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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商业史的研究,近十几年来在海内外蔚为风尚。八十年代中期以后,对资本家及商人的活动的关注,取代了对工农兵及革命运动的描绘,成为中国改革开放时期近代史领域之中比较活跃的学科。
这些以商业及商人为主轴的历史研究,拓展了好几方面的认识及建设工作。第一,丰富了鸦片战争之后中西交通史的内涵,突显了商业及民族资本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之中的角色。第二,重新评价了民国时期企业上层人物的爱国本质,从而为改革开放时期的新统战路线建立了历史基础。第三,商业史的研究结合都市发展,为九十年代中国新兴的都市文明建构了历史传承。
在现代化、都市化的建构之余,商业史的研究同时也带动了对一些相关问题的研究。近代商人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是商会。一般说来,商会具有经济性、社会性及教育性的功能,在传递商业讯息、组织商业活动、建立商人网络、促进商业教育等方面都曾发挥过相当的作用。然而从官商互动的角度审视,近代商会的兴起是否曾经为中国社会结构及政治制度的转型打下了基础?晚清及民国商会的民间自发性及自我管理机制,如何在二十世纪中期之后逐渐转轨为机关化、组织化的工商联?近代新式商业的兴起是否培养了新的政治力量?中国大陆之外,台湾、香港等地在二十世纪末期都经历了不同性质的政治民主化。在这个过程之中,近代中国商人及商会在“大中华”文化圈里是否担当了相当角色?商人及商会是政治民主化及社会转型的主要推动力量吗?以上这些问题,在商业史的研究中一一提出。商业史研究的结论及发现,具有超乎狭义经济史的广泛意义。
然而作为近代中国商业史研究主体的“商人”及其所从事的“商业”究竟具有哪些属性?近代商业比之传统贸迁有哪些分野?中国商人及商业是在什么情况之下进入“近代”状况的?我们如果尝试进一步扩展商业史研究的视野,似乎不得不由此对这些问题做进一步思考。本文便以晚清以来上海商界的发展概况作为素材,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两个看法。
第一,以上海商界为例,哪些人算得是“商人”?近代史舞台上的商人纯粹是经商者吗?还是带有其他色彩?
我们知道,十九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社会史上最重要的发展之一,便是绅商的合流,以及新式绅商的兴起。诚如马敏教授在《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中所论述,咸同之后,绅商阶层包含了“贾而好儒”的儒商、也包含了绅化的买办、更包含了主持商政的官商,“绅商”的社会结构内容十分丰富。然而绅商的合流,不仅表现在商业经济活动领域之中,也不仅限于富商巨宦及沿海大城。清代有捐官制度,这个制度在太平天国军兴之后广泛在江南及华中、华南地区实行,为殷实之家开启了入宦之门。比如清代的绍兴府,以出产典掌刑名钱谷的师爷幕友名闻全国。其中原籍山阴、会稽两县的县丞、巡抚、典史等僚属占全国此类官吏的百分之七。这是因为当地以商致富的人家一面令子弟读书,一面为其捐纳监生,然后以监生资格任用为县衙门里的次官或者是北京吏部、户部的部员,由此逐步或升迁上层衙门,或任地方督抚幕友,成为清代官场的一股势力。这是以商而吏,中层官商结合的一个典型。这个结合有别于绅商,却在政府财经管理上极具意义。
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商之为官场服务,既不始于光绪年间的官督商办,也不限于经济领域。马敏教授笔下的绅商,无论经元善、张骞、郑观应、伍廷芳,都早在堤防、河工、海运、慈善、账济等传统士绅活动范围之内有过贡献。美国学者玛丽兰金、罗维廉等分头研究咸同以来的浙东及汉口社会史,一致认为太平天国征战多年之后,朝廷因为力量薄弱,地方事务不得不假借于当地士绅富商,绅商乃共同成为地方社会福利性举措的领袖,因此而打开了晚清政治空间之中的公众领域,为“市民社会”的出现打下基础。
绅商的合流及合作,自晚清的发展来看,则更是清末推行新政的结果。这个“新政”,广义地包含了同光以降的自强及变法。《辛丑条约》签订之后,清政府推行改制,往往有举措、有政纲,而缺乏经费人力,更无实际办法。这个客观条件扩大了绅商的公众活动空间,使得活动的性质超出传统士绅领域之外。一九○三年农工商部商会条例的颁布、“商人通例”的制订,以及各种商法的审订,都在这个时期发生。商会成为推动新政的一环,“商人”成为各省及地方咨议局中的参与成员,“绅商”的兴起,配合了“商战”论的流行以及“以商救国”的口号,成为晚清中国追求富强过程中的最重要的社会现象。
由此可见,绅商的出现,反映了官商之间相互关系的重大调整。晚清新政时期,商人通过商会组织,在地方事务上取得发言权,这股新兴力量的运作,在北洋时期发展成各省商会联合会、全国总商会等全国性社团大规模的集会,从而得到进一步的发挥。绅商的兴起、商会的组织以及商人的政治参与,无一不标指清末民初民间力量对应于官僚政府权力的增长,在某种意义上,这不可不视为一种政治参与“民主化”的发展。
然而我们如果仅止把近代史上商人属性的问题归结到绅商的合流及其政治参与,则不免忽略了另一个重要的层面,即新式商人与旧式商人自“就商言商”的角度来看,所从事的商业在本质上有什么重大的变化。
什么是“商业”?近代史上的商业,依据清末以及民国时期三度“商人通例”的界定,是指以下的十七种营业:买卖、赁贷、制造或加工、供给电气煤气或自来水、出版、印刷、银行兑换金钱或贷金、担承信托作业或劳务承揽、设场屋以为集会之所、堆栈、保险、运送、承揽运送、牙行、居间、代理。政府所认定的“商人”是经营以上各业的“商业之主体之人”。凡是“沿门或在道路买卖物品之商人或手工范围内之制造人或加工人及其他小商人”,依法明文规定不适用“商人通例”之中的各条规定,尤其是其中有关“商号、商业注册、商业账簿”各条之规定。
我们稍作分析,便不难发现以下有趣的几点:近代中国经济史上由政府所认定的新式“商业”及“商人”,几乎纯粹指的是鸦片战争之后由于沿海通商而新起的主、辅、制造、金融、服务各业。这种新式商业与旧式商业的重大歧异,固然反映在工业革命后机器的使用以及中外交易之中国际法的牵涉,然而综合地看,从事新式商业必须具备一般的法律、科学、金融贸易等等知识的基础。从商人教育的角度来看,旧式商业一贯强调伦理精神及经验,与新式商业的偏重有明显不同。早在五口通商之际,担任洋行买办的中国商人以及贸迁南洋、大洋洲的华商便注意到除了丝、茶、鸦片、银两等实际交易所需要的经验之外,对外贸易更需要外国语文、经济地理、国际惯例、航海公法等专业的知识。清末留学潮掀起之后,早期留学美、日的学生之中也包含了以“商学”为专业的新人物,其中最著名的例子算得是穆藕初。二十世纪之交及其后,以“经济学”为主修的留学生之中还可举出留学日本的张嘉,以及留学美国的马寅初。这些人在回国之后各有从事、各有发挥,开辟了各行各业新的途径。然则从近代商学发展的角度来看,新兴商业与旧式商业最大的不同,便在于前者强调知识基础以及商业的知识化。绅商在社会地位上的融合,至此表现在“商”与“学”的结合,“商学”成为系统化的知识,“商界”与“学界”在关系网络上相互流通,“商学”成为自成体系的知识传承,读书与经商不但不是两路,前者而且更成为后者现代化的基础。
我们提出商业在近代化的过程之中“知识化”这个论点的含意,并不是认为传统旧式商业行为不具备知识性的成分,或者是旧式商业经验的累积并不构成知识。明清以来,“商人须知”、“商人宝典”之类的手册之中并不乏经商所必备的专业知识。然而明清商人虽然捐资兴学,学堂里却只有经史科目而没有商业学校。旧式商业知识的传递,是师弟相承,而不是通过教育机关的中介,是平日实际经验的累积,而绝少学理化、原则性的申述。换言之,近代商业的“知识化”,也就是商学教育的“学堂化”、制度化。近代商学成为学堂科目的一部分,因此也就沾染了士大夫学校制度中所培养出来的令名及声誉。从知识结构的角度来观察,新商界与学界因为能够做某种程度的趋近与结合,商业之中也就包含了若干专门职业的成分,反之,新商与旧商在文化上的差距反而日益增大。
谈近代商业的兴起,不能不同时谈近代商学的建立。商业的近代化与商业知识的制度化传递,是有密切关系的。而促使商业知识以制度化的途径系统化地传递,清末以来的农工商部又在其中发挥了相当的功能。前文提到,“商人通例”规定各商必须“备置账簿,将日常交易及凡关于财产出入之各种事项逐一明晰记载”。清末“商会简明章程”更进一步以各地商会为场所,分发由商部厘定的账簿格式,以令各家无论在登录流水账、收支月计、总账簿等方面都能依统一一式的表格操作。商部的主要任务,不仅是商法的实施及各地商情的收集及流布,更包含推进商学的研究及兴盛。这个商学的内涵,一方面是公司及商业机构的经营组织方法,一方面是会计、簿记、统计等数据登录的规则及原理。近代商学,自清末新政以来,由于商部的奖掖鼓吹,而得到相当的发展。各省实业学堂纷纷成立,民国以后,继有国立商科大学的设立。“商业”职业化,与专门职业之间的界限日趋消弭,而无论商业或职业,又都同时受到商法的制约及商学的充实,也就是和以商部为折冲点的国家组织发生了不可分离的关系。
我们从“在商言商”的角度来看,新式商人比起旧商人,必须兼具商学的基本知识及接受商法的约束,否则公司无以立案注册,资格无从认可确立,商会、学会不得加入作为成员,一旦发生契约实践上的商业纠纷,在法律上也得不到国家权力的保障。换言之,我们从“绅商”社会结合的脉络探索,固然可以见到晚清民初市民社会公众空间的扩大,以及商业资本对公众事务的进一步参与,然而从“商学”发展的线索观察,则农工商部、实业部、经济部等一系列中央部门的建置,标志着政府及国家权力对商业组织的介入,以及通过立法,对经济领域中公共空间秩序强有力的营构。三十年代国民政府实业部及经济部的档案中可以看得出来,政府对公司立案、会计年度申报、董事会组织选举、会计师执照颁发、各项专门职业执业许可等等规章甚多,管控颇严。比之半世纪以前,“商人”的地位固然大大提高,商人资历可以担任部长部员党组织元老等高位,然而政府制度性对商业行为的管束,比起历代朝廷,同时也有过之无不及。
以政府的权力在公众领域中为经济活动的秩序做一番建构规划,这在近代化的经济发展之中是必要而且不可避免的过程。然而政权与经济秩序之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关系、公权力的运用应当助长什么样的经济秩序的建立,却是政治哲学之中争辩极大的议题,自中国近代的发展经验来看,此项争辩及各种主义之间的斗争已长年建构了二十世纪中国史的主体叙述,此处毋庸再多着墨。
然而商业的知识化及职业化却是近代化过程中的长远取向。以二十世纪前半期上海商界的经验为例,近代商业的兴起虽然在经济利益上与旧式商人相辅相成,无所抵触,然而在文化上却另成格局,开辟了另一番意义深远的新局面。
我们知道,旧式商店学徒们经常抱怨的苦痛,是读书与“学生意”如何形成两条道路,学生意的与读书的在生活方式及取择上如何界线分明。然而以二三十年代上海百业之首的新式银行为例,银行在促进职工的知识取得上,却是不遗余力。以中国银行为例,总经理张嘉在一九三三年向蚌埠分行全体行员训话,以“我们的出路”为题,所反复致意的重点,就是今日的商业银行,需自“商业”上注意进展,寻找出路,即使是行中练习生也需一如总经理,“有完全的知识技能,如机器一样,全行组织健全,与他行竞争,知道银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要达到这个目标,全行上下大小都得“转换脑筋”,以便活泼思想,应变开创。行方鼓励行员在公余之暇多作修习课业的工夫。举凡英文、簿记、会计、统计都是行员自修或彼此相互教习的科目。换言之,与新式商业与职业并驾发展的,同时也包含了新的学识内涵与文化风尚。
前文提到,旧式商业在知识经验的传递上,往往是师弟口耳相承,既无全国统一的标准课本,又无部订或法定的考试章则。店有店规,行有行规,各地各有行情,各时各有风尚。上海旧式同业公会,同为染业,其中漂布染坊、纱线袜染、新法洗染各自为业,同为线业,丝线、棉线、丝光棉织又各组公会。组织上的割裂,反映了地方性的局限,又助长深化了以口语方言及习惯性为主的商事运作,以及传统商业的人际依托及保守性。然而比起旧式商业,新兴商业的知识化及专门职业化在通都大邑之中成为另一种商业文化典型的基础。中国银行的行员在公余除了进修英文及各种商学科目之外,还以球艺、歌咏、戏剧等活动彼此联络。银行公会所组织的篮球队,不时与基督教青年会、市商会等球队交谊竞艺。这些横向联结扩大了都市之中职业界及商界社会性的活动空间。这个活动空间在三十年代的后期,也就成为爱国主义组织运动的主要运作发生地。
综上所述,近代商业的发展,在公众领域之中除了带动商会的组织,并且也牵动了商学的兴起。进入民国以后,商业的近代化在形而上的层面上,是一个知识化而不是一个民主化的过程。知识化的逻辑在某些情况之下虽然与民主化的结果没有必然的冲突,但是知识化同时也是强化国家对商业领域进行主导作用的工具。近代商业的知识化之于近代中国社会的民主化,由此看来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
尤有甚者,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各种问题,并不是单纯知识化就能解决的。商业的近代化将经济活动从旧式的支零保守之中解放出来。旧式的知识经验固然失去效应,旧日的人际伦理也无所凭借。新式的社会空间虽然因为知识的划一性而得以扩大,但是其中相应的伦理问题却不能靠翻译外国商学教科书或制订新法规来解决。伴随商业近代化所产生的,结果是公众空间里的伦理问题。
从经济生活的角度来看,公众空间里究竟存在哪些伦理问题?我们如果一如既往,把经济生活的近代化简单地看成物品制造工业机械化,则所谓的伦理问题仅发生在经济组织的内部,在于资本者与劳动者、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上。然而近代化广义商业的含意是与狭义工厂制造业有所不同的,其中金融贸易信托委任等等“第三产业”如果能有所发展,便不能不牵涉到信用、品质、开放、公平、秩序、纪律等维持市场运作、经济参与的一些基本诱因,以及风险处理、责任处置、信息交流等等人与人之间制度化的若干互动的基本保证。反观民国时期的上海商界,虽然处在商学、商法萌发的时代,然而也是个风潮不断、风险极高、躲债逃欠掠夺侵吞的时代。公众空间的扩大,绅商的合流并不能保证经济领域之中基本伦理轨则的建构。商业知识体系的建立也并不保证公众伦理的成立。由此看来,我们扩大商业史的研究命题,所应当瞩目的不只是认知体系上的思考,更应当是近代化社会关系重构过程之中人文价值的反思。
这些以商业及商人为主轴的历史研究,拓展了好几方面的认识及建设工作。第一,丰富了鸦片战争之后中西交通史的内涵,突显了商业及民族资本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之中的角色。第二,重新评价了民国时期企业上层人物的爱国本质,从而为改革开放时期的新统战路线建立了历史基础。第三,商业史的研究结合都市发展,为九十年代中国新兴的都市文明建构了历史传承。
在现代化、都市化的建构之余,商业史的研究同时也带动了对一些相关问题的研究。近代商人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是商会。一般说来,商会具有经济性、社会性及教育性的功能,在传递商业讯息、组织商业活动、建立商人网络、促进商业教育等方面都曾发挥过相当的作用。然而从官商互动的角度审视,近代商会的兴起是否曾经为中国社会结构及政治制度的转型打下了基础?晚清及民国商会的民间自发性及自我管理机制,如何在二十世纪中期之后逐渐转轨为机关化、组织化的工商联?近代新式商业的兴起是否培养了新的政治力量?中国大陆之外,台湾、香港等地在二十世纪末期都经历了不同性质的政治民主化。在这个过程之中,近代中国商人及商会在“大中华”文化圈里是否担当了相当角色?商人及商会是政治民主化及社会转型的主要推动力量吗?以上这些问题,在商业史的研究中一一提出。商业史研究的结论及发现,具有超乎狭义经济史的广泛意义。
然而作为近代中国商业史研究主体的“商人”及其所从事的“商业”究竟具有哪些属性?近代商业比之传统贸迁有哪些分野?中国商人及商业是在什么情况之下进入“近代”状况的?我们如果尝试进一步扩展商业史研究的视野,似乎不得不由此对这些问题做进一步思考。本文便以晚清以来上海商界的发展概况作为素材,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两个看法。
第一,以上海商界为例,哪些人算得是“商人”?近代史舞台上的商人纯粹是经商者吗?还是带有其他色彩?
我们知道,十九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社会史上最重要的发展之一,便是绅商的合流,以及新式绅商的兴起。诚如马敏教授在《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中所论述,咸同之后,绅商阶层包含了“贾而好儒”的儒商、也包含了绅化的买办、更包含了主持商政的官商,“绅商”的社会结构内容十分丰富。然而绅商的合流,不仅表现在商业经济活动领域之中,也不仅限于富商巨宦及沿海大城。清代有捐官制度,这个制度在太平天国军兴之后广泛在江南及华中、华南地区实行,为殷实之家开启了入宦之门。比如清代的绍兴府,以出产典掌刑名钱谷的师爷幕友名闻全国。其中原籍山阴、会稽两县的县丞、巡抚、典史等僚属占全国此类官吏的百分之七。这是因为当地以商致富的人家一面令子弟读书,一面为其捐纳监生,然后以监生资格任用为县衙门里的次官或者是北京吏部、户部的部员,由此逐步或升迁上层衙门,或任地方督抚幕友,成为清代官场的一股势力。这是以商而吏,中层官商结合的一个典型。这个结合有别于绅商,却在政府财经管理上极具意义。
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商之为官场服务,既不始于光绪年间的官督商办,也不限于经济领域。马敏教授笔下的绅商,无论经元善、张骞、郑观应、伍廷芳,都早在堤防、河工、海运、慈善、账济等传统士绅活动范围之内有过贡献。美国学者玛丽兰金、罗维廉等分头研究咸同以来的浙东及汉口社会史,一致认为太平天国征战多年之后,朝廷因为力量薄弱,地方事务不得不假借于当地士绅富商,绅商乃共同成为地方社会福利性举措的领袖,因此而打开了晚清政治空间之中的公众领域,为“市民社会”的出现打下基础。
绅商的合流及合作,自晚清的发展来看,则更是清末推行新政的结果。这个“新政”,广义地包含了同光以降的自强及变法。《辛丑条约》签订之后,清政府推行改制,往往有举措、有政纲,而缺乏经费人力,更无实际办法。这个客观条件扩大了绅商的公众活动空间,使得活动的性质超出传统士绅领域之外。一九○三年农工商部商会条例的颁布、“商人通例”的制订,以及各种商法的审订,都在这个时期发生。商会成为推动新政的一环,“商人”成为各省及地方咨议局中的参与成员,“绅商”的兴起,配合了“商战”论的流行以及“以商救国”的口号,成为晚清中国追求富强过程中的最重要的社会现象。
由此可见,绅商的出现,反映了官商之间相互关系的重大调整。晚清新政时期,商人通过商会组织,在地方事务上取得发言权,这股新兴力量的运作,在北洋时期发展成各省商会联合会、全国总商会等全国性社团大规模的集会,从而得到进一步的发挥。绅商的兴起、商会的组织以及商人的政治参与,无一不标指清末民初民间力量对应于官僚政府权力的增长,在某种意义上,这不可不视为一种政治参与“民主化”的发展。
然而我们如果仅止把近代史上商人属性的问题归结到绅商的合流及其政治参与,则不免忽略了另一个重要的层面,即新式商人与旧式商人自“就商言商”的角度来看,所从事的商业在本质上有什么重大的变化。
什么是“商业”?近代史上的商业,依据清末以及民国时期三度“商人通例”的界定,是指以下的十七种营业:买卖、赁贷、制造或加工、供给电气煤气或自来水、出版、印刷、银行兑换金钱或贷金、担承信托作业或劳务承揽、设场屋以为集会之所、堆栈、保险、运送、承揽运送、牙行、居间、代理。政府所认定的“商人”是经营以上各业的“商业之主体之人”。凡是“沿门或在道路买卖物品之商人或手工范围内之制造人或加工人及其他小商人”,依法明文规定不适用“商人通例”之中的各条规定,尤其是其中有关“商号、商业注册、商业账簿”各条之规定。
我们稍作分析,便不难发现以下有趣的几点:近代中国经济史上由政府所认定的新式“商业”及“商人”,几乎纯粹指的是鸦片战争之后由于沿海通商而新起的主、辅、制造、金融、服务各业。这种新式商业与旧式商业的重大歧异,固然反映在工业革命后机器的使用以及中外交易之中国际法的牵涉,然而综合地看,从事新式商业必须具备一般的法律、科学、金融贸易等等知识的基础。从商人教育的角度来看,旧式商业一贯强调伦理精神及经验,与新式商业的偏重有明显不同。早在五口通商之际,担任洋行买办的中国商人以及贸迁南洋、大洋洲的华商便注意到除了丝、茶、鸦片、银两等实际交易所需要的经验之外,对外贸易更需要外国语文、经济地理、国际惯例、航海公法等专业的知识。清末留学潮掀起之后,早期留学美、日的学生之中也包含了以“商学”为专业的新人物,其中最著名的例子算得是穆藕初。二十世纪之交及其后,以“经济学”为主修的留学生之中还可举出留学日本的张嘉,以及留学美国的马寅初。这些人在回国之后各有从事、各有发挥,开辟了各行各业新的途径。然则从近代商学发展的角度来看,新兴商业与旧式商业最大的不同,便在于前者强调知识基础以及商业的知识化。绅商在社会地位上的融合,至此表现在“商”与“学”的结合,“商学”成为系统化的知识,“商界”与“学界”在关系网络上相互流通,“商学”成为自成体系的知识传承,读书与经商不但不是两路,前者而且更成为后者现代化的基础。
我们提出商业在近代化的过程之中“知识化”这个论点的含意,并不是认为传统旧式商业行为不具备知识性的成分,或者是旧式商业经验的累积并不构成知识。明清以来,“商人须知”、“商人宝典”之类的手册之中并不乏经商所必备的专业知识。然而明清商人虽然捐资兴学,学堂里却只有经史科目而没有商业学校。旧式商业知识的传递,是师弟相承,而不是通过教育机关的中介,是平日实际经验的累积,而绝少学理化、原则性的申述。换言之,近代商业的“知识化”,也就是商学教育的“学堂化”、制度化。近代商学成为学堂科目的一部分,因此也就沾染了士大夫学校制度中所培养出来的令名及声誉。从知识结构的角度来观察,新商界与学界因为能够做某种程度的趋近与结合,商业之中也就包含了若干专门职业的成分,反之,新商与旧商在文化上的差距反而日益增大。
谈近代商业的兴起,不能不同时谈近代商学的建立。商业的近代化与商业知识的制度化传递,是有密切关系的。而促使商业知识以制度化的途径系统化地传递,清末以来的农工商部又在其中发挥了相当的功能。前文提到,“商人通例”规定各商必须“备置账簿,将日常交易及凡关于财产出入之各种事项逐一明晰记载”。清末“商会简明章程”更进一步以各地商会为场所,分发由商部厘定的账簿格式,以令各家无论在登录流水账、收支月计、总账簿等方面都能依统一一式的表格操作。商部的主要任务,不仅是商法的实施及各地商情的收集及流布,更包含推进商学的研究及兴盛。这个商学的内涵,一方面是公司及商业机构的经营组织方法,一方面是会计、簿记、统计等数据登录的规则及原理。近代商学,自清末新政以来,由于商部的奖掖鼓吹,而得到相当的发展。各省实业学堂纷纷成立,民国以后,继有国立商科大学的设立。“商业”职业化,与专门职业之间的界限日趋消弭,而无论商业或职业,又都同时受到商法的制约及商学的充实,也就是和以商部为折冲点的国家组织发生了不可分离的关系。
我们从“在商言商”的角度来看,新式商人比起旧商人,必须兼具商学的基本知识及接受商法的约束,否则公司无以立案注册,资格无从认可确立,商会、学会不得加入作为成员,一旦发生契约实践上的商业纠纷,在法律上也得不到国家权力的保障。换言之,我们从“绅商”社会结合的脉络探索,固然可以见到晚清民初市民社会公众空间的扩大,以及商业资本对公众事务的进一步参与,然而从“商学”发展的线索观察,则农工商部、实业部、经济部等一系列中央部门的建置,标志着政府及国家权力对商业组织的介入,以及通过立法,对经济领域中公共空间秩序强有力的营构。三十年代国民政府实业部及经济部的档案中可以看得出来,政府对公司立案、会计年度申报、董事会组织选举、会计师执照颁发、各项专门职业执业许可等等规章甚多,管控颇严。比之半世纪以前,“商人”的地位固然大大提高,商人资历可以担任部长部员党组织元老等高位,然而政府制度性对商业行为的管束,比起历代朝廷,同时也有过之无不及。
以政府的权力在公众领域中为经济活动的秩序做一番建构规划,这在近代化的经济发展之中是必要而且不可避免的过程。然而政权与经济秩序之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关系、公权力的运用应当助长什么样的经济秩序的建立,却是政治哲学之中争辩极大的议题,自中国近代的发展经验来看,此项争辩及各种主义之间的斗争已长年建构了二十世纪中国史的主体叙述,此处毋庸再多着墨。
然而商业的知识化及职业化却是近代化过程中的长远取向。以二十世纪前半期上海商界的经验为例,近代商业的兴起虽然在经济利益上与旧式商人相辅相成,无所抵触,然而在文化上却另成格局,开辟了另一番意义深远的新局面。
我们知道,旧式商店学徒们经常抱怨的苦痛,是读书与“学生意”如何形成两条道路,学生意的与读书的在生活方式及取择上如何界线分明。然而以二三十年代上海百业之首的新式银行为例,银行在促进职工的知识取得上,却是不遗余力。以中国银行为例,总经理张嘉在一九三三年向蚌埠分行全体行员训话,以“我们的出路”为题,所反复致意的重点,就是今日的商业银行,需自“商业”上注意进展,寻找出路,即使是行中练习生也需一如总经理,“有完全的知识技能,如机器一样,全行组织健全,与他行竞争,知道银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要达到这个目标,全行上下大小都得“转换脑筋”,以便活泼思想,应变开创。行方鼓励行员在公余之暇多作修习课业的工夫。举凡英文、簿记、会计、统计都是行员自修或彼此相互教习的科目。换言之,与新式商业与职业并驾发展的,同时也包含了新的学识内涵与文化风尚。
前文提到,旧式商业在知识经验的传递上,往往是师弟口耳相承,既无全国统一的标准课本,又无部订或法定的考试章则。店有店规,行有行规,各地各有行情,各时各有风尚。上海旧式同业公会,同为染业,其中漂布染坊、纱线袜染、新法洗染各自为业,同为线业,丝线、棉线、丝光棉织又各组公会。组织上的割裂,反映了地方性的局限,又助长深化了以口语方言及习惯性为主的商事运作,以及传统商业的人际依托及保守性。然而比起旧式商业,新兴商业的知识化及专门职业化在通都大邑之中成为另一种商业文化典型的基础。中国银行的行员在公余除了进修英文及各种商学科目之外,还以球艺、歌咏、戏剧等活动彼此联络。银行公会所组织的篮球队,不时与基督教青年会、市商会等球队交谊竞艺。这些横向联结扩大了都市之中职业界及商界社会性的活动空间。这个活动空间在三十年代的后期,也就成为爱国主义组织运动的主要运作发生地。
综上所述,近代商业的发展,在公众领域之中除了带动商会的组织,并且也牵动了商学的兴起。进入民国以后,商业的近代化在形而上的层面上,是一个知识化而不是一个民主化的过程。知识化的逻辑在某些情况之下虽然与民主化的结果没有必然的冲突,但是知识化同时也是强化国家对商业领域进行主导作用的工具。近代商业的知识化之于近代中国社会的民主化,由此看来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
尤有甚者,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各种问题,并不是单纯知识化就能解决的。商业的近代化将经济活动从旧式的支零保守之中解放出来。旧式的知识经验固然失去效应,旧日的人际伦理也无所凭借。新式的社会空间虽然因为知识的划一性而得以扩大,但是其中相应的伦理问题却不能靠翻译外国商学教科书或制订新法规来解决。伴随商业近代化所产生的,结果是公众空间里的伦理问题。
从经济生活的角度来看,公众空间里究竟存在哪些伦理问题?我们如果一如既往,把经济生活的近代化简单地看成物品制造工业机械化,则所谓的伦理问题仅发生在经济组织的内部,在于资本者与劳动者、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上。然而近代化广义商业的含意是与狭义工厂制造业有所不同的,其中金融贸易信托委任等等“第三产业”如果能有所发展,便不能不牵涉到信用、品质、开放、公平、秩序、纪律等维持市场运作、经济参与的一些基本诱因,以及风险处理、责任处置、信息交流等等人与人之间制度化的若干互动的基本保证。反观民国时期的上海商界,虽然处在商学、商法萌发的时代,然而也是个风潮不断、风险极高、躲债逃欠掠夺侵吞的时代。公众空间的扩大,绅商的合流并不能保证经济领域之中基本伦理轨则的建构。商业知识体系的建立也并不保证公众伦理的成立。由此看来,我们扩大商业史的研究命题,所应当瞩目的不只是认知体系上的思考,更应当是近代化社会关系重构过程之中人文价值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