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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前后,围绕官员财产公开的争论众多。“房叔”、“房姐”等官员及其亲属巨额财产曝光,引发更多猜想与不满,公众呼吁尽快立法规范官员财产公示。同时深圳、佛山等地市长相继表态:只要上面有通知,愿意公开个人财产。
民众呼声与官员表态出现共振,是非常难得的,它表明这一轮争论在形成新的认识突破:财产公示势在必行,關键是从何开始、向谁公示。若要纲举目张,各级主要领导,比如各地区的书记、省长、市长,各部门的部长、局长,应当成为强制性财产公示的主角和试水者。
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有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提议至今,财产公示似成不可完成之使命,最大阻力正来自官员群体。此次地方主要领导公开表示支持,决策高层和立法机构应从善如流,率先破题主要领导的财产申报、登记和公示制度。
我们注意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伊始,他们的个人信息公开即有明显进步。1月中旬召开的中纪委会议要求,今年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对此,一些专家向中央建议尽快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因为财产问题就属于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各级主要领导对此理应带头践行。
从30多年来种种制度漏洞和扭曲机制,给官员们提供了巨大寻租空间,其中钱权交易之盛,在官员腐败案中有淋漓体现。虽不能由此随意推断所谓“十官九贪”,但对拥有更大权力和资源的主要领导,监督必须更严,约束亦须更多。
很显然,率先针对主要领导进行强制性财产公示,正是有充分民众共识的监督约束机制。民心所向,潮流所在,财产公示宜早不宜迟。所谓恰当时机,不是看多数官员愿不愿意,而要看民众呼声有多强烈,因为公示财产是官员们的“自我革命”,意在让民众满意、放心。决策高层和立法机构唯有针对各级主要领导率先实行强制性财产公示,接下来针对所有官员的财产申报、登记和公示,才能顺利实现。
世界上并不存在整齐划一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其严格程度、范围大小,与该国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和民众意愿有关,尤其是与立法、行政、司法体系的配套程度有关,但各国的政治共识和制度共性是,身居要职者必是财产公示重点。比如在瑞典、芬兰、丹麦和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面较广,其中对政要和各主要官员的检查监督也最严。在法国,总统和总理的财产必须公示,日本财产公示的重点是内阁和议员,韩国各级官员近20万人需要做财产登记,但必须公示财产的不到2000人。一句话,职位越重要,财产越公开。
许多国家并不强制要求所有官员公示财产,一是因为中下级官员处于社会行政体制多重监督之下,作奸犯科难度更大,破坏性更小,因此财产公示首要确保身居要职没有例外。而比财产公示更重要的,是对官员权力的限制和行政边界的划分,权力越小,监督越少,权力越大,监督越多。二是官员财产也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交叉领域,必要的财产申报和公示,与保护官员作为公民的合法隐私权,亦须妥为安排。
在中国,财产公示牵一发而动全身,与其贪大求全,遥遥无期,不如抓住重点,及时破局,从各级主要领导入手,建立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和公示的法律规范,进而在他们的参与和支持下,把官员财产分级申报、核查机制,与社会化的不动产、金融及税务等财产信息体系相衔接,实现全部官员财产信息可申报、可登记、可核查、可公开。
比如正在进行试点的广东始兴县,春节后将在其政府内网公示当地526名副科及以上级别干部的家庭财产情况。若只是将这几百名基层官员的财产信息简要公开,还不如将当地几位主要官员的财产情况详加披露,集中接受民众监督,真正起到公示之效,推进制度反腐。
不过,纵观世界各国,官员财产公示并非一试就灵的反腐妙方,在一些公示制度涉及面广的国家,官员腐败仍然触目惊心。财产公示要起到作用,须与其他行政监督和法律制度相配套。全球100多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采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看重的是其作为清明政治制度的必要一环。实际上,财产公示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行政体系和官员权力来自民众、属于民众,因此有义务随时接受民众监督,官员主动进行财产申报、登记和公示,政要和高官进行强制性公示,均是宣示政治诚意的具体表现。
如今中国民众强烈呼吁,地方官员主动表态,相关制度建设宜早为之计,以免错失良机。有担当的政治领袖及各级主要领导,亦有责任主动将政治承诺变成切实行动。我们相信,多数各级主要领导经得起考验,也不怕财产公示。若有少数领导暴露出问题,则可以进一步反腐倡廉、纯洁队伍。
我们相信,随着财产公示制度的威慑力不断释放,官员腐败和官民对立会有所减少。此前阿勒泰、慈溪、浏阳、银川等地的短暂试点均表明,官员财产公示,尤其是主要领导带头,政府威信会提高,民众信任度也将提升。而同样也是这些试点地方,一旦主要领导开始走过场,面对官员财产信息不全,没有监督和追查机制,财产公示只能黯然收场。由此,我们期待,尽快通过立法规范,从各级主要领导开始强制推行财产公示。领导带好头,下属岂敢乱?
民众呼声与官员表态出现共振,是非常难得的,它表明这一轮争论在形成新的认识突破:财产公示势在必行,關键是从何开始、向谁公示。若要纲举目张,各级主要领导,比如各地区的书记、省长、市长,各部门的部长、局长,应当成为强制性财产公示的主角和试水者。
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有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提议至今,财产公示似成不可完成之使命,最大阻力正来自官员群体。此次地方主要领导公开表示支持,决策高层和立法机构应从善如流,率先破题主要领导的财产申报、登记和公示制度。
我们注意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伊始,他们的个人信息公开即有明显进步。1月中旬召开的中纪委会议要求,今年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对此,一些专家向中央建议尽快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因为财产问题就属于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各级主要领导对此理应带头践行。
从30多年来种种制度漏洞和扭曲机制,给官员们提供了巨大寻租空间,其中钱权交易之盛,在官员腐败案中有淋漓体现。虽不能由此随意推断所谓“十官九贪”,但对拥有更大权力和资源的主要领导,监督必须更严,约束亦须更多。
很显然,率先针对主要领导进行强制性财产公示,正是有充分民众共识的监督约束机制。民心所向,潮流所在,财产公示宜早不宜迟。所谓恰当时机,不是看多数官员愿不愿意,而要看民众呼声有多强烈,因为公示财产是官员们的“自我革命”,意在让民众满意、放心。决策高层和立法机构唯有针对各级主要领导率先实行强制性财产公示,接下来针对所有官员的财产申报、登记和公示,才能顺利实现。
世界上并不存在整齐划一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其严格程度、范围大小,与该国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和民众意愿有关,尤其是与立法、行政、司法体系的配套程度有关,但各国的政治共识和制度共性是,身居要职者必是财产公示重点。比如在瑞典、芬兰、丹麦和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面较广,其中对政要和各主要官员的检查监督也最严。在法国,总统和总理的财产必须公示,日本财产公示的重点是内阁和议员,韩国各级官员近20万人需要做财产登记,但必须公示财产的不到2000人。一句话,职位越重要,财产越公开。
许多国家并不强制要求所有官员公示财产,一是因为中下级官员处于社会行政体制多重监督之下,作奸犯科难度更大,破坏性更小,因此财产公示首要确保身居要职没有例外。而比财产公示更重要的,是对官员权力的限制和行政边界的划分,权力越小,监督越少,权力越大,监督越多。二是官员财产也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交叉领域,必要的财产申报和公示,与保护官员作为公民的合法隐私权,亦须妥为安排。
在中国,财产公示牵一发而动全身,与其贪大求全,遥遥无期,不如抓住重点,及时破局,从各级主要领导入手,建立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和公示的法律规范,进而在他们的参与和支持下,把官员财产分级申报、核查机制,与社会化的不动产、金融及税务等财产信息体系相衔接,实现全部官员财产信息可申报、可登记、可核查、可公开。
比如正在进行试点的广东始兴县,春节后将在其政府内网公示当地526名副科及以上级别干部的家庭财产情况。若只是将这几百名基层官员的财产信息简要公开,还不如将当地几位主要官员的财产情况详加披露,集中接受民众监督,真正起到公示之效,推进制度反腐。
不过,纵观世界各国,官员财产公示并非一试就灵的反腐妙方,在一些公示制度涉及面广的国家,官员腐败仍然触目惊心。财产公示要起到作用,须与其他行政监督和法律制度相配套。全球100多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采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看重的是其作为清明政治制度的必要一环。实际上,财产公示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行政体系和官员权力来自民众、属于民众,因此有义务随时接受民众监督,官员主动进行财产申报、登记和公示,政要和高官进行强制性公示,均是宣示政治诚意的具体表现。
如今中国民众强烈呼吁,地方官员主动表态,相关制度建设宜早为之计,以免错失良机。有担当的政治领袖及各级主要领导,亦有责任主动将政治承诺变成切实行动。我们相信,多数各级主要领导经得起考验,也不怕财产公示。若有少数领导暴露出问题,则可以进一步反腐倡廉、纯洁队伍。
我们相信,随着财产公示制度的威慑力不断释放,官员腐败和官民对立会有所减少。此前阿勒泰、慈溪、浏阳、银川等地的短暂试点均表明,官员财产公示,尤其是主要领导带头,政府威信会提高,民众信任度也将提升。而同样也是这些试点地方,一旦主要领导开始走过场,面对官员财产信息不全,没有监督和追查机制,财产公示只能黯然收场。由此,我们期待,尽快通过立法规范,从各级主要领导开始强制推行财产公示。领导带好头,下属岂敢乱?