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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平、效率及其关系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所争论的难题之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甚至有的人将之称为经济学的“斯芬克斯之谜”。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本文中,首先,对效率与公平的概念及内涵进行了界定与阐述,论述了效率与公平二者的辩证关系,其次,在此基础上梳理了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国内外相关理论,最后,也提出了本人对效率与公平问题的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关键字:效率;公平;帕累托效率;机会公平
效率与公平是经济社会发展所追求的两个最重要的目标,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话题,更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经济与社会难题。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是现代化经济和社会的理想状态,但是这两个目标往往不是并行不悖的,有时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甚至有可能产生激烈的冲突。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是市场经济的一大难题,二者何为重,何为轻?何为主,何为辅?这一关系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甚至是社会的稳定。正因如此,激发了我研究效率与公平问题的浓厚兴趣。
第一部分效率与公平的含义
一、效率的含义
对效率的界定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 (一)投入产出效率。在既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当现有的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被用于生产而没有闲置和浪费时,便有了效率,其衡量标准是资源投入与生产产出之间的比率或劳动生产率的高低。这一比较性的概念可以从两个视角加以判定:假定产出相同,从资源利用程度高低判断效率高低;假定投入相同,从产出率大小判断效率。
(二)帕累托效率。帕累托效率原则的最宽泛表述是:如果对于某种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所有的帕累托改进均不存在,即在该状态上,任意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帕累托准则的特点在于这是一个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而设定的效率标准,因而也是一个纯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标准。
二、公平的含义
对于公平的内涵,由于分类标准不一,歧义更大。在综合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把公平分为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
(一)机会公平是公平的最基本涵义。它是指人们有同样的合法权利以自己的能力、智力、体力、风险承受力以及主观努力参与竞争。其实质是权利分配的合理化。机会公平包含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关系就如同在体育竞赛中,每一个运动员都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起点公平),按同一规则赛跑(过程公平)。在此,起点公平是形式上的,因为每一个人的天赋与后天环境是各不相同的,实质上完全的起点公平是不可能的。但这一形式上的起点公平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过程公平的关键在于规则,它表现在五个方面:规则的有无;规则本身是否公正;公平的规则能否在事实上被公正地执行;树立规则的权威性、平等性的同时,必须保证人们进入和退出竞争或转移竞争领域的自由;要保证规则面前的平等,必须使竞争结果有不可事先确认性。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统一,构成了机会的公平。
(二)公平的另一涵义是分配的公平。因为个人利益之间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在社会生活中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如何合理地分配资源、利益、责任与风险就成为公平的另一内涵。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分配公平具有三个层次,其一是基本自由权利的分配,它遵循的是一视同仁的水平标准,即所有人在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一律平等;其二是财富与收入的分配,它遵循的是合理的比例标准,即分配应在与人们的能力、贡献相适应的基础上表现出适当的差距,报酬与投入或代价适成比例;其三是实质公平的差别原则。人们的现实出发点的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而形式的公平势必又会造成收入与生活的极大差距,这就需要对资源和收入进行调节,对社会权利与义务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群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进行社会化财富分配时,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也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也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这就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第二部分西方经济学关于效率与公平问题的相关理论综述
社会常常不得不面临一个困难的选择:“是要更高的效率呢?还是要更大程度的公平?”如何在效率和公平进行权衡,西方经济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主张效率优先
持自由主义的西方经济学家们,如亚当·斯密、哈耶克、弗里德曼、科斯等都是主张“效率优先”这一观点的。其主要思想是:
第一,效率与自由不可分。他们认为,效率是与市场竞争相联系的,而市场又是与“自由”相联系的,因此,如果没有自由就没有市场竞争,也就没有效率。若追求公平牺牲了自由,必将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由此而损害效率,那么这种公平就是不可取的。
第二,通过所谓的“公平分配”获得收入,会损害效率。因为这样会窒息市场机制的激励功能,使人们失去不断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和压力。
第三,反对通过政府干预来纠正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所形成的收入分配不公平。他们认为,公平只能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来实现,而不能依靠法律、行政和税收手段来实现。因为依靠后一种方式实现公平,是把一部分人多于“公平份额”的收入和财产拿给少于“公平份额”的那些人,这实际上是把一部分人的努力移作另一部分人的所得,把一部分人的偏好强加给另一部分人。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一般来说,持“效率优先”观点的学者均认为,在处理公平的问题上,只要能保证高效率的生产,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尽快增长,在此基础上通过适当的制度性补偿就可以兼顾或促进公平。
西方的效率优先论观点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但是,他们把效率与公平完全对立起来,似乎二者之间只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尤其反对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等观点,则是不太可取的。应当看到,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保证某些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某些社会产品(如公共设施)也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高效率的分配。
二、主张公平优先
持平等主义观点的学者、思想家们,如琼·罗宾逊、罗尔斯、庇古等均主张“公平优先”。其主要观点是:
第一、公平是人们的天赋权利,它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标价;效率本身不仅不代表“公平”,相反,它来自“不公平”,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在财产占有、接受教育机会、个人天赋与能力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机会不均等;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它并不是真正按照人们实际贡献的大小来评价和付酬的。
第二,不公平损害工作热情,降低效率。他们认为收入分配不平等会导致权利和机会不公平,这是由于在西方的市场经济中,金钱与权利相交换,权利又能成为收入和财富的源泉,收入和财富就不一定与他们的努力程度成正比,不公平的分配损害工作热情,进而使社会效率降低。
第三,在制度政策方面,公平优先论者主张提倡政府 干预,实现收入分配均等化。
罗尔斯在其巨著《正义论》中说:“正义(也有人认为应译为公正——引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这是强调公平优先于效率的经典论述。在西方经济学家中,新剑桥学派和福利经济学家们亦是明确主张“平等优先”的。
主张公平优先的西方学者看到了公平对效率的制约作用,主张通过政府干预实现公平分配,从这点看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他们把收入差距缩小的平均分配倾向摆在第一位,这种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太可取的。因为,平均化的收入分配格局会降低社会经济效率,最终导致“公平”水平的降低。
三、效率与公平是两种不同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如凯恩斯、萨缪尔森、布坎南、奥肯等都主张“效率与公平兼顾”。他们的主要思想和观点是:
第一、效率与公平两个政策目标同等重要,没有先后次序,二者必须兼顾,即如何以最小的不平等换取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换取最大的公平。
第二,兼顾论者的政策主张是:建立“混合经济结构”体系,既保留财产私有权和个人
自由,又存在政府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私人经济主要关心以利润为标志的效率,公共经济主要关心社会福利和平等,二者互为补充,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
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对公平优先或效率优先均进行了否定。他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不同领域的不同原则,公平是相对于生产关系,而效率是相对于生产力的;且在很多情况下,平等与效率不可兼得。为此他提出应当在有效率的经济中促进平等,在生产领域以效率优先,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增加物质财富;而在生产领域之外,尤其在分配领域,则应促进社会公平。在奥肯看来,效率与公平二者是互替的,不能偏废,唯一的出路只有两者兼顾。他认为必须采取一些收入均等化的措施来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但限制又不能过分,其界限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选择必须是使一方之所失要以换取另一方之所得为补偿而有余,否则就不应在二者之间进行调整。
第三部分我对效率与公平的看法
针对以上三种观点,我们来看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人们对此的看法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效率与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有人认为效率与公平相互排斥的,还有人认为效率与公平更本就不可能一起存在。他们都是根据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提出自己的看法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评价其对错。但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是变化的,在某个范围内它们之间是正相关,而在另一个范围内是负相关,且相关程度也是变化的。就看我们如何把握、利用这种关系了。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向前发展的,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事物。同样,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不是僵死不变的,应该随着条件的不断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认为,效率与公平,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替代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效率与公平,并不存在单纯的谁优先的问题,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应当用统筹观处理两者关系,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将历史和价值、批判性和超越性、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统一起来,统筹公平与效率,根据各时期主要矛盾的变化适时调整两者关系,把对二者的定位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去考察,在特定的时间区域内,看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效率与公平并重”三种模式,相对而言,采用哪种模式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关键字:效率;公平;帕累托效率;机会公平
效率与公平是经济社会发展所追求的两个最重要的目标,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话题,更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经济与社会难题。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是现代化经济和社会的理想状态,但是这两个目标往往不是并行不悖的,有时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甚至有可能产生激烈的冲突。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是市场经济的一大难题,二者何为重,何为轻?何为主,何为辅?这一关系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甚至是社会的稳定。正因如此,激发了我研究效率与公平问题的浓厚兴趣。
第一部分效率与公平的含义
一、效率的含义
对效率的界定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 (一)投入产出效率。在既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当现有的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被用于生产而没有闲置和浪费时,便有了效率,其衡量标准是资源投入与生产产出之间的比率或劳动生产率的高低。这一比较性的概念可以从两个视角加以判定:假定产出相同,从资源利用程度高低判断效率高低;假定投入相同,从产出率大小判断效率。
(二)帕累托效率。帕累托效率原则的最宽泛表述是:如果对于某种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所有的帕累托改进均不存在,即在该状态上,任意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帕累托准则的特点在于这是一个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而设定的效率标准,因而也是一个纯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标准。
二、公平的含义
对于公平的内涵,由于分类标准不一,歧义更大。在综合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把公平分为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
(一)机会公平是公平的最基本涵义。它是指人们有同样的合法权利以自己的能力、智力、体力、风险承受力以及主观努力参与竞争。其实质是权利分配的合理化。机会公平包含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关系就如同在体育竞赛中,每一个运动员都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起点公平),按同一规则赛跑(过程公平)。在此,起点公平是形式上的,因为每一个人的天赋与后天环境是各不相同的,实质上完全的起点公平是不可能的。但这一形式上的起点公平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过程公平的关键在于规则,它表现在五个方面:规则的有无;规则本身是否公正;公平的规则能否在事实上被公正地执行;树立规则的权威性、平等性的同时,必须保证人们进入和退出竞争或转移竞争领域的自由;要保证规则面前的平等,必须使竞争结果有不可事先确认性。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统一,构成了机会的公平。
(二)公平的另一涵义是分配的公平。因为个人利益之间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在社会生活中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如何合理地分配资源、利益、责任与风险就成为公平的另一内涵。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分配公平具有三个层次,其一是基本自由权利的分配,它遵循的是一视同仁的水平标准,即所有人在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一律平等;其二是财富与收入的分配,它遵循的是合理的比例标准,即分配应在与人们的能力、贡献相适应的基础上表现出适当的差距,报酬与投入或代价适成比例;其三是实质公平的差别原则。人们的现实出发点的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而形式的公平势必又会造成收入与生活的极大差距,这就需要对资源和收入进行调节,对社会权利与义务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群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进行社会化财富分配时,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也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也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这就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第二部分西方经济学关于效率与公平问题的相关理论综述
社会常常不得不面临一个困难的选择:“是要更高的效率呢?还是要更大程度的公平?”如何在效率和公平进行权衡,西方经济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主张效率优先
持自由主义的西方经济学家们,如亚当·斯密、哈耶克、弗里德曼、科斯等都是主张“效率优先”这一观点的。其主要思想是:
第一,效率与自由不可分。他们认为,效率是与市场竞争相联系的,而市场又是与“自由”相联系的,因此,如果没有自由就没有市场竞争,也就没有效率。若追求公平牺牲了自由,必将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由此而损害效率,那么这种公平就是不可取的。
第二,通过所谓的“公平分配”获得收入,会损害效率。因为这样会窒息市场机制的激励功能,使人们失去不断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和压力。
第三,反对通过政府干预来纠正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所形成的收入分配不公平。他们认为,公平只能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来实现,而不能依靠法律、行政和税收手段来实现。因为依靠后一种方式实现公平,是把一部分人多于“公平份额”的收入和财产拿给少于“公平份额”的那些人,这实际上是把一部分人的努力移作另一部分人的所得,把一部分人的偏好强加给另一部分人。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一般来说,持“效率优先”观点的学者均认为,在处理公平的问题上,只要能保证高效率的生产,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尽快增长,在此基础上通过适当的制度性补偿就可以兼顾或促进公平。
西方的效率优先论观点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但是,他们把效率与公平完全对立起来,似乎二者之间只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尤其反对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等观点,则是不太可取的。应当看到,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保证某些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某些社会产品(如公共设施)也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高效率的分配。
二、主张公平优先
持平等主义观点的学者、思想家们,如琼·罗宾逊、罗尔斯、庇古等均主张“公平优先”。其主要观点是:
第一、公平是人们的天赋权利,它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标价;效率本身不仅不代表“公平”,相反,它来自“不公平”,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在财产占有、接受教育机会、个人天赋与能力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机会不均等;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它并不是真正按照人们实际贡献的大小来评价和付酬的。
第二,不公平损害工作热情,降低效率。他们认为收入分配不平等会导致权利和机会不公平,这是由于在西方的市场经济中,金钱与权利相交换,权利又能成为收入和财富的源泉,收入和财富就不一定与他们的努力程度成正比,不公平的分配损害工作热情,进而使社会效率降低。
第三,在制度政策方面,公平优先论者主张提倡政府 干预,实现收入分配均等化。
罗尔斯在其巨著《正义论》中说:“正义(也有人认为应译为公正——引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这是强调公平优先于效率的经典论述。在西方经济学家中,新剑桥学派和福利经济学家们亦是明确主张“平等优先”的。
主张公平优先的西方学者看到了公平对效率的制约作用,主张通过政府干预实现公平分配,从这点看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他们把收入差距缩小的平均分配倾向摆在第一位,这种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太可取的。因为,平均化的收入分配格局会降低社会经济效率,最终导致“公平”水平的降低。
三、效率与公平是两种不同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如凯恩斯、萨缪尔森、布坎南、奥肯等都主张“效率与公平兼顾”。他们的主要思想和观点是:
第一、效率与公平两个政策目标同等重要,没有先后次序,二者必须兼顾,即如何以最小的不平等换取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换取最大的公平。
第二,兼顾论者的政策主张是:建立“混合经济结构”体系,既保留财产私有权和个人
自由,又存在政府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私人经济主要关心以利润为标志的效率,公共经济主要关心社会福利和平等,二者互为补充,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
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对公平优先或效率优先均进行了否定。他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不同领域的不同原则,公平是相对于生产关系,而效率是相对于生产力的;且在很多情况下,平等与效率不可兼得。为此他提出应当在有效率的经济中促进平等,在生产领域以效率优先,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增加物质财富;而在生产领域之外,尤其在分配领域,则应促进社会公平。在奥肯看来,效率与公平二者是互替的,不能偏废,唯一的出路只有两者兼顾。他认为必须采取一些收入均等化的措施来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但限制又不能过分,其界限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选择必须是使一方之所失要以换取另一方之所得为补偿而有余,否则就不应在二者之间进行调整。
第三部分我对效率与公平的看法
针对以上三种观点,我们来看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人们对此的看法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效率与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有人认为效率与公平相互排斥的,还有人认为效率与公平更本就不可能一起存在。他们都是根据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提出自己的看法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评价其对错。但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是变化的,在某个范围内它们之间是正相关,而在另一个范围内是负相关,且相关程度也是变化的。就看我们如何把握、利用这种关系了。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向前发展的,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事物。同样,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不是僵死不变的,应该随着条件的不断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认为,效率与公平,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替代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效率与公平,并不存在单纯的谁优先的问题,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应当用统筹观处理两者关系,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将历史和价值、批判性和超越性、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统一起来,统筹公平与效率,根据各时期主要矛盾的变化适时调整两者关系,把对二者的定位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去考察,在特定的时间区域内,看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效率与公平并重”三种模式,相对而言,采用哪种模式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