熟虑的决定,还是即时的决定。自由意志的挑战者认为,这种决定不是来自于自由意志之下自我的决定,而是由先前的因素决定在先。换言之,决定论认为每一个反思或不思的决定,都完全是由于这些决定或超出决定者控制之外的某些过程和事件决定的。它的逻辑思维是这样的,人的行为有赖于先行行为和自然法则,关于先行行为的追溯我们一定能追溯到决定他这个行为之前的决定。因此,先行行为是不可改变的。自然法则毫无疑问不能改变,那么这两者都不能改变就意味着行为是被决定的,不由个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决定。既然自由意志不存在,那么责任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在“责任是否存在”的理论争议中,决定论认为责任是不存在的。
  第二种理论,即副现象论,这种理论较之否定自由意志的程度更上升了一步,更加纯粹;它甚至否认因果链中有决定的存在,因果链仅以神经和肌肉运动而告终。在副现象论者看来决定论者太保守了,他们认为不仅自由意志,甚至连行为都是不存在的。行为就像树摇摆,人打喷嚏一样。有人试图从阿基米德式的科学的角度来证明决定论的合理性——德沃金引述了本杰明·里贝特的著名实验。该实验通过监测人的脑电波发现:人们在做出进行某种行为的决定之前零点几秒脑部活动就已经开始了。不过,里贝特也细心地指出:试验结果不排除实验对象可能通过一个新的决定干预先于某个决定而产生的任何行为的可能性。换言之,我的某个决定也许是由先前的生理因素或事件决定的,但是我可能根据实际的情况做出一个新的决定来修正先前被决定的这个决定。然而,在第二种理论,即副现象论者看来,这种可能性的探讨是没有意义的,他们认为所有的决定,包括取消一个无意识过程的决定,都是附带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所以在“责任是否存在”的理论争议中,副现象论也认为责任是不存在的。   三、两大理论路径的观点评析
  所以,总结第二部分所说的,德沃金在界定责任问题的讨论对象之后。为此,德沃金介绍了哲学领域中对自由意志的否定,从而产生了两大否定责任存在的主流理论立场:决定论和副现象论。其中,不管是决定论和副现象论都会否定意志自由的存在,德沃金要证明自由意志的存在就必须要对这两大威胁做出回应。
  有两种角度分别是从“因果”和“自由”来进行讨论。前者是回应决定论中关于思想与行为的原因与结果的讨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完全被先前的因素所决定,甚至行为都是不存在的,那么责任就无从谈起,所以这是针对决定论而言的。后者则是对副现象论的回应,要证明自由意志的存在就要证明并非所有的行为都被先前的因素所决定——即人的行为并非不存在,自由意志也是存在的,而且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关于“因果”和“自由”的讨论中有两个代表性的观点,非现象论和非决定论。前者认为当行为是被外在的因素决定时,那么自由是不存在的;如果决定行为的原因是自己导致的,那么自己就可以作为行为的原因,自由意志就是存在的。后者认为并非所有的行为都是被决定的,至少有部分的行为不是被决定的。不过这一观点存在一个缺陷——如果行为不被任何因素所决定,那么这种行为就无法通过理性来衡量,行为就是随机产生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但是无法通过理性的判断来作出行为,也就无法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因果”和“自由”这两种角度在有关责任存在的问题的讨论中,依然是在传统的决定论和副现象论的框架内,围绕自由意志是否存在而展开的,决定论认为行为都是被先前的因素所决定,副现象论则直接把行为否定了。如果要证明自由意志存在,那么就应证明并非所有的行为都是被决定的,并非所有的行为都是不存在的。而要证实或证伪这两者有赖于科学的研究。在德沃金看来,这两大否定责任存在的理论观点“无法判断它们是不是科学理论,两者都没有被证明是正确的”。既然科学目前也无法证明亦无法证伪,那么就陷入了一个困境,无法排除威胁责任存在的两大威胁理论,也无法说明自由意志的存在,更无法从这两种理论路径中反驳责任是不存在的。
  为了解决上述情境的尴尬情况,德沃金“从伦理着手而不是从道德着手”,即对后续所提及的第三种理论路径,即判断责任的研究不是对科学或形而上学问题的回答,也不是在语言学意义上讨论该问题。
  四、德沃金提出的第三种理论路径:判断责任
  德沃金认为,从第一人称的价值评价而不是第三人称的视角入手,将我们面临一个决定时的具体感受,主张“人们有一种基本的伦理责任要好好生活”。不难看出,由于在伦理意义上讨论责任问题,因此对判断责任的理解就超越了经验性的层面,和好好生活的伦理原则发生了关联。德沃金指出,他通篇讨论的判断责任是一个伦理问题。在这里,与上述哲学或形而上学的角度矛盾,他是以一个新的方式来看待事物,改变了讨论的情境。
  在德沃金看来,前两大理论观点“无法判断它们是不是科学理论,两者都没有被证明是正确的”。同时,他列举了关于自由意志挑战的两组问题,其一是“关于思想和行为的原因与结果的讨论”;其二是“对自由的讨论”,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他指出了我们要讨论的研究难题:如何判断责任是存在的?德沃金对此认为,“如果没有人能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好好生活或不好好生活的思想就没有什么意义。因为那样一来,就没有什么决定能让一种生活抑或是一个生命过得更好或更坏”。
  那么针对德沃金提出的第三种理论路径即是判断责任的规定,关于自由意志和责任的经典讨论通常都是从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伦理问题开始的。精神病人如果触犯了法律,那么我们可以在客观违法阶层判定他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但是由于精神病的存在,他的所作所为是超出他能控制的力量所决定的。因此,在主观责任阶层不具有可谴责性。如果从这个角度继续进行讨论,那么只会为回答决定论的可能影响铺平道路。因此,德沃金在此另辟蹊径,不从道德的角度,而从伦理入手——一个人为什么认为他应当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也就是说从第一人称视角的角度来谈,我对自己的行为要有判断责任,而不同于第三人称视角——我认为他人是否应该为他的行为负责;他人的行为是否是负责任的行为;或他人认为我的行为是否是负责任的。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判断责任,即个人在选择行为之前要考虑为自己选择提供一个理由。而且这种选择往往对自己是有利的。
  个人在选择的过程中会做出一系列的判断:责任是否存在或者责任是否能夠放弃。此时,有关责任是否存在的问题就转化成判断责任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判断责任是否存在的讨论如果还是回到讨论有关决定论和副现象论是否正确的模式中去,那么仍然会像传统的框架一样,因为无法从科学上解释这一现象,而无法证实或证伪。所以不仅证明的命题要发生变化,同时还要依赖于新的评价标准。为此,德沃金提出了新的评价标准——判断责任的标准不是一个科学的、事实的标准而是一个解释和伦理的标准。跟科学主张不同,解释命题不可能当然正确:只有在利用一系列价值的基础上,凭借某个解释性的正当理由,它们才有可能正确,而该正当理由所利用的一系列价值也都没有一个当然正确。正当性的目的是合理解释的核心,合理与否则取决于我们能否对这种类型的解释重点做出我们所认为的最好的理解。一个正确的解释主张之所以正确,是因为接受它的理由比接受任何与之相竞争的解释的理由更好。从解释的标准来证明责任即是:比较肯定责任存在的理论和否定责任存在的理论谁更好,两者的比较成为一个判断标准而不是去探究哪一个理论是真实的,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是,哪种理论更能解释日常生活中的责任制度的实践。其次是,这种理论与设置责任的伦理目标有什么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设置诸多责任制度是为了起到一种导向作用,它可以影响和改变个人的行为,从而使其能做出更好的选择,以达到伦理的目标。
  如果判断责任不存在,即使决定论的主张是正确的,那么也没有理由认为任何人仅仅是因为他的行为是被决定的而没有判断责任。因为,如果没有人拥有判断责任,那么个人无法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否负责任作出判断,他人也无法对你的行为是否负责任作出判断,是否因为行为是被决定的就不负责任也没有人能够对此做出判断。这不仅消灭了我们的判断责任而且也否定了我们的智力责任。一旦陷入无法判断的死循环,那么就没有人能够负责任地认为自己能够做出一个聪明的决定。
  结语
  责任的两大威胁试图否定责任存在的前提——自由意志以及出于自由意志而行为来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从因果的角度出发探讨决定论和副现象论对于自由意志的否定必然面临目前科学无法证实或证伪的问题。因此,要证明责任的存在只能另辟蹊径,依据解释和伦理的标准而不是科学和事实的标准去证明判断责任的存在。
  这种新的标准成功绕开了关于责任的两大威胁对自由意志否定的探讨,而是将责任是否存在的问题转化成判断责任是否存在的问题。判断责任是存在而且必要的,如果不存在判断责任,那么承认决定论也没有意义,人们也无法对一个决定是否是极好的做出理性判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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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陈沛宏(1996—),男,汉族,四川成都人,单位为广东财经大学,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责任编辑: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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