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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并实施,其中涉及到了医疗损害鉴定问题。第九条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但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具体要求等仍未能作出详细解释。笔者通过一起简单的医疗损害纠纷,一审、二审、再审以及经过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先后五次鉴定的案例,谈谈目前我国医疗损害纠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